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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披露,2015年6月,大连的一位投资者,在银行的推荐下购买了900万元公募基金产品。几天后她想赎回时,被银行理财经理劝说“继续持有”,结果之后赶上股市暴跌,不到20天时间里暴亏近30%。随后,该投资者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而这场官司在先后经历三次审理后,最近终于有了最终结果。
900万基金巨亏266万,期间想赎回却被劝“继续持有”
法院一审判银行赔偿14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显示,一审法院认定了如下事实:
自2014年起,大连市民孙某在某银行购买金融理财产品。
2014年1月16日,该银行为孙某进行了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填写了书面的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是孙某属于平衡型的投资者,该风险评估报告由孙某本人和该银行的理财经理共同签字。之后,孙某一直通过理财经理购买风险评级低、年化收益率也较低的理财产品。
2015年6月10日,该银行的理财经理向孙某推荐理财产品并建议孙某立即购买,但并未向孙某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次购买的产品内容、风险提示以及购买和赎回方式等事项,也没有对孙某做书面的风险承受度评估。
当日,理财经理在其电脑上为孙某购买了三种理财产品,分别为“民生稳健成长”,金额为300万元;“鹏华医疗保健股票”,金额为300万元;“添富外延增长”,金额为300万元。上述三种产品均为股票型基金,内部风险评级均为高风险。
2015年6月16日,孙某到银行表示该三种理财产品不符合其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向,要求理财经理为其赎回上述三种理财产品,当日孙某上述三种理财基金账面资金为8528863元,但理财经理没有为其办理赎回。
2015年6月29日,孙某再次来到银行,要求为其赎回全部的理财产品,当日孙某上述三种理财基金账面资金为6942312元,银行为孙某办理了赎回,赎回后的回款金额为6342370.91元。
孙某随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投资款本金损失人民币2657629.09元及利息74794.95元(自2015年6月10日至起诉之日,按2657629.09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遂判决该银行赔偿孙某损失141341.1元,驳回了其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现争议,上诉二审被驳回
孙某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书显示,孙某认为,由于银行方面并未充分完整的履行告知义务,其无法得知交易过程中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范围。加之银行工作人员对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刻意隐瞒,导致其对于所购买产品的风险登记、主要信息等均不完全了解。
另外,孙某认为,本案最终的损害结果是银行多次行为共同导致的,银行方面对于每个阶段都应当承担全部过错。其中,如果在2015年6月16日,银行方面积极履行剩余告知义务,而非继续隐瞒劝阻,孙某完全有减少损失的机会。而被上诉人反复阻碍上诉人赎回案涉基金,其行为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上诉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被上诉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应当就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方面则对此答辩称,已经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孙某对案涉理财产品的高风险性是明知的。在孙某决定购买案涉基金之前,其曾向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丈夫(录音中可充分体现)打电话征求意见,在得到肯定后才最终购买,并亲自输入交易密码,可见其对自身的行为是有清醒认知的。
另一方面,在购买完案涉基金后短短几天,案涉基金是呈收益状态的,赚了三十多万,上诉人期待着收益继续上涨,未要求办理赎回,而当后来出现亏损时,孙某却紧急要求赎回并表示对案涉基金的风险性质不知情,这显然是与其实际行为相矛盾的。
此外,银行方面认为,孙某完全可以选择通过其他方式自行办理赎回,通过工作人员办理赎回并不是*的途径。且是否赎回以及何时赎回的选择权完全由上诉人自由掌控。
二审法院大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银行承担30%、孙某承担70%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妥。至于孙某的损失数额,孙某曾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上诉人提出赎回案涉基金的请求,但实际结果并未赎回,在此之后直至其最终赎回案涉基金期间所产生的基金市值的贬损,应属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扩大。
大连中院二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宁高院要求再审,最终判决银行赔偿80%损失
二审判决后,孙某不服,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
