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细则,上海自贸区概念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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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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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IC导读

历时近一年的起草、讨论、审核……2月18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成为临港新片区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保障深层次、全方位、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推进临港新片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对标国际上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自由贸易港,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建设以前沿产业集群、新型国际贸易、高端国际航运、跨境金融服务为代表的开放型产业体系,实现临港新片区与境外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人员从业自由和信息快捷联通。


临港新片区应当建设成为集聚海内外人才开展国际创新协同的重要基地、统筹发展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的重要枢纽、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的重要跳板、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通道、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试验田。


第三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临港新片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在临港新片区建立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浦东新区、奉贤区、闵行区等区人民政府应当与管委会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行政事务。


海关、海事、税务、金融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支持临港新片区建设和改革开放,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临港新片区参照经济特区管理,支持临港新片区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


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有关规定不适应临港新片区发展的,管委会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提出调整或者停止该规定在临港新片区适用的建议。


本市需要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临港新片区具备条件的,在临港新片区优先试点。


第五条 本市建立健全有利于临港新片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为临港新片区的建设、管理等提供财政保障。


第六条 本市促进临港新片区和长三角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逐步放大临港新片区辐射带动效应。


第二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七条 本市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特别措施),在临港新片区实施。


临港新片区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临港新片区根据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总体部署,有序推进电信、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扩大开放;对于国家在其他领域的扩大开放政策措施,临港新片区争取先行先试。


第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在临港新片区建设以下金融要素平台:

(一)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便利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配置全球资源;

(二)场内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为企业进行仓单交易和仓单质押融资等提供便利;

(三)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支持推出更多交易品种。


第九条 临港新片区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确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临港新片区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投资及收益,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临港新片区内的金融机构可以凭外国投资者无争议的合法收益证明和税务凭证,无延迟办理汇入、汇出手续。


第十一条 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临港新片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承担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十二条 管委会对注册在临港新片区的地方企业开展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管委会应当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为临港新片区的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推动境外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贸易和运输自由便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探索对境外抵离物理围网区域的货物,依据风险情况,实施以安全监管为主、体现更高水平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监管模式;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配送平台,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指定区域探索设立为区内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配套服务且不涉及免税、保税、退税货物和物品的消费服务设施,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经相关部门批准,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外、临港新片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部分政策。


第十四条 临港新片区内企业经批准,可以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检测业务。维修、检测后的产品,应当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


第十五条 临港新片区内企业进口特定类别境外再制造产品的,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新品实施进口管理。


临港新片区内试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口汽车发动机关键零部件、高端医疗设备等旧机电产品用于再制造业务。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临港新片区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对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行船舶可以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


推进“中国洋山港”国际船舶登记,试点实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船舶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国家部署,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对登记为“中国洋山港”籍的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法定检验、入级检验。


注册在临港新片区的航运公司或者海员外派机构,可以异地缴纳其船员社保。


临港新片区内企业经批准,可以试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液化天然气等新型燃料加注业务。


第十八条 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等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 登记为“中国洋山港”籍的境内制造船舶,从事国际运输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按照国家规定视同出口,给予增值税退税。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对其自洋山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按照国家规定在启运港口岸出发时即可申请出口退税。


第四章 资金自由便利


第二十条 在临港新片区内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在资金使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资本金入账业务。临港新片区内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国际通行的金融监管规则提供便利的离岸金融服务。


根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开展临港新片区内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试点,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稳步放宽跨境资产转让业务限制,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按照国家部署,试点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实施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措施,临港新片区内商业银行在充分了解客户和业务并开展尽职审查的基础上,对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凭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探索放开临港新片区内境内个人开展境外投资、临港新片区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境内投资。支持金融机构为引进的境外人才提供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跨国公司在临港新片区内设立全球或者区域资产管理中心。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可以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资金按实际需要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进入金融期货市场,探索依托上海相关交易所投资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


第二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管委会、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沪(临港新片区)机构建立健全临港新片区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临港新片区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与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监管和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临港新片区依托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中心等,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金融监管和服务水平。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授权,在临港新片区简化区内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管理。


第五章 人员从业自由便利和人才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临港新片区内经备案的企业或者机构邀请的外籍人员入境从事交流、访问、商贸、就业等相关活动的,可以享受更加便利的签证服务。


在临港新片区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有效期五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管委会可以推荐在临港新片区内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申请永久居留,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同申请。


本市推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在临港新片区的便利化应用,便于持证人在临港新片区居留、学习、工作。


