信达证券开户(信达证券开户有风险吗)

2022-07-28 18:01:28 基金 yurongpawn

信达证券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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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不完善的股票账户正被陆续限制交易权限。

近期,包括中信建投证券(港股06066)、国泰君安(港股02611)证券、南京证券、财达证券在内的多家券商都发布了限制不合格客户账户的通知公告。小编粗略梳理,今年来已有10多家券商对身份信息不完善、不真实的客户账户采取限制举措。在央行对反洗钱工作高要求,叠加反洗钱工作计入分类评级等各因素影响,各家券商对反洗钱任务愈加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国泰君安微理财官微发布通知,自10月31日起,身份信息仍不规范的账户,公司将采取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证券买卖、限制办理新业务等限制措施。

这对于1.5亿投资者来说,事关紧要,切勿因为身份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股票账户被采取限制措施。

有券商接连提示将限制不合格账户

10月11日,中信建投证券官网发布通知,将对留存身份证件为第一代境内居民身份证的投资者资金账户进一步采取限制措施,将在已采取的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限制资金转出、限制办理新业务等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限制资金转入和限制买入证券(含新股申购)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6月1日,中信建投就分批次对身份信息存疑的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并对账户余额没有达到一定标准的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9月初,国泰君安微理财官微发布通知,自10月31日起,身份信息仍不规范的账户,公司将采取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证券买卖、限制办理新业务等限制措施。在3个多月前,国泰君安官网也发布了《关于对身份信息存疑客户账户采取休眠、限制措施的公告》,表示将从6月1日起分批次对相关账户采取措施。

金元证券发布通知,将于9月20日起视风险状况对客户采取部分或全部限制措施,限制措施类型包括限制资金转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指定、限制办理新业务、限制交易等。此前两个月,金元证券已经公告称要于8月3日起对身份信息存疑账户采取首轮限制措施。

同样在9月份,银河证券多个官网微信都对客户账户进行规范提示。而在一季度时,该券商就按照中国结算要求休眠了一批不合要求的账户……

若说去年,大多券商都在对反洗钱进行备战的话,今年来,多家券商正在更加严格、细致地落实相关反洗钱要求。粗略梳理发现,今年来,几乎每个月都有数家券商发布相关通知公告,包括国都证券、南京证券、财达证券、广发证券(港股01776)、华泰证券、东海证券、中信证券(港股06030)等数十家券商均对不合格账户采取限制措施。

这些身份信息存疑的客户要注意了

一般来说,早些年开户的老股民,由于填写个人信息比较简单,又没有及时进行身份信息更新,现在信息不规范的可能性较大;另外就是长时间没有使用的账户,以及联系方式已经更换的账户,都可能信息不规范。

具体而言,身份信息不规范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留存的身份信息不完整、不真实,身份证明文件失效等情况,自然人客户需要补全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职业、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股票开户基本是按中国结算的要求,反洗钱却有一些高于中国结算的要求,因此券商要对账户进行整改、限制。比如,中国结算提供的职业选项里有“其他”一项,到央行反洗钱检查又认为职业简单选‘其他’不行,所以对于之前选了“其他”的,需要整改。

各家券商在其公告中均表示,对于身份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或留存证件已失效的客户账户,将对其资金账户采取限制措施。该类措施包括不限于限制资金转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证券买入、限制转托管、限制撤指定、限制办理新业务等。

股民要留意自己的股票账户是否存在身份信息不完善的情况,或者账户被采取限制交易的情况,本人可凭有效证件到券商营业网点或通过券商APP办理客户账户身份信息更新手续解除账户限制。

券商反洗钱工作愈加艰巨

2019年仍是反洗钱大年,监管对券商反洗钱工作愈加重视。

就拿券商“高考”分类评级来说,2019年分类评级在扣分项中专门强调反洗钱工作。在自评环节,监管就要求券商提交因反洗钱问题被其他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情况。今年的分类评级结果中,逾20家券商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被央行及分支机构作出处罚。其中15家公司被处罚1次,各扣0.1分;4家证券公司被处罚2次,各扣0.2分;2家证券公司被处罚3次,各扣0.3分。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当前证券行业反洗钱工作问题的严峻形势,今年将有关处罚情况纳入分类评价,以引导证券行业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因反洗钱问题被作出处罚的,单次扣0.1分,并按次数累加扣分。