辽宁高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购买案涉基金非基于其不当推介行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必要的风险提示义务和产品说明义务,且孙某确有因购买案涉基金而导致的损失发生,故应认定银行方面的过错行为与孙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孙某对其2015年6月16日之前的损失承担70%责任、银行方面承担30%责任,对2015年6月16日之后损失由孙某承担全部责任不当。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辽宁高院遂指令大连中院再审。
大连中院再审认为,孙某自2014年起即在该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其在2014年1月的理财产品风险评估测试结果为平衡型投资者。直至案涉理财购买前,孙某也一直是在该银行购买风险评级较低的理财产品。而案涉三种理财产品系股票型基金,风险评级为高风险。
银行的理财经理在向孙某推介上述基金时,并未重新对孙某做书面的风险承受度评估,亦未告知孙某上述产品的风险等级,而是推荐孙某购买了不适宜其投资的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在孙某发现亏损要求赎回时,理财经理亦未能适时告知风险,而是继续劝解孙某不要赎回,继续持有,导致孙某遭受了更大的经济损失。银行对孙某购买上述三种理财产品并出现亏损存在重大过错,对于其所遭受的本金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孙某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存在侥幸心理,其对于本案的损失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大连中院酌定银行对孙某的理财本金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孙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大连中院再审判决,银行赔偿孙某本金损失2126103.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126103.27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作为当年的爆款基金,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曾创下首日认购规模突破千亿元的历史记录。然而,成立将近15年,该产品已累计亏损近百亿元,*净值约为0.86元,基金规模也缩水超九成。
图1: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成立以来单位净值走势
研究显示,除了市场大势的影响,仓位控制、市场判断等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只QDII基金出海失败。然而,接近百亿元的亏损并不影响上投摩根从中获得高额的报酬,自成立以来基金合计收取管理费用超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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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只“千亿”爆款基金 成立15年累亏近百亿元
2007年10月,我国面向海外投资渠道QDII正式获批,第一批“出海”基金共计4只。其中,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作为首只提出以亚太市场为投资目标区域的股票型投资基金,曾创下首日认购规模突破千亿元的历史记录,配售比为25.8%。
然而,在创下发行纪录之后,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的业绩表现却不尽人意。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基金遭受重创。2008年末,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跌破0.4元关口,以0.383元的单位净值进入“三毛”基金行列。
此后,基金表现虽有所回暖,但受创立时高位建仓因素的影响,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净值多年在0.6元附近徘徊,至今依然亏损14.37%。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投资者2007年发行时申购该基金,持有近15年仍亏损超过一成。
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业绩表现
截至2021年末,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以97.31亿元的累计亏损成为四只首批出海的基金系QDII中的“垫底”产品。
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历史净利润(亿元)
金融危机前夕高位建仓 投研能力存疑
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出海的失败,固然与基金发行时市场处于高位有关,但也与基金仓位控制、市场判断等因素密切相关。
基金于2007年10月正式成立,而2007年年报显示,刚运作满两个月的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已在市场高位之际基本完成建仓,股票持仓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91.02%,彼时基金净值还位于0.895元。