按照国家部署,管委会会同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推动移民政策实践基地建设,开展移民融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对临港新片区内用人单位聘请或者拟聘请的外籍高科技领域人才、技能型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外籍紧缺急需人才,可以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两年以上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取得境外高水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外籍毕业生,与临港新片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给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临港新片区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以直接办理长期海外人才居住证。对在临港新片区内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的外籍高校毕业生,直接给予工作许可,其创业经历视同工作经历。临港新片区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招收外籍实习生。


第二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放开临港新片区内专业领域境外人才从业限制,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临港新片区内提供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可以担任临港新片区内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体管理办法由管委会会同本市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临港新片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申办常住户口时给予政策倾斜。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可以在临港新片区申办常住户口。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在临港新片区申办常住户口。


对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在临港新片区工作的国内人才,缩短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年限。对持有本市居住证在临港新片区工作并居住的人员,实行居住证专项加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市根据临港新片区发展需要,可以针对在临港新片区稳定就业且稳定居住的人才实施差异化住房政策。


第三十一条 临港新片区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可以享受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可以为在临港新片区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办理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第六章 数据流动


第三十二条 本市根据国家部署,以临港新片区为先导,推进国际数据港建设,构建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打造全球数据汇聚流转枢纽平台。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临港新片区内探索制定低风险跨境流动数据目录,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在临港新片区依法开展跨境数据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本市支持临港新片区推进国际数据产业发展,培育发展数据经纪、数据运营、数据质量评估等新业态,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合规咨询服务、政企数据融合开发等公共服务平台。


本市推动互联网数据中心、信息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在临港新片区试点开放。


第三十五条 本市支持在临港新片区建立与数字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数字贸易跨境支付结算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服务出口基地、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等数字贸易领域国家级基地、数字贸易人才培养实践基地,探索推进数字贸易规则制度建设,培育国际化的数字贸易品牌。


第七章 前沿产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临港新片区应当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建设世界顶尖科学家社区,布局国际联合实验室、科技创新研发转化平台和重大科学技术设施,推进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智能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绿色再制造、氢能等前沿产业发展,形成全产业链融合的前沿产业集群。


第三十七条 临港新片区探索建立人工智能产品技术示范应用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市场主体率先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服务水平。管委会可以在全市能效指标框架下自主布局建设人工智能算力平台。鼓励区内企业开放应用场景,将人工智能创新产品和技术的应用列入研发费用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可以批准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口少量临床急需的境外已经上市的抗肿瘤药等药品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临港新片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研制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内使用,并按成本收费。


第三十九条 经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相关企业和机构可以在临港新片区全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试运营。


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车端和路端的实时感知检测、云端实时处理,探索在临港新片区特定区域开展高精地图绘制试点。


第四十条 与氢燃料电池应用相关的制氢项目可以在临港新片区符合条件的特定区域布局建设,鼓励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离网发电制氢,推进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一体化。在临港新片区率先探索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应用及配套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除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或者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或者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十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 本市对临港新片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市级单列,与减量化指标脱钩。鼓励临港新片区内存量产业用地提容增效,按照规划和产业导向,存量工业和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临港新片区鼓励工业、仓储、研发等产业用地多用途混合利用。


临港新片区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在建设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对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


第八章 风险防范


第四十四条 本市建立针对临港新片区的全面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聚焦投资、贸易、金融、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生物安全等领域,实行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智能监管,形成行业自律、业界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综合监管体系。


临港新片区建立涉及检疫、原产地、国际公约、跨境资金等方面的风险监测机制,实现全流程风险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管理。


第四十五条 管委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内企业和相关运营主体建设经济运行分析、制度创新、风险防范、事中事后监管、政务服务等功能集成的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在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构建特色应用场景。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归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会同本市相关部门制定。


本市支持临港新片区推动将产生于区内的市场监管、公安、海关、海事、税务、商务、教育、金融、应急管理等领域的公共数据接入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推动电子证照等各类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应用。


享受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政策的企业应当接入平台,以满足海关、外汇管理等特殊监管和服务需求,企业应当保证接入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 管委会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可以对守信主体在贸易监管、外汇管理、税收征管、政府采购、招标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相关失信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第四十七条 临港新片区应当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综合能源体系,强化光伏和海陆风电开发。


鼓励临港新片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自愿与管委会签订高于法定要求的环境保护协议,采用先进技术和生产工艺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九章 权益保障


第四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机制,开展企业合规指导,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开展合规指导时可以引入企业合规师、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第三方进行合规评估。


