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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16:11:35 基金 yurongp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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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农银汇理基金公司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四月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于进

设立日期: 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托管人不负责保管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其他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或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或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把握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转型过程中的投资机遇,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央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4)、(20)、(21)项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6日




000687股票是做什么的

北京4月18日讯 4月15日晚间,财达证券(600906.SH)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财达证券实现营业收入25.24亿元,同比增长23.1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0亿元,同比增长27.9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88亿元,同比增长28.9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052.30万元,同比减少109.66%。

今日,财达证券股价下跌,截至收盘报8.93元,跌幅8.78%,在证券板块49只股票跌幅第二。

财达证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以总股本32.45亿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25亿元。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1年,财达证券基本每股收益0.22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长15.7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58%,较上年同期增加0.53个百分点。

截至2021年末,财达证券资产总额452.93亿元,同比增长15.73%;负债总额341.29亿元,同比增长12.98%;资产负债率为65.72%,较上年同期下降1.90个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行业来看,证券经纪实现营收9.01亿元,同比增长4.43%,毛利率39.31%,比上年减少2.22个百分点;证券自营实现营收4.89亿元,同比增长70.16%,毛利率85.44%,比上年增加1.80个百分点;信用交易实现营收2.70亿元,同比减少6.37%,毛利率58.13%,比上年增加78.86个百分点;资产管理实现营收5788.49万元,同比增长57.02%,毛利率40.34%,比上年增加17.42个百分点;投资银行实现营收2.95亿元,同比增长9.13%,毛利率34.75%,比上年减少18.37个百分点;期货业务实现营收4.44亿元,同比增长122.66%,毛利率1.79%,比上年减少5.59个百分点;结构化产品实现营收9535.96万元,同比增长45.88%,毛利率84.94%,比上年减少2.40个百分点;总部及其他实现营收7269.57万元,同比减少33.87%,毛利率-188.67%,比上年减少209.45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财达证券完成信用债承销72期,同比增长35.85%,实际承销规模322.33亿元,同比增长22.54%,累计为企业实现直接融资585.05亿元。

2021年9月,财达证券完成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凯腾精工精选层项目的保荐与承销工作,并于11月15日成功转板,成为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批上市公司,该项目是中国证监会实施投资银行业务内控工作指引以来,公司的第一单保荐项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持续督导新三板企业65家;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在审项目1家。

2021年,财达证券信用减值损失9366.31万元,同比减少72.19%。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1.24亿元。

截止2021年末,财达证券在职员工2,213人,包含母公司在职员工2,026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187人。

2021年末,财达证券应付职工薪酬5.46亿元,上年同期为5.59亿元,同比减少2.40%。

2021年,财达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8.21亿元,上年同期为6.25亿元。

经计算,2021年,财达证券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8.08亿元,上年同期为5.51亿元,同比增长46.65%。

报告期内,财达证券未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报告披露日,财达证券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的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共7起,均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1、与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8年7月5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5月24日,河北省*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英达钢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本金16,329万元,利息525.2495万元及违约金(以16,329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止);(2)公司对质押的2,780万股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3)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司律师费6万元。判决生效后,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6日,公司收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破申1号裁定受理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民事裁定书。公司已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认定了公司申报的债权金额。破产管理人正在对案涉股票进行拍卖。因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标的股权的上市公司有关财务造假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司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2、与周某某、童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周某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8年8月14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公司申请,2018年7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周某某、童某名下9,7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河北省*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18)冀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公司回购交易金额22,10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公司对周某某质押的1,639.08万股巴士在线股票及1,000万股金亚科技股票的拍卖、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周某某支付公司律师费11.50万元。2020年10月15日,周某某已向河北省*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周某某向法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2021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周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此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3、与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民初80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管辖异议申请。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河北省*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冀民辖终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0年3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偿还融资本金8,404.972835万元及利息147.20375万元;(2)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未按期回购股票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4日至付清之日止,以8,404.97283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3)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未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期间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3日至完成解除限售手续止,以8,404.97283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4)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擅自承诺延长限售股票期的违约金43万元;(5)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5万元律师费;(6)财达证券对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3,420万股股票及相应孳息在前述判决债权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3,420万股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8)驳回财达证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破8号之五关于科迪食品破产重整案的申报债权通知书,公司已申报债权。2021年4月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认定了公司申报的债权金额。