据小编统计,今年来已有12份罚单涉及券商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罚单,涉及大通证券、申万宏源(港股06806)、光大证券(港股06178)、国信证券、信达证券、海通证券(港股06837)、东兴证券、东北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等,处罚金额合计超过400万元。虽然金额不高,但是对公司名誉及分类评级都会产生影响。

而近期新修订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中也突出了反洗钱工作,原来被归到该章第一节的“反洗钱工作”在2019年的大纲中自成一节。

从前年开始,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就越来严。相关的办法、通知相继出台。去年9月末,央行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今年7月1日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成为各大券商今年来落实反洗钱的重要工作。

据了解,“反洗钱”检查实行“双罚”机制,即同时处罚单位和个人,而且处罚的个人级别都比较高。若查的是总部,会处罚分管的高管。若查的是分支机构,会处罚分支机构负责人。有券商人士形容,反洗钱检查“逢查必罚”,俨然成为券商近年的头等大事。

解除不合格账户权限更加便捷

央行对反洗钱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对于证券客户的身份信息存疑情况,券商该采取什么措施,采取到什么程度,几乎未有明确规定。所以现实情况是,各家券商根据各自情况采取一些限制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券商会在一些时点限制不合格客户账户的交易,也需要取消一些客户的交易限制。今年7月份开始修订实施的《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将不合格账户解除权限下放给券商。

据各家券商发布的相关通知中,对解除账户限制也有一些提示。

比如财达证券表示,“当您的客户账户被采取中止服务措施之后,您本人可凭有效证件到我公司营业网点或财日昇APP(掌厅“个人信息”)办理客户账户身份信息更新手续解除账户限制。”

中信建投证券也表示,“身份证件已失效的投资者可登录我公司“蜻蜓点金”手机客户端,使用首页→更多→业务办理→身份证更新功能更新身份证件信息。投资者也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我公司任一营业网点更新身份证件信息。”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中国网6月17日

在17日上午水利部召开的推进“两手发力”助力水利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上,水利部部长李国英强调,要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推进水利领域“两手发力”工作。

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两只手协同发力,充分用好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政策,推进水利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推动水利基础设施PPP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深化水价形成机制改革、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制度改革、节水产业支持政策改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改革协同,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针对水利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水利部已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政策,指导各级水利部门和水利企业,将具有供水、灌溉、水力发电等功能,具备一定收益能力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通过REITs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水利有效投资。

“全面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巨大,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必须更多运用改革办法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更多利用金融信贷资金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满足大规模水利建设的资金需求。”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表示,下一步,水利部将建立健全推进“两手发力”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拓宽水利基础设施长期资金筹措渠道,为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发布




信达证券开户有没有什么影响

“长安居大不易”,在帝都求职的小伙伴们常有此感慨,“拦路虎”之一正是北京户口。无论是对于应届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来说,都容易因北京户口而产生烦心事。

日前,北京法院公布的一则裁判文书显示,信达证券的前员工仝某与公司对簿公堂,希望讨还离职时被迫支付的户口违约金7.65万元,并称信达证券“不缴纳违约金无法开具离职证明”。公司方面则认为,解决户口并非法定义务,员工单方违背5年期约定离职,出尔反尔要求返还违约金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未支持员工的诉求。事实上,对于注册地在北京的国企券商来说,与员工之间产生关于北京户口的争议并不少见。

北京二中院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中特意提到: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结合自身条件,充分考虑岗位前景、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以及其他难以用金钱衡量但与劳动者职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因素,在权衡利弊后作出理性选择。

应届生员工:要求违约金返还

因离职时的不愉快与前东家对簿公堂,对*求职的应届生来说殊为不易。关于北京户口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往往充当着导火索的角色。

日前,北京法院公布的一则裁判文书显示,信达证券于2015年7月录用的一名应届毕业生仝某提起诉讼,要求信达证券返还其已支付的违约金7.65万元及孳息。

具体来看,在诉讼请求中,仝某介绍,其以应届毕业生身份进入信达证券,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并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三年合同。2019年7月,仝某因自身原因申请离职,后前往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担任研究员。

员工离职本应好聚好散,不过争议点即在于双方此前的签订了“五年之约”的补充协议。仝某称,入职时信达证券以解决北京市户口为由,约定仝某服务期限为2015年7月-2020年7月,约定违约金为40万元,每服务满一年服务金递减8万元。