第四十九条 临港新片区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立知识产权市场价格评估机制,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商标保险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建立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


探索注册在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可以采用风险可控的金融方式提供海关知识产权事务担保。


第五十条 临港新片区应当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创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开展竞争政策实施成效评估和竞争评估,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第五十一条 临港新片区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权益,完善平台型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推进平台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第五十二条 临港新片区建设一站式争议解决中心。加强临港新片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完善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


在临港新片区设立调解组织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在临港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并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取得相关资质或者当事人指定的外籍人员,可以采用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出席涉临港新片区相关商事仲裁、调解程序。


执业年限满一年的外国律师,可以受聘担任注册在临港新片区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鼓励注册在临港新片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引进获得特许律师执业许可的中国籍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市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和管理措施,在临港新片区的浦东新区范围内可以适用。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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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临港意味着什么?带你解读→

历时近一年的起草、讨论、审核……2月18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成为临港新片区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临港新片区为什么需要这部《条例》?《条例》的出台,对临港新片区又意味着什么?

《条例》设总则、投资自由便利、贸易和运输自由便利、资金自由便利、人员从业自由便利和人才保障、数据流动、前沿产业发展、风险防范、权益保障、附则共十章五十五条。

《条例》中,临港新片区揭牌两年多来已经落地的一系列政策制度以法条的形式被固定下来,同时,《条例》为正在落地的政策制度预留了空间。

比如,临港新片区将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特别措施),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临港新片区内可以发展保税维修检测、再制造等业务,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行船舶可以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新片区内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离岸金融服务;逐步放开临港新片区内专业领域境外人才从业限制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还特意设了前沿产业发展的章节,对境外已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进口,以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氢燃料电池产业等相关政策制度作了规定。

一批改革创新成果

通过《条例》予以确认

为何要推出《条例》?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度创新与风险防范处三级调研员施晓蕾说,这是依法保障临港新片区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需要。

“经过两年多的探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分解出的78项任务中已有超过90%的政策制度落地,使《条例》制定具备了重要的先决条件。”她说,“这些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制度和政策需要通过《条例》予以确认,一方面稳定市场预期;另一方面为临港新片区持续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系统集成改革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临港新片区在2021年3月启动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市级层面,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市司法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起草组,管委会层面,由制度处牵头,会同各部门成立内部起草小组,两个层面的机制运作充分,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讨论研究。”施晓蕾介绍。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三处副处长林圻告诉小布,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全程对《条例》内容是否与上位法冲突、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前瞻性等方面进行了把关,也帮助在相关部门之间进行协调。

他介绍,为了使引领区和新片区更好地协同发展,条例倒数第二条特意指出,本市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和管理措施,在临港新片区的浦东新区范围内可以适用,从法治层面上梳理了二者的关系。

“从目前全国自贸区发展来看,基本每个自贸区都有一部地方性法规加以保障和引领。”林圻说,通过法规的形式对制度经验进行总结确认,也是帮助自贸区将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

构筑开放型经济的制度新优势

《条例》反映了《总体方案》中改革创新突破的核心内容,体现了临港新片区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同时注重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和国内先进经验,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需求,构筑开放型经济的制度新优势,为下一步政策制度创新突破留有余地。

“在起草和讨论的过程中,我们一直很注重突出临港新片区的创新性和引领性。”施晓蕾说,“《条例》的主线与临港新片区建设特殊经济功能区的目标定位是一致的,也充分体现了临港新片区发挥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的鲜明特点。”

比如,一些尚未完全落地但已经在推进中的政策,也采用“根据国家部署或经批准后试点”的措辞写进了《条例》,就是为下一步的改革创新预留空间,也给市场主体更长远的预期,充分体现了《条例》的创新性、引领性。

下一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配套措施和时间节点,高标准推动《条例》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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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临港去!”全国首个片区性人才企业年金计划启动

2月22日下午,临港新片区召开人才工作会议暨科技创新大会。市委常委、区委书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主任朱芝松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启动了全国首个片区性人才企业年金计划——“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同时揭牌设立了上海临港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大会还表彰了19名临港英才,表扬了2021年度引才十佳单位、科技创新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和十佳标兵。对第一批5家人才工作服务站、科技创新服务站和第二批8家科技创新型平台进行了授牌。

为加快构筑临港新片区成为上海高水平人才高地的重要战略支点、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主体承载区,朱芝松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和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海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对人才事业发展、科创事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进一步加快临港新片区人才集聚、创新策源步伐。