2008年初,金融危机的海啸已初现端倪,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在一季报中作出判断:“大跌后,亚股投资价值相对浮现,整体股市已呈现筑底回温走势”,基金选择保85%以上的股票持仓,并集中投资于港股、韩国等地股市。
图4:2007-2008年首批QDII基金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不仅如此,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还于2008年二季度逆势增仓,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增至89.99%,成为当时仓位*的基金系QDII产品。随着2008年金融海啸的到来,亚太地区也成为反应较为强烈的“震中”之一,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年内跌幅达到57.2%,期内利润亏损152亿元,不仅远远跑输全球各大股指,同时也成为已经出海的基金系QDII中下跌幅度*的产品。
除高位建仓之外,对海外市场判断欠佳是其净值落后的一大因素。
根据投资目标,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混合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太企业,投资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澳大利亚、韩国、港股、印度及新加坡等区域证券市场(日本除外),分散投资风险并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图5: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混合近五年重仓地区占基金净值比例(%)
虽然QDII基金宗旨是投资于多个资本市场,有效分散风险,不过港股仍是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投资的市场。研究基金持股发现,自成立以来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偏好大盘蓝筹股,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股。
然而,在2008年次贷危机中,金融业遭受重创,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净值的下滑。此外,基金当时主攻的韩国及澳大利亚在金融危机里下跌幅度同样惊人。
此后,虽然基金表现有所回暖,但2021年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再度下跌12.10%。
基民亏钱,基金公司赚钱:坐收23亿元管理费
作为曾经“一日售罄”的爆款基金,在发行之初铺天盖地的营销、狂热的市场氛围褪去后,其业绩只剩“一地鸡毛”。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基金的规模,已经从最初的近300亿元,跌落至27.15亿元左右。
虽然基民亏钱,基金公司却并不赔本。自成立到今年一季度末,上投摩根共从这只基金收取了23.44亿元的管理费。
事实上,在外方股东摩根资产管理的支持下,上投摩根是国内最早布局海外投资的基金公司之一。相比之下,公司长期业绩则显得不尽人意,截至5月10日,其旗下管理的QDII产品中,除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外,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上投摩根恒生科技ETF自成立以来总回报仍为负。
其中,与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一样,同属于张军管理的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基金,成立十年以来累计亏损3.01%,跑输业绩基准超60%。基金首募规模4.13亿元,目前资产净值只剩下1.12亿元。
2022年4月26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督促销售机构持续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严禁短期激励行为,将销售保有规模、投资者长期收益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以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为鉴,公募基金公司“重网友分享、轻持营”的现象未来是否应该改变? 【投稿、区域合作请邮件 信息新报 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阅读 隐藏边栏发布日期:2022-05-11 22:57:10 所属分类: 传媒
昨天深夜
#银行行长为女儿学业被骗3.5亿#
冲上微博热搜
为了让女儿高考
如愿上个好大学
银行行长花钱托关系
为了筹措“活动经费”
甚至不惜利用手中职权
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
没想到遇上了骗子……
“我姨父是高校副校长,并且和教育部多位领导熟识,路子广得很,可以安排孩子上个好大学……”受赵某河这句并不高明的谎言蛊惑,心忧女儿学业的某银行行长李某先后26次上当受骗,并一步步从一名领导干部蜕变成了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的“蛀虫”。
近日,李某因犯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此之前的3月11日,山东省*法院对赵某河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赵某河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桩历时七年、涉案金额高达3.5亿元的特大诈骗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庭审现场。