2021年3月18日,公司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执831号执行裁定书,因科迪食品破产重整,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

2021年9月14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破8号之九民事裁定书、(2020)豫14破8号之十民事决定书、(2020)豫14破8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2020)豫14破8号之十二决定书,其中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破8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以裁定方式认定了本公司对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84,049,728.35元的债权,其中本金、利息、违约金30,696,307.17元、案件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予以认定为优先债权,对本金及利息所产生的迟延履行金1,616,361.38元认定为劣后债权。2021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14破8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其中增加了河南科迪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科迪便民超市有限公司、河南省科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科迪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科迪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绿色大米开发有限公司、科迪便利连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科迪食品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丘市科苑牧业有限公司,与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重整。公司不同意将科迪食品和九家子公司进行实质破产合并审理,并已向法院申请复议。2022年1月24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院的(2021)豫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了本公司的复议申请。

4、与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财达证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花投资、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2020年6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①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偿还本金149,508,992.2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9,508,992.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2%计算);②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未按期购回股票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9月20日,以初始交易金额2.9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比例;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还清期间,以尚欠本金数额149,508,992.25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比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③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④公司对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30,800,999股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相应孳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前述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⑤公司对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6%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前述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⑥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冀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2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执61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持有的1,200万元商联卡进行拍卖。经法院两次拍卖后,全部商联卡已拍卖完毕,款项已到公司账户。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拍卖宏达股份的股票。

2021年9月2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对金花投资所持有的宏达股份(证券代码600331)股票的拍卖程序,原定开拍时间为2021年10月25日,由于金花投资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于拍卖前撤回上述拍卖。公司向法官提出金花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交了相关材料。2021年11月3日,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并申请恢复对金花股票的拍卖程序。2021年11月30日17时10分,金花投资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并于2021年12月1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听证。2021年12月17日,法院已对金花持有的宏达股份股票进行拍卖,拍得价格为98,977,565元,现该笔款项已划入公司账户。截至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5、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能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2019年9月,财达证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振发能源、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2020年7月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振发能源支付融资本金16,881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18年6月20日,利息282.3779万元;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7月3日,以3,06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以8,51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以5,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分别计算利息;自2018年7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88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违约金,以上金额再扣减654.949451万元),支付律师费12万元;②判令财达证券对振发能源质押的450万股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资本金3,063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振发能源所质押的1,100万股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资本金8,518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振发能源质押的700万股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资本金5,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③财达证券对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振发能源6%的股权在判决第①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④判令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判决第①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驳回财达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8月20日,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2020)冀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第①项及第④项判决内容,驳回公司要求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要求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振发能源和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逾期缴纳诉讼费,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已生效,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2021年5月24日,公司与振发能源等被告和吉县晋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截止2022年1月24日,振发能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还款5000万元。

6、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狼翔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李某某、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公司依法追加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

一审开庭前,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华讯科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2020年8月26日,石家庄中院作出(2020)冀01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华讯科技的管辖权异议。2020年11月23日,公司依法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并要求其对申请人诉讼请求中的融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破申603号关于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的听证通知书,并于2021年1月12日对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进行了听证调查。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受理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的(2020)粤03破申603号民事裁定书和相关债权申报通知书。公司已申报债权,现管理人已对本公司债权金额予以认定。

诉讼过程中,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上海富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华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并申请撤回对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已于2021年6月7日一审开庭完毕。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7日作出的(2020)冀0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①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财达证券本金4亿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3%计算);②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违约金(以本金4亿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③深圳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狼翔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李某某、上海富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对①、②确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④财达证券对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125695802股华讯方舟(证券代码000687)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⑤财达证券对深圳华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上海富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⑥驳回财达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状。后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均已向法院申请撤诉,2021年11月1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证明,(2020)冀01民初155号一审判决书于2021年9月4日已生效。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已受理。截至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7、与龚某某、关某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龚某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粤03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龚某某名下价值13,413.63万元的财产。2021年3月9日,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龚某某、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本金共计111170000元、利息(利息以本金1111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111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龚某某、被告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付出的律师费230000元;三、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龚某某质押的3035万股三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300051,其中1051万股流通股,1984万高管锁定股)及相应孳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1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龚某某、被告关某某负担。截至目前,公司正准备材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诉讼或仲裁案件有一起,为与龚某某股权转让纠纷。