01
要全面领会、准确把握,深刻认识人才和科技创新对于临港新片区建设发展的重大意义
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势、坚定信心,切实增强做好人才工作和科技创新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把人才资源放在最优先位置,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高点定位、争先进位、主动担当,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八个坚持”,把临港新片区人才发展放在全市乃至全国人才工作大局中谋划,发挥好“头雁效应”,为全市加快形成人才资源全球竞争优势作出更大贡献。
02
要咬紧目标、狠抓落实,以“五个重要”为统领,统筹谋划和推进人才和科技创新工作
要坚持需求导向、以用为本、按需引才,按照产业定位、城市所需、发展所需,紧贴重点前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创新生态发展需求,加快引进“高精尖”人才、产业创新型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要推进协同创新、融通创新、基础创新,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国际创新协同区和顶尖科学家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推动国家重大科学设施装置和国家级研究中心的加快建设运营。加快构建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机制,加快集聚和培育一批“独角兽”“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努力把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
03
要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营造人尽其才、人人出彩的人才工作和科技创新良好生态
要细化制度供给,坚持试点先行、改革牵引,用好“三个自主”管理权限,大力探索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实施吸引力更强的人才支持创新政策,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要美化软硬环境,高水平、高标准、高品质建设好南汇新城,完善人才服务体系,着力破解人才阶段性住房难题,优化人才医疗教育保障机制,强化金融支持,完善中介服务,解决人才后顾之忧。要深化体制改革,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科技创新管理机制改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创生态,推动先进的科技创新组织模式在临港新片区率先落地,最大限度激发科技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以企业和个人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共同组成了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
2021年11月24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试点开展片区人才企业年金”,其中明确临港新片区可以统一发起建立人才企业年金。
此次,临港新片区启动的人才企业年金计划,不但在创新引才留才手段上有所变化,还在企业年金制度上有所突破。
据悉,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将制定相关企业和人才准入标准,吸纳尚未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驻区企业各类人才参加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在企业年金发起主体、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人才条件、财政资金激励等方面均有突破。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处)谭荣友介绍,与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相比,企业年金的发起主体由企业变为片区,并将制定一些标准作为门槛,同时,可以运用财政激励的手段形成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人才参加片区企业年金计划。
“希望通过给予人才个人账户资金激励、优化设计个人缴费梯度差、完善权益归属和基金管理机制等,推动实现临港企业‘打工人’成为临港事业‘合伙人’的美好愿景,吸引更多优秀人才选择临港、扎根临港,共享临港新片区改革发展的长期红利。”他说。
临港新片区成立以来,持续完善人才制度和政策体系。自挂牌以来,累计实现人才引进、落户1.98万人,其中2021年引进、落户人才1.3万人,达到2020年全年的3倍。此次“人才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布,叠加上海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直接落户政策效应的释放,无疑将在不久之后引发新一轮“到临港去”的热潮。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两年多的发展,临港新片区已全面构筑起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优势。此次临港新片区发挥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率先试点探索全国首个片区人才企业年金,将进一步加强对人才的中长期激励,增强临港新片区人才吸引力、凝聚力和竞争力。

本文浦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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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个人有多少钱

4月份刘强东卸任了京东CEO,自此就开始了股票的减持,到现在前前后后减持了66亿元。有网友说,打了一辈子仗了就不能享受享受么?也是,刘强东年薪3.6亿,是杨元庆的2倍,但杨元庆总被骂,很少有人说刘强东拿多了。值得注意的是,刘强东曾经说过,如果失去对京东的控制权,情愿把它卖掉、彻底出局,懒得和资本搞争权夺利那一套,难道说他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发生了?

减持只是常规操作

曾仕强教授曾经说过,如果有个人说他对钱不感兴趣,那就证明他是个小气的人。巧的是,马云曾经公开表示过对钱不感兴趣,还一度被做成表情包在网上传播。前几年,马云也曾在阿里巴巴高位套现过430亿元,对此马云也给过解释,套现在资本市场上只是常规操作,没什么奇怪的。只是套现后不久,马云就彻底退休了。

此次刘强东先后套现66亿元,据了解减持并不会影响他对公司的控制权,但并没有明确给出减持的理由,所以外界是众说纷纭。其实刘强东早在2018年就因为种种原因退居幕后,卸任了多家子公司的法人代表。此次大量减持股票会不会是彻底退休的前兆呢?