1065万元的天价运作
2020年7月19日,山东省滨州市某银行行长李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在证据面前,李某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然而,高达数亿元的涉案款却不翼而飞。这笔巨额钱款究竟去了何处?
带着疑问,办案人员对李某的经济收支情况进行了详细筛查,发现李某近5年来有大笔款项分别转入北京、内蒙古等地账户,赵某河诈骗的犯罪事实随之浮出水面。2020年7月24日,滨州市公安机关将赵某河抓获归案。
2014年底的一天,来自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的赵某河,在受邀到高中同学家中做客时,认识了时任滨州市某银行行长的李某,闲聊中得知2015年3月李某的女儿准备参加高考艺术类考试,但成绩不够理想。赵某河对李某说“这事不难办”,声称自己的姨父霍某担任内蒙古某高校副校长,并且与教育部多位领导熟识,可以帮着问问,让孩子上个好大学。
闻听此言,正为此事发愁的李某立即请赵某河帮忙问问。二人此后交流较多,加之赵某河家庭背景较好,李某对赵某河虚构的教育部“郭部长”、北京某学院“曹院长”和北京某大学“顾校长”等一连串身份深信不疑,更对其大包大揽的入学操作满怀期盼。
2015年3月10日,在李某一家的期盼中,赵某河开始了“安排”行动。
“上大学首先需要选号,这是必须的上学流程!”赵某河声称,已经委托自己的姨父霍某帮忙牵线搭桥,但必须要先付一笔活动经费。对此,李某不加怀疑,先后向赵某河转账100余万元。
两个月后,赵某河再次找到李某,谎称需要办理北京某学院的艺考合格证,并安排李某之女进入该学校就读,但活动经费明显不够。对此,牵挂爱女学业的李某毫不犹豫,又迅速向赵某河追加活动经费,前后将近300万元。
2015年6月下旬,赵某河通过电话再次联系李某,虚构了教育部内部局域网上有一个可以在后台查看大学录取情况并能修改高考分数的“小数据库”,随后又以开启“小数据库”需要缴纳保证金及提档需要担保金为由,向李某索要665万元。
至此,一番价值1065万元的天价运作下来,李某满以为女儿上学的事已经是板上钉钉,对于赵某河的深厚背景更是大为折服。
购买教育基金才能办正式学籍
2015年7月,李某的女儿进入北京某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习。当李某发现女儿没有正式学籍时,便反复向赵某河询问到底是怎么回事。情急之下,赵某河又迅速编织了另一个“桥段”。
“现在办不成正式的学籍,得慢慢来才行!”赵某河告诉李某,要想让女儿转正成为该学院的正式大学生,就必须购买教育部及各省市教育部门发行的教育基金。该教育基金不仅能为李某的女儿换来正式学籍,还有年息百分之八的收益。对于这番解释,李某信以为真,再次往赵某河的指定账户转账850万元。
同年8月,赵某河再次电话联系李某,谎称该高校无法对其女儿提档,必须登录学信网并开启提档程序才能解决问题,但提档程序一共关联着16个端口,需要同时开启这些端口才能跨省提档。要想成功提档、顺利办理学籍,必须缴纳每个端口50万元的保证金。他同时还声称,这已是自己姨父协调了所有关系换来的*结果。对于这一“安排”,李某没有质疑,又先后向赵某河转账保证金及协调费1461万元。
然而,这还远远没到骗局终结的时候。自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在短短一年时间里,赵某河又先后编织了“向学校缴纳担保费”“更改高考分数”“开启数据库费用”“二次购买教育基金”等多个借口,先后8次骗取李某1.5亿余元。
钱到手后,赵某河便开始购买豪车、名表、参与du球等无限制的挥霍。为掩盖挥霍事实,赵某河还专门伪造了教育部“教育基金专用收据”6张,共计金额5500万元。其间,赵某河带领朋友出国及到全国各地旅游,每次行程动辄花费数十万元。
为躲避李某的追讨,赵某河还将骗取的钱款以他人名义大量购买房产。对此,李某仍被蒙在鼓里,对赵某河的信任有增无减。
冒充反贪局长屡骗不爽
2016年11月,赵某河给李某打来电话,说教育部的“郭部长”和自己的姨父因为违纪插手帮助购买教育基金,已经引起了纪检监察部门的注意,要他千万当心,并称“为保证前期购买的教育基金安全,必须再转入一笔保证金”。于是,李某再次向赵某河指定的账户转入4100万元。
2017年3月和5月,赵某河先后两次联系李某,声称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北京某学院“曹院长”,因为“曹院长”在李某女儿上学这件事上帮过忙。赵某河说,如果李某想替“恩人”摆平审查一事,就需要重新购买教育基金制作流水账目,以应付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就这样,赵某河两次成功从李某手上骗取共658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2017年6月,赵某河冒充某市检察院反贪局长孙某与李某取得联系,声称购买教育基金一事已经被中纪委盯上,前期已交的教育基金账户资金已被冻结且被定性为行贿款,李某涉嫌行贿罪。为替李某洗脱罪名,“孙某”称需要制作虚假的流水账目,然后再行重新交款,以便将前期购买的巨额教育基金置换出来。至2018年3月,赵某河先后又从李某手上骗得1.52亿余元。其间,为维持李某对教育基金的信任及满足李某多次催促返还教育基金的要求,赵某河陆续以教育基金利息及本金返还为由,退还李某3372万元。
至此,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这段时间内,赵某河前后共向李某实施诈骗9次,多次冒充反贪局长,以教育基金被冻结、需要制作虚假流水账目应付检查等借口,先后向李某索要钱财共2亿余元,用于个人投资酒店、网吧、购房以及购买豪车、*品等。
2018年10月,逐渐发现情况不对的李某如梦方醒。得知自己被骗的真相后,他多次催促赵某河归还钱款,却被对方再三拖延。李某明知自己上当受骗,却碍于公职人员身份,担心自己用公款为爱女上学“铺路”的事暴露后会落得身陷囹圄的下场,始终未曾报案,只能自己暗暗吞下这枚苦果。考虑到赵某河有实际投资,李某又想出了“以资抵债”化解金融债务的招数,想要瞒天过海。