在仝某提出离职后,按信达证券要求,不缴纳违约金无法开具离职证明。仝某“被迫”将违约金打入信达证券账户,随后信达证券为其出具了离职证明。仝某认为,信达证券以“解决北京户口”为由约定违约金,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故而提起诉讼要求违约金返还。

信达证券:系员工自愿选择

面对员工“被迫”支付违约金的质控,信达证券方面显得更为委屈,并进一步说明了此次劳动争议纠纷的具体情况。

对于补充协议中以“解决户口”为由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信达证券表示,解决户口并非法定义务,而是基于北京户口的稀缺性。仝某积极争取信达证券为其解决北京户口,是其在毕业时选择就业公司的重要考量因素。该条款是双方真实表示,信达证券不存在违反行为。

在双方订立五年之约时,仝某可以选择不签订补充协议将户口迁回原籍,也可以选择工作至服务期届满后离开信达证券,亦可以选择提前离职并按照约定支付损失。在此情况下,仝某选择提前离职,且未表达过希望将户口迁回原籍,信达证券认为,这表明其基于谋求更高待遇等想法,自愿选择了第三种方式。

信达证券表示,在公司配合仝某新东家完成背景调查并帮助其顺利入职后,仝某出尔反尔要求返还违约金的行为,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通则,债务人的主动清偿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一旦清偿便无法要求法律支持返还。

颇有意思的是,信达证券认为仝某离职系基于“谋求更高待遇”。而在诉讼中,信达证券更列出大量证据,意图说明仝某的待遇水平良好,且其离职给公司带来相当影响。

据信达证券称,在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均未承诺提职涨薪的情况下,公司将仝某作为重点培养对象,4年内晋升并调薪两次、仝某工作期间月均税前收入2.66万元(不含现金收入)。作为一个刚步入职场四年的新人,仝某的工资收入远高于行业同级别员工的收入水平,且高于同部门同岗位同职务的其他同事。

另外,仝某所在部门及其从事的固定收益业务在2016-2018年已连续三年亏损,对信达证券整体业绩下滑产生重大影响。不过,信达证券称,其为了员工发展,仍确保其享受较高的工资和福利。截至2018年底,信达证券为仝某共发放固薪62.13万元奖金65.4万元;承担社保、公积金、补贴等福利成本37.20万元。

针对双方订立的“五年之约”,信达证券表示,仝某以应届生身份入职,不具备任何工作经验和投资能力,无法带来业务收入,约定五年服务期是建立在研究员成长曲线上的判断。从行业普遍规律来看,从研究员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投资助理需要3-4年,而研究员成长为投资助理、投资经理后,才是反哺公司和贡献价值的开始。仝某突然提出离职,“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法院: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无论是“不支付违约金就不开离职证明”,还是“离职造成经济损失”,在法院审理层面,因办理北京户口而约定服务年限、违约金是否有效?

有*法律人士指出,单就《劳动合同法》而言,其只对专项培训约定了服务期,但也并没未规定在其他情形中不能约定服务期。在落户约定服务期中,单位提供了劳动报酬以外的待遇,作为员工获益后,自愿承诺服务期,让渡一定期限内的辞职权,属于双方的协商一致,符合劳动合同法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根据《北京市*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在此次信达证券与仝某的诉讼中,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同样援引了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说理。法院指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仝某在提出离职申请后,通过手机银行主动履行了交纳违约金的义务,应视为对补充协议的履行。

另外,仝某作为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仝某自述“如不支付违约金,将不能取得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入职新单位”,由此可见,其支付违约金的行为系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进行权衡判断的结果。基于此,一审法院认为仝某要求返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事实上,对于注册地在北京的国企券商来说,与员工之间产生关于北京户口的争议并不少见。此前,银河证券在2016年的一起诉讼中也呈现类似情形:承诺办理户口并约定5年服务期,但在入职两年后员工即提出离职,且在支付违约金后起诉公司要求返还。不过,彼时5年期违约金仅为10万元。至2015年,这一违约金数额已升至40万元。

2018年5月,北京二中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其中特意提到类似案例。单位为员工办理北京户口,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留住人才,而非为了收取钱款。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结合自身条件,充分考虑岗位前景、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以及其他难以用金钱衡量但与劳动者职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因素,在权衡利弊后作出理性选择,从而避免违约现象的发生。