这两年刘强东沉默了许多

京东刚刚崛起不久,刘强东就以敢说敢干而闻名。怼马云只是常规操作,其他看不顺眼的刘强东也会时不时怼两句。就像老郭说的,刘强东原本是一个耿直的人。但是后来因为一些事情,搞得他吃了点小亏,渐渐地也就不怎么在网上发声了。偶尔出来说两句,也是在疫情的时候,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号召大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社会对耿直的刘强东容忍度还是比较高的,其总体来说传递的一直都是正能量。为报答家乡的父老乡亲,刘强东真的是做了很多的实事,这是一些人创业成功之后很难做到的。刘强东多年前就表示不看好某宝假货泛滥的状况,坚持认为企业要活得长久就要玩真的,要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

京东物流被认为是物流行业的一股清流,博到了当今城市人不少好感。一个穷小子成长为今天的电商巨头,刘强东无疑是励志的典型。虽说在商界摸爬滚打多年,刘强东始终能给人一种质朴的感觉,也一直被看作商界的一股清流,始终有自己坚守的一份原则和底线。

退居幕后的不只是刘强东一人

曾几何时,互联网的野蛮生长时代,创始人为了博取更高的知名度频频在网络上发声。最明显的就是马云,曾经在网络上和各种平台上频爆金句。领域和马云差不多的刘强东也一再碰瓷马云,短期内也迅速崛起。包括360的周鸿祎也是狂怼马化腾,声讨马化腾欺压初创公司,互联网界好不热闹。

现如今马云、周鸿祎、刘强东等都鲜少在网络上发声,通过为自己企业站队博取关注的年代好像一去不复返了。企业家们好像都变得成熟起来,愿意博眼球的也只有一些无知无畏的网红了。比较明显的就是辛有志等一个个都翻车了,低调内敛作为企业家的良好品质好像又回来了。

写在后面

刘强东年薪3.6亿,但作为创始人拿高薪好像也没什么不对,没有几个人会质疑他拿多了。近期刘强东不断减持股票的行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理由,但也并没有造成大家的反感,吃瓜群众只是好奇刘强东为什么要这样做!

总结下来就是,刘强东突然减持股票,套现66亿元的真实原因是什么现在并不清楚。但参照马云之前的做法,刘强东可能是有彻底退出的打算。有人可能会说,控制权并没有受到影响,为什么要退出。但刘强东只是说失去控制权一定会把股票都卖掉退出,并没有说拥有控制权就一定不退出。但网上也出现了一些消息,疑似是刘强东在欧洲买了超级豪宅(地中海皇宫),花了5.6亿元。看到这,让人不得不感叹真是大手笔啊!

仅2个月,刘强东就套现66亿元,网传花5.6亿在欧洲买豪宅?

卸任CEO仅2个月,刘强东就套现6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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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细则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保障深层次、全方位、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推进临港新片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对标国际上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自由贸易港,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建设以前沿产业集群、新型国际贸易、高端国际航运、跨境金融服务为代表的开放型产业体系,实现临港新片区与境外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人员从业自由和信息快捷联通。

临港新片区应当建设成为集聚海内外人才开展国际创新协同的重要基地、统筹发展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的重要枢纽、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的重要跳板、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通道、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试验田。

第三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临港新片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在临港新片区建立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浦东新区、奉贤区、闵行区等区人民政府应当与管委会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行政事务。

海关、海事、税务、金融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支持临港新片区建设和改革开放,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临港新片区参照经济特区管理,支持临港新片区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

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有关规定不适应临港新片区发展的,管委会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提出调整或者停止该规定在临港新片区适用的建议。

本市需要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临港新片区具备条件的,在临港新片区优先试点。

第五条 本市建立健全有利于临港新片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为临港新片区的建设、管理等提供财政保障。

第六条 本市促进临港新片区和长三角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逐步放大临港新片区辐射带动效应。

第二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七条 本市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特别措施),在临港新片区实施。

临港新片区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临港新片区根据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总体部署,有序推进电信、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扩大开放;对于国家在其他领域的扩大开放政策措施,临港新片区争取先行先试。

第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在临港新片区建设以下金融要素平台:

(一)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便利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配置全球资源;

(二)场内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为企业进行仓单交易和仓单质押融资等提供便利;

(三)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支持推出更多交易品种。

第九条 临港新片区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确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临港新片区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投资及收益,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临港新片区内的金融机构可以凭外国投资者无争议的合法收益证明和税务凭证,无延迟办理汇入、汇出手续。