“活动经费”竟是银行贷款
超过亿元的活动经费,对一般家庭而言可谓天文数字。李某作为一名公职人员,这笔巨额经费从何而来?办案人员经过查证,发现李某利用担任银行行长的职务之便,借助贷款投放和信贷管理等经营职责,一次次将手伸向银行贷款。
部分银行流水。
为侵吞银行贷款,李某伙同小舅子孙某某、某公司总经理张某订立攻守同盟,授意孙某某、张某制作伪造的购销合同等虚假贷款资料,然后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形成了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的资金转移办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等三人又想出了借新还旧、还后再贷、冒用他人名义等多种贷款花样,导致银行贷款屡屡流失而不被察觉。
自2013年6月至2018年2月,李某伙同孙某某、张某先后伪造26家公司的生产经营流水、资金证明、贷款资料,并5次冒用他人名义进行“顶名贷款”,骗取银行贷款3.5亿元。所有不法所得,除用于李某等人的个人挥霍外,均被赵某河诈骗得手。截至案发仍有近3.2亿元贷款未能追回,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
查清全部诈骗事实
2020年10月30日,时任山东省滨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的王超作为承办检察官,正式接手此案。鉴于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办案检察官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终于掌握了赵某河犯罪的整个脉络。
检察官在审阅案卷。
在办案过程中,滨洲市检察院还向教育部发函询问核实“教育基金”及“小数据库”情况,得到了“纯属杜撰,毫无此事”的重要书证,确认了赵某河虚构事实的行为。检察官还联系到某市检察院原反贪局局长本人,对方确认“根本没有内蒙古亲戚,并且从来没有与滨州方面发生过任何联系”。赵某河的姨父霍某也证实“从未违规接受外甥赵某河的请托为他人办理上学事宜”。同时,检察官通过询问赵某河的亲朋好友,掌握了赵某河多次以“帮助上学”为由欺骗李某的事实。至此,赵某河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被全部查清。最终,赵某河不得不认罪。
讯问犯罪嫌疑人。
2021年1月30日,滨州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赵某河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该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银行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向涉案银行发送了《检察建议书》,要求银行结合前期审批、后期监管等工作流程,及时采取措施健全完善监管机制。
2021年11月3日,滨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河无期徒刑。赵某河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11日,山东省*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赵某河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因为一己私欲和侥幸心理,利令智昏之下,为满足赵某河虚构事实提出的种种无理需求,罔顾党纪国法,在骗取贷款和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道路上难以刹车,给国家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最终付出了沉重代价。今年4月29日,经山东省博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被法院以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转自:检察日报
长江日报
最近有2位好友把亏损的基金给我看了下,我一看好多亏损超过20%的基金,一问才知道原来是在银行理财顾问的推荐下买的基金。
仔细了解后,跟她们说明了为什么会被坑:
第一,很多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并不专业,所说的知识仅仅是公司给的话术。
第二,推荐的基金一般为新基金,很多基金在牛市发行,于是你去买新基金,很容易买在高位。
第三,银行端的手续费比较贵,很多并不打折,大概率申购费在1%左右,买10万元就要扣除1000元手续费,另外他们推荐新基金也是有销售提成的。
所以说不学习就会被坑,有时候别人只管赚钱,根本不管你的收益如何。今天的这篇文章就和大家分享下买基金都有哪些手续费,怎样买基金才不会被坑呢?
1、购买基金的4种渠道
购买基金的渠道主要有4种:
证券公司app
银行柜台或app
基金公司官网和app
第三方代销机构app(支付宝,理财通,天天基金和蛋卷基金)
这么多的购买渠道,到底在哪里买更好呢?我们来对比下他们的优缺点:
总体来说,基金公司只能购买自己家的基金,不便于集中持仓和管理查看;银行渠道手续费较贵,但是有线下服务;证券公司和第三方代销平台网上开户即可买卖,用户体验更好,费用也更低。我个人主要是在证券app内购买基金,比较方便管理。
2、购买基金的费用有哪些?
1、购买基金时
认购费:投资者在基金发行募集期内(上市前)购买基金单位时所缴纳的手续费叫认购费。一般认购费率为1.2%。
申购费:是指基金上市后,基民购买基金的行为。股票型基金或偏股型基金申购费一般为1.5%,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一般都采取免除申购费用的方法。申购渠道不同,收费不同,一般银行收费*,线上渠道则相对较低;申购金额越大,则费用越低。
申购划算还是认购基金划算?