券业北京户口get指南

第一份工作往往是应届毕业生从菜鸟新人到业务熟手的转换平台,更是员工职场生涯的首个标签。对于在帝都求职的应届生上来说,北京户口当然是重要选择因素之一。

不过,随着近年来北京人才引进的不断收紧,即便是来自各大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来说,北京户口也算得上是“稀缺资源”。另外,由于户籍问题无法在劳动合同上体现,公司和新员工往往是通过补充协议或者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承诺。

哪些证券公司有可能为新入职员工解决北京户口?国企券商自然优势明显。据小编草根调研,中金公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等行业龙头券商户口名额相对较多,但大多不会承诺百分百解决,多数时仍需要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进行。而如首创证券等隶属于大型央企集团下的中小型券商,也可能会有户口指标,这也成为其吸纳*应届生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近年来,随着北京房价的不断飙升,北京户口也被戏称为“薛定谔的户口”。作为买房买车等资质的敲门砖,短期内应届生可能体会不到价值所在,但想要长期定居北京,哪怕是为了追求内心的安定,北京户口仍是求职者争相追逐的对象。

而在应届生之外,北京户口也并非毕业时的“一锤子买卖”。对于证券行业的金领们来说,其谋求积分落户的概率也远超其他行业。2019年10月,北京市公布2019年积分落户名单,当期申报的通过率仅有5%。其中,多家券商员工杀出重围,取得“上车”资格。其中,高学历、高纳税额、拥有合法稳定住所都是重要加分项。

虽然遭遇疫情,但金三银四的求职季已经开始。准备加入证券行业的小伙伴们,求职季还需多思多想多权衡,“在权衡利弊后作出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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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开户有风险吗

【大王律师】

本案案由系欺诈客户责任纠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欺诈客户、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纠纷。

单从本案的判决书来看,该券商员工周某有关欺诈故意的认定似乎并不充分,其被判赔偿客户损失的原因是其不当的代客理财行为。就算周某在操作客户股票账户时,勤勉谨慎,亦不能保证其操作结果的盈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周某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依无效的代客理财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在下一个案例,将就代客理财行为进行更进一步的探讨。

第一部分,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

(一)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

1、本案中,周洪涛作为证券业从业人员,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并且其行为给丁道风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周洪涛辩称丁道风委托其代为操作股票账户,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丁道风亦不予认可,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三)券商营业部的民事责任认定问题。

1、关于周洪涛的行为是否系职务行为、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应否对丁道风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周洪涛操作客户账户买卖股票,并非系执行其所在单位-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的工作任务,而丁道风亦未能举证证明周洪涛的行为系其所在单位授意而为。

2、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已通过开户协议、电话回访等方式履行了告知客户相关注意事项的义务,故周洪涛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故对丁道风主张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部分,周某的上诉理由。

(一)周洪涛与丁道风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1、丁道风在开立股票账户后直接将其账号和密码交给周洪涛,但是丁道风认为其只是委托周洪涛代为购买基金,而并非进行股票交易,

丁道风本人在客服人员的指引下开立该股票账户,其明知不是仅用来购买基金,且丁本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2、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对其进行了回访,提示其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告知其不要把账户和密码交给其他人,丁道风对回访内容明确解答是知晓的。

3、故周洪涛与丁道风之间委托股票交易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而周洪涛更改成统一密码是为了更方便为包括丁道风在内的多名客户进行证券操作,这是证券行业的普遍现象,不是为了牟取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损害客户利益。

(二)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为周洪涛的代客理财行为提供了便利,并收取了手续费。

1、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在对丁道风进行了回访,同时对周洪涛进行了诫勉谈话,说明其知悉周洪涛的代客理财事实;

2、周洪涛从事代客理财活动,都是在工作时间,并使用其工作电脑。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为周洪涛的代客理财提供了便利并从中收取了手续费。

3、该营业部知悉其员工的不当行为,但并未尽到审慎的监管义务,亦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客户损失的扩大,存在主观过错,应按照过错比例原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二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一)欺诈客户行为的认定问题。

1、欺诈客户责任纠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欺诈客户、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纠纷。本案系行为人利用其从业人员的身份,实施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周洪涛等人的民事责任认定问题。