第十一条 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临港新片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承担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十二条 管委会对注册在临港新片区的地方企业开展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管委会应当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为临港新片区的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推动境外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贸易和运输自由便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探索对境外抵离物理围网区域的货物,依据风险情况,实施以安全监管为主、体现更高水平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监管模式;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配送平台,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指定区域探索设立为区内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配套服务且不涉及免税、保税、退税货物和物品的消费服务设施,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经相关部门批准,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外、临港新片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部分政策。

第十四条 临港新片区内企业经批准,可以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检测业务。维修、检测后的产品,应当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

第十五条 临港新片区内企业进口特定类别境外再制造产品的,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新品实施进口管理。

临港新片区内试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口汽车发动机关键零部件、高端医疗设备等旧机电产品用于再制造业务。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临港新片区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对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行船舶可以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

推进“中国洋山港”国际船舶登记,试点实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船舶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国家部署,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对登记为“中国洋山港”籍的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法定检验、入级检验。

注册在临港新片区的航运公司或者海员外派机构,可以异地缴纳其船员社保。

临港新片区内企业经批准,可以试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液化天然气等新型燃料加注业务。

第十八条 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等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 登记为“中国洋山港”籍的境内制造船舶,从事国际运输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按照国家规定视同出口,给予增值税退税。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对其自洋山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按照国家规定在启运港口岸出发时即可申请出口退税。

第四章 资金自由便利

第二十条 在临港新片区内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在资金使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资本金入账业务。临港新片区内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国际通行的金融监管规则提供便利的离岸金融服务。

根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开展临港新片区内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试点,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稳步放宽跨境资产转让业务限制,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按照国家部署,试点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实施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措施,临港新片区内商业银行在充分了解客户和业务并开展尽职审查的基础上,对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凭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探索放开临港新片区内境内个人开展境外投资、临港新片区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境内投资。支持金融机构为引进的境外人才提供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跨国公司在临港新片区内设立全球或者区域资产管理中心。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可以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资金按实际需要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进入金融期货市场,探索依托上海相关交易所投资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

第二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管委会、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沪(临港新片区)机构建立健全临港新片区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临港新片区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与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监管和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临港新片区依托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中心等,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金融监管和服务水平。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授权,在临港新片区简化区内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管理。

第五章 人员从业自由便利和人才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临港新片区内经备案的企业或者机构邀请的外籍人员入境从事交流、访问、商贸、就业等相关活动的,可以享受更加便利的签证服务。

在临港新片区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有效期五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管委会可以推荐在临港新片区内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申请永久居留,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同申请。

本市推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在临港新片区的便利化应用,便于持证人在临港新片区居留、学习、工作。

按照国家部署,管委会会同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推动移民政策实践基地建设,开展移民融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对临港新片区内用人单位聘请或者拟聘请的外籍高科技领域人才、技能型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外籍紧缺急需人才,可以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两年以上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取得境外高水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外籍毕业生,与临港新片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给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临港新片区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以直接办理长期海外人才居住证。对在临港新片区内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的外籍高校毕业生,直接给予工作许可,其创业经历视同工作经历。临港新片区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招收外籍实习生。

第二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放开临港新片区内专业领域境外人才从业限制,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临港新片区内提供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可以担任临港新片区内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体管理办法由管委会会同本市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临港新片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申办常住户口时给予政策倾斜。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可以在临港新片区申办常住户口。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在临港新片区申办常住户口。

对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在临港新片区工作的国内人才,缩短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年限。对持有本市居住证在临港新片区工作并居住的人员,实行居住证专项加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市根据临港新片区发展需要,可以针对在临港新片区稳定就业且稳定居住的人才实施差异化住房政策。

第三十一条 临港新片区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可以享受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可以为在临港新片区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办理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第六章 数据流动

第三十二条 本市根据国家部署,以临港新片区为先导,推进国际数据港建设,构建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打造全球数据汇聚流转枢纽平台。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临港新片区内探索制定低风险跨境流动数据目录,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在临港新片区依法开展跨境数据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本市支持临港新片区推进国际数据产业发展,培育发展数据经纪、数据运营、数据质量评估等新业态,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合规咨询服务、政企数据融合开发等公共服务平台。

本市推动互联网数据中心、信息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在临港新片区试点开放。

第三十五条 本市支持在临港新片区建立与数字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数字贸易跨境支付结算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服务出口基地、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等数字贸易领域国家级基地、数字贸易人才培养实践基地,探索推进数字贸易规则制度建设,培育国际化的数字贸易品牌。