基金公司为了鼓励投资者认购新发行基金,往往会在认购阶段给予投资者很大的认购费用优惠。如很多股票型基金,在认购阶段,费用可能仅为0.6%左右。不过很多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可能会给基金申购费用开出一定的折扣,甚至很多第三方销售平台会给出申购费率一折的优惠。
综上所述,从费用方面考虑选择申购同类老基金,还是认购新基金时。投资者不仅要对比同类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认购费用,还要考虑第三方平台能不能给予优惠,优惠的力度有多大。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费等。
目前大多数股票型基金并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一些不收取申购费的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则可能会收取0.25%左右的销售服务费
2、持有基金时
基金管理费:是投资者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员的报酬。股票型和偏股型基金一般为1.5%,债券型和货币型基金的管理费用一般较低,大致在0.5%左右。
(易方达蓝筹精选混合基金的费用)
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保管和处置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我们购买的基金,资金都是由银行托管的,这部分托管费用也要从基金中计提,大多数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25%,个别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可能会更低。
3、卖出基金时
基金赎回费是指在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时支付的手续费,基金公司可以向持有基金不满一定时间的投资者收取一定的赎回费用,算是对投资者持仓时间过短的一种惩罚。
债券型基金持仓时间超过7天一般不收取赎回费,持仓7天以内赎回的扣除1.5%的费用;货币型基金一般不收取赎回费,上图为大多股票型基金持仓天数与赎回费率对照表。
注:
1、基金托管费和基金管理费与销售服务费一样,并不需要投资者额外支付,而是在每日基金净值中扣除,并按月支付。
2、第三方平台一般申购费打1折。
3、哪种渠道买基金更划算?场内ETF基金只能通过证券公司购买,因此选择费率较低的平台即可。有的平台可能收取万分之三,*5元;有的平台可以低到万分之一,*0.5元左右。试想下如果你买入1000元基金就扣5元,那么如果分10次,一共买入10000元基金就要扣50元手续费,是不是很不划算?如果你想要寻找低佣金平台,欢迎私聊我。而场外基金,则不同渠道费用不同。银行的费用*,大多数没有任何折扣。我们一般选择证券公司或第三方代销平台。不同基金在每个渠道的费用稍有不同,具体可在认购页面查看费用详情。以上为前海开源医疗健康A基金在农业银行(左图)和证券app(右图)上的申购费用,我们可以看到证券app上的费用比农业银行上的少1.35%,那么申购10万元的基金,则能少1350元的费用。不同场外基金费用对比总结:(以上均为打折后的费用,对于不同基金,以及不同平台可能费用稍有不同,但是大多基金基本上与上面收费相差不大)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货币型基金费用*,债券型基金其次,股票型基金*,因为需要研究付出的精力更多。4、购买基金省手续费技巧
1、场外基金A类和C类如何选?
在有折扣的基金销售平台申购A类基金,如果长期投资,申购费率大约是0.15%,长期持有(2年)后,赎回费免除。
C类基金不收取申购费(不过持有不到7天会有一个惩罚性的1.5%的赎回费率),但C类的销售服务费挺高的。销售服务费率通常是0.2%~0.8%/年,按照持有时间长短来收取。
一般来说1年以内选C类费率更低,1年以上选A类更划算。
2、基金官方平台购买费用更低
大多数基金在自家官方app上购买费用更低,不过如果买入10只不同的基金,他们分散在10个不同的公司app上,那也不太方便管理。
3、促销活动有优惠
一般在基金认购时和节假日的时候,可能会做一些活动,这个时候交易基金费用更低。但是千万不能因为这个时候手续费低就去申购,也要看看这个基金当时是否适合投资,只有在低价的时候买才能赚到钱。
4、红利再投资
采用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能够减免再次申购基金的费用,降低基民投资基金的成本,同时可以享受复利投资的高收益。
5、转换基金
把高风险的基金产品转换成低风险的基金产品,也相当于一种赎回方式,并且这种方法从费用和收益角度上看,比直接赎回更为方便划算。例如,把股票型基金转换成货币型基金,这样可以降低成本,且转换法低,而货币型基金风险低,相当于现金,收益又比活期利息高。也可以买入货币型基金,再转换成股票型基金。
不过基金之间的转换只能是同一家基金公司下的不同基金产品之间转换份额。
6、长期定投,减少交易频率
目前投资者在赎回股票型基金时一般要支付0.5%左右的赎回费,而再投资时通常又要支付0.8%-1.5%不等的申购费用,一来一去2%左右的盈利就没了。如果在基金净值亏损时进行赎回,损失的幅度就更大了,所以投资者在赎回时要综合考虑。尽量减少交易频率,做好长期定投规划。
不过这里也需要注意的是,卖出的时候是先进先出,比如你1年前买入了1万份某个基金,最近一周又买入了1万份,然后下个月卖出1万份基金的时候,就会按照持有1年来计算手续费。但是如果下个月全部清仓2万份基金,那么一半会按照持有满1年,另外一半只会按照持有满一个月,来收取不同的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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