因龚某某违反签订的《股份转让意向书》《交易协议书》内容,未将其名下19,000,000股三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300051)过户至公司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下。2021年5月18日,公司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股权转让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龚某某履行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意向书》《交易协议书》内容,将其名下1900万股三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300051)过户至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下;(2)龚某某向民企5号支付自2020年1月21日至完成1900万股股票过户之日止,以本金102312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5日利息金额为11353829.06元);(3)龚某某支付截止1900万股三五互联股票完成过户日止的补偿款(补偿款金额=本金102312350元+以本金102312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自2020年1月21日至完成1900万股股票过户之日止的利息-1900万股股票对应的过户当天的市值);并判令龚某某将其名下696.53万股三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300051)过户至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按照过户当日对应的股票市值计算支付上述补偿款;(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龚某某承担。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立案受理。截至目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000687股票股吧

7月24日收盘后,A股华讯方舟(000687.SZ)发布停牌公告:华讯方舟收到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讯科技)的通知,华讯科技正在筹划将其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投资者,可能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根据公告,交易对方是大型投资公司,转让完成后,对方将持有华讯方舟不超过 20%的股份。该事项涉及有权部门事前审批。鉴于事项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华讯方舟2019年7月24 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 5 个交易日。

华讯方舟是一家致力于推进国防与军队信息化建设的综合防务服务商,主要从事军事通信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军事通信产品营收占比就在98.9%。

根据资料显示,截止2019年一季度华讯方舟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持股比例达到29.46%,自然人吴光胜是华讯科技及华讯方舟的实际控制人,在华讯科技持股33.86%,在上市公司华讯方舟直接持股1.24%。吴光胜目前在华讯科技及华讯方舟均担任董事长。第二大股东是央企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达到14.94%。

华讯方舟这家企业的控股股东欲离场,从企业角度来看,经营现状的持续低迷是其主要原因,同时存在的问题非常多。

在业绩表现方面,华讯方舟在2018年全年实现15.18亿,同比减少13.74%,扣非净利亏损5.12亿,同比减少536.38%,亏损额是近十年以来的新高。2019年一季度扣非净利润同样亏损0.32亿。而根据业绩预告,华讯方舟预计上半年亏损5000万元至750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98.48%-247.71%。

高商誉和高应收,华讯方舟在过去十年时间里,对外并购举动非常多,形成的商誉在累计增加。根据2018年年报披露,旗下控股或者参股的企业就达到26家,涉及计算机、新能源。其中在2015年斥资17.1亿并购而来的成都国蓉在2018年净利润亏损1.59亿。在新能源领域2017年华讯方舟实现相关收入1.03亿元,占总营收的5.86%。但是到2018年该业务营收竟为0。

2018年存在应收账款11.67亿,占总资产比例27.81%,呈递增趋势,截止2019年一季度增加至14.29亿。应收账款对象主要为行业内领先的国内各军工企业、科研院所或军工配套企业。

光这两项就造成华讯方舟2018年计提资产减值4.60亿,较2017年增加6526.20%

高负债致财务压力增加,截止2019年一季度华讯方舟存在债务高达29.56亿,其中流动负债在29.47亿,占净资产283.63%,对应的资产负债率近74%,而在2013年资产负债率仅在45.33%。短期债务在11.07亿,货币资金5.73亿并不能够完全覆盖,可以说财务压力很大,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

根据万得数据显示,截止今年一季度末,华讯方舟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已将其所持的华讯方舟股份全部质押。吴光胜持有的华讯方舟股份目前也已累计质押500万股,占其直接持有华讯方舟股份的52.78%,占华讯方舟总股本的0.65%。

此次交易对象是大型投资公司,而华讯方舟第二大股东属于“恒天系”,旗下拥有三家上市企业,分别是经纬纺机、恒天立信(港股)、凯马B。那么“恒天系”有木有对这家企业感兴趣?现在尚不得而知。

小结:

在业绩低迷,经营业务颇受压力的情况之下,华讯方舟实控人欲离场,也是给这家企业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而A股市场借用上市平台的资本操作数不胜数,此次买方是一家投资机构,又是给华讯方舟未来的走向披上一层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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