第七章 前沿产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临港新片区应当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建设世界顶尖科学家社区,布局国际联合实验室、科技创新研发转化平台和重大科学技术设施,推进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智能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绿色再制造、氢能等前沿产业发展,形成全产业链融合的前沿产业集群。

第三十七条 临港新片区探索建立人工智能产品技术示范应用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市场主体率先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服务水平。管委会可以在全市能效指标框架下自主布局建设人工智能算力平台。鼓励区内企业开放应用场景,将人工智能创新产品和技术的应用列入研发费用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可以批准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口少量临床急需的境外已经上市的抗肿瘤药等药品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临港新片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研制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内使用,并按成本收费。

第三十九条 经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相关企业和机构可以在临港新片区全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试运营。

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车端和路端的实时感知检测、云端实时处理,探索在临港新片区特定区域开展高精地图绘制试点。

第四十条 与氢燃料电池应用相关的制氢项目可以在临港新片区符合条件的特定区域布局建设,鼓励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离网发电制氢,推进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一体化。在临港新片区率先探索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应用及配套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除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或者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或者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十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 本市对临港新片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市级单列,与减量化指标脱钩。鼓励临港新片区内存量产业用地提容增效,按照规划和产业导向,存量工业和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临港新片区鼓励工业、仓储、研发等产业用地多用途混合利用。

临港新片区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在建设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对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

第八章 风险防范

第四十四条 本市建立针对临港新片区的全面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聚焦投资、贸易、金融、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生物安全等领域,实行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智能监管,形成行业自律、业界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综合监管体系。

临港新片区建立涉及检疫、原产地、国际公约、跨境资金等方面的风险监测机制,实现全流程风险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管理。

第四十五条 管委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内企业和相关运营主体建设经济运行分析、制度创新、风险防范、事中事后监管、政务服务等功能集成的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在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构建特色应用场景。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归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会同本市相关部门制定。

本市支持临港新片区推动将产生于区内的市场监管、公安、海关、海事、税务、商务、教育、金融、应急管理等领域的公共数据接入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推动电子证照等各类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应用。

享受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政策的企业应当接入平台,以满足海关、外汇管理等特殊监管和服务需求,企业应当保证接入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 管委会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可以对守信主体在贸易监管、外汇管理、税收征管、政府采购、招标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相关失信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第四十七条 临港新片区应当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综合能源体系,强化光伏和海陆风电开发。

鼓励临港新片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自愿与管委会签订高于法定要求的环境保护协议,采用先进技术和生产工艺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九章 权益保障

第四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机制,开展企业合规指导,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开展合规指导时可以引入企业合规师、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第三方进行合规评估。

第四十九条 临港新片区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立知识产权市场价格评估机制,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商标保险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建立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

探索注册在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可以采用风险可控的金融方式提供海关知识产权事务担保。

第五十条 临港新片区应当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创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开展竞争政策实施成效评估和竞争评估,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第五十一条 临港新片区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权益,完善平台型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推进平台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第五十二条 临港新片区建设一站式争议解决中心。加强临港新片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完善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

在临港新片区设立调解组织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在临港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并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取得相关资质或者当事人指定的外籍人员,可以采用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出席涉临港新片区相关商事仲裁、调解程序。

执业年限满一年的外国律师,可以受聘担任注册在临港新片区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鼓励注册在临港新片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引进获得特许律师执业许可的中国籍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市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和管理措施,在临港新片区的浦东新区范围内可以适用。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自贸区概念股

智通财经APP获悉,7月28日,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中,表示要以临港新片区为突破点加快打造氢能产业发展高地。国际氢能委员会预计,到2030年,全球氢能领域投资总额将达到5000亿美元,到2050年,全球氢能产业将创造3000万个工作岗位,减少60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在全球能源消费中的占比达到18%。华宝证券建议,从氢能产业链上游、中游及下游多个重点环节进行投资布局。

氢能是一种能源载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通过电解水或光解水制氢,氢能燃烧后继续转化为水,这一循环过程是未来清洁能源的发展走向,氢能不仅来源广,同时也具备清洁、高效的优势。

具体来看,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龚正7月28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按照市委部署,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推动临港新片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会议原则同意《关于支持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并指出,上海是氢能发展的先行者,要以临港新片区为突破点,加快打造氢能产业发展高地。要发挥国家战略优势,深化集成创新,推动更多制度、技术、产业、应用场景在临港集聚发展,以点带面带动全市氢能产业发展。要发挥科创中心优势,加强技术攻关,争取在氢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材料和零部件技术研发上取得更多成果。