1、综合审核全案证据,周洪涛除其陈述外,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其在未经丁道风明确授权委托的情形下,擅自进行股票交易,且未及时告知,造成了客户利益受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周洪涛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周洪涛违反规定违规操作客户账户,但系其个人行为,本案现有证据并未证实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对其下达操纵指令及存在监管缺失情形,故周洪涛关于该营业部亦应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上诉人周洪涛因与被上诉人丁道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欺诈客户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洪涛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丁道风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1.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周洪涛与丁道风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丁道风在开立股票账户后直接将其账号和密码交给周洪涛,由周洪涛代其交易。

从丁道风提供的证据视频对话,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丁道风认为其只是委托周洪涛代为购买基金,而并非进行股票交易,但从丁道风办理的开户类型来看,其所开立的是股票账户,并不是专门用于购买基金的基金账户,而开户是丁道风本人在客服人员的指引下操作的,其对该股票账户的开立和作用是明确知晓的,并不是仅用来购买基金,庭审中丁道风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明确委托周洪涛购买基金,而非进行股票交易的。

通过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丁道风开户后以及在其股票账户出现频繁交易时,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均对其进行了回访,并提示其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告知其不要把账户和密码交给其他人,丁道风对回访内容明确解答是知晓的。

据此能够证明丁道风在将其账户和密码交给周洪涛代为操作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周洪涛代其频繁进行股票交易的事实和行为也是认可的,否则在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对其回访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且在回访后丁道风也没有向周洪涛提出任何异议。

故周洪涛与丁道风之间委托股票交易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周洪涛之所以能够代丁道风进行股票交易,正是基于丁道风的授权委托,将其账户和密码告知周洪涛,而周洪涛这种代客理财的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其所在的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乃至整个证券行业在全国均存在这种现象,一个客户经理会接受几十名客户委托进行证券操作属于普遍现象。

如果几十名客户的账户密码均不统一,客户经理如不将密码改成统一的,必然不便于委托操作。而周洪涛也并不是接受丁道风一个人的委托。从另案宋仔英(丁道风的母亲)案例中就能够得以证实,周洪涛更改密码的行为仅仅是为了便于更好地为丁道风提供委托股票交易方便,并不是为谋取个人利益或损害当事人利益,而更改密码并不是导致丁道风投资受损的根本原因。

众所周知,股票交易具有阶段性,即使某一阶段出现亏损,也并不必然导致最终亏损,而本案丁道风最终亏损是因为其在将密码更改后自行将股票卖出才导致的最终亏损发生。从丁道风将其密码自行更改能够证明,在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电话回访中告知其股票账户存在频繁交易情形时,其是可以进入股票账户查看具体情况的。

退一步说,就算周洪涛更改了密码,丁道风也是可以通过更改密码进入股票账户的,丁道风如在此时更改了密码,不再告知周洪涛,周洪涛无论如何也是无法再进入其股票账户的。所以丁道风对于周洪涛更改密码也是予以默认的,自行更改密码后将股票全部卖出导致的亏损应由丁道风自行承担。

2.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为周洪涛代客理财提供了便利并收取了手续费。

周洪涛作为销售主管代客理财并不是个人行为,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承担。丁道风股票账户交易频繁,该营业部即发现了异常,即对丁道风进行了回访,同时也对周洪涛进行了诫勉谈话,该行为能够说明,其知道丁道风是周洪涛的客户,也明知其从业人员在日常交易中有代客理财的事实存在。

周洪涛在接受委托股票交易活动中,都是在工作时间,使用工作单位的电脑进行的操作,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为周洪涛代客理财提供了便利并且收取了手续费。

在丁道风账户的频繁操作中,该营业部通过IP地址是能够查询出来的,但其仅用电话回访和对工作人员谈话的方式规避自己责任,并没有尽到审慎的监管义务,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即使可能因周洪涛委托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按照过错比例原则,也应由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丁道风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辩称,该营业部并不知道周洪涛的代理行为存在,此为证券公司和法律不允许的,该营业部没有义务为周洪涛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其已尽了监管义务。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丁道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洪涛、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66258.57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1月25日,丁道风前往信达证券蚌埠营业部办理业务时,时任信达证券营业部前台理财顾问、营销部经理周洪涛接待丁道风并协助丁道风开立股票账户,丁道风当日向该账户转款237687.15元。此后,周洪涛将账户密码修改,反复通过该账户进行股票交易。2021年2月2日,丁道风将其股票账户持有的证券代码为60xxx56三支股票全部卖出,卖出后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为71428.58元。

一审法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规定,判决:一、周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丁道风经济损失166258.57元;二、驳回丁道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周洪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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