此前,国内氢能产业发展方面有密集的的政策出台:

3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规划提出,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氢能产业发展制度政策环境,产业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基本掌握核心技术和制造工艺,初步建立较为完整的供应链和产业体系。氢能示范应用取得明显成效,清洁能源制氢及氢能储运技术取得较大进展,市场竞争力大幅提升,初步建立以工业副产氢和可再生能源制氢就近利用为主的氢能供应体系。燃料电池车辆保有量约5万辆,部署建设一批加氢站。可再生能源制氢量达到10-20万吨/年,成为新增氢能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二氧化碳减排100-200万吨/年。

6月20日,《上海市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2-2035年)》印发。《规划》提出,到2025年,产业创新能力总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制储输用产业链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工艺水平大幅提升,氢能在交通领域的示范应用取得显著成效。建设各类加氢站70座左右,培育5-10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独角兽企业,建成3-5家国际一流的创新研发平台,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突破1万辆,氢能产业链产业规模突破1000亿元,在交通领域带动二氧化碳减排5-10万吨/年。

7月27日下午,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官网消息,《珠海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2-2035年)》及相关实施方案在7月19日印发,规划内容覆盖近期、中期、远期的发展目标。近期(2022年至2025年)发展目标为,珠海市初步形成氢能产业链条,合理布局氢能产业发展,实现氢能供给能力达3万吨/年,形成逐步辐射粤港澳大湾区的氢能供应基地,建成加氢站(包括综合能源站/改扩建站)不低于15座,到2025年氢能产业总产值预计达100亿元等。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全球约有500个氢能项目,其中在建绿氢项目约120个,全球规划中的吉瓦级绿氢项目装机规模合计达144.1吉瓦。同时,电解制氢设备运营规模提升,据统计,2021年全球低碳制氢产能达55万吨/年,新增电解制氢设备运营规模468兆瓦。

目前,全球已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布了氢能发展战略,发达国家高度重视氢能产业发展,氢能已成为加快能源转型升级、培育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战略选择。国际氢能委员会预计,到2030年,全球氢能领域投资总额将达到5000亿美元,到2050年,全球氢能产业将创造3000万个工作岗位,减少60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在全球能源消费中的占比达到18%。世界能源理事会预计,到2050年氢能在全球终端能源消费量中的占比可高达25%。

与此同时,近一年来,雪佛龙、道达尔、BP等国际能源巨头多倾向将化石能源制氢和副产氢配备碳捕获、封存及利用技术(CCUS)作为向绿氢阶段过渡的主要制氢技术,并不断加大对绿氢项目的投资。

华宝证券建议从氢能产业链重点环节进行投资布局:在产业链上游,可再生能源制氢、尤其是PEM制氢空间大,也是各地规划和企业发展的重点发展内容;在中游储运环节关注储氢瓶、长管运输环节;在下游应用层面关注具备核心技术能力的燃料电池电堆以及零部件、关键材料环节。

中泰证券研报指出,氢能是21世纪的理想能源,被标榜为21世纪的理想能源,被多个国家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也将成为我国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国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白皮书》,到2050年氢能在我国能源体系占比中将提升至10%,产业规模将达到10万亿元以上,未来发展空间广阔。国内制氢拥有产业基础,政策支持不断,行业或将进入发展快车道。

相关概念股:

凯龙股份(002783.SZ):公司近日在互动平台表示,公司投资的资环工研院近年来在氢能产业链上的布局已涵盖制氢、加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及核心零部件研发及生产、氢能动力产品检测、测试设备研发、氢能汽车整车研发及生产等领域,并孵化了格罗夫等几家涉及氢能源相关的子公司。

美锦能源(000723.SZ):7月4日,贵州美锦华宇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亿元,经营范围包含:煤炭洗选;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美锦能源***控股。

北京科锐(002350.SZ):在氢能源布局方面,2021年公司对北京稳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收购,2022年3月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北京稳力现有业务主要分为产品销售和技术开发服务两部分,其中产品销售分为燃料电池空压机销售、空压机控制器销售和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销售;技术开发服务主要为“光制储氢用”氢能综合解决方案,以及与超高速电机、控制器和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有关技术开发服务。

中核科技(000777.SZ):氢能领域是行业新型领域,细分制氢、储运氢、用氢,公司在制氢领域有供货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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