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需要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资金及预期信托收益,如果届时现金类信托财产的金额无法覆盖应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资金及预期信托收益总和,则该信托项目出现风险。
此时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发生流动性风险,即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足值,但是由于技术、操作等原因导致变现处置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说是融资方出现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这种情况首先可以通过召开受益人大会,对信托计划进行延期,然后在延长期内以合适的价格将信托财产变现或进行抵质押物的处置。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上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公司愿意接盘的项目通常只是出现了暂时的流动性风险。
二是发生价值风险,即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发生重大损失,或者融资方已没有能力偿还,此时受托人可能会通过追加抵质押物、寻求其他资金接盘、或者股东出面协调解决,下面简要介绍几种常见的方式:
(1)信托计划延期
如果项目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信托计划兑付,出现暂时性的流动性风险,此时,延期可成为化解信托项目兑付危机的方式之一,信托公司可以在信托项目延长期间处置抵质押物或者寻求外部资金来源等,如中信信托三峡全通计划因三峡全通公司违约行为,导致其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无法于预定到期日届满时获得足额兑付,因此将该项目延期三个月进行相关处置安排。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出现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等事项时,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进行审议。
但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由此上海陆家嘴金融可以清晰看出,“信托合同约定”优先于“受益人大会审议”。也就是说,如果信托合同中已经对“延长信托期限”等事项的处理方式进行了事先约定,则无需交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例如有的信托合同中有如下条款:“资产出让方可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1年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受托人认可,可将信托计划期限增加1年”。有的则约定“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2个月,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财产未能及时变现时,信托期限自动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2)担保的实现
在信托终止时,融资方无法偿还借款或按协议约定支付回购款的,受托人可以处置抵质押物,或者向保证人进行追偿。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其方法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折价又称协议取得抵押物,是指抵押权人以确定的价格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受偿其债权;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的人;变卖是以一般买卖形式出售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务的一种方式。这三种抵押权的实现存在的前提是均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如果在信托产品的风控措施设计中存在强制执行公证措施,则当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抵押权人可以基于强制执行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再依法持强制执行证书向债务人所在地或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质押权的实现方式与抵押权相同。
关于保证担保的实现,保证担保作为《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是*的人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要实现保证债权利益,受托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投资者可能认为,多数信托产品存在较强的抵质押等风险控制措施。如果融资方不能按期偿还信托本金及其收益,也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等方式来挽回损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资产处置需要一定的过程,即使对抵押物进行风险处置,也是需要信托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处置,不是信托公司可独立行使的。法院进行司法处置的时间周期则是信托公司本身难以控制的,因此这也成为信托公司风险处置的现实压力。如果处置时间周期较长,甚至长达一年半载,信托投资者将面临长时间不能按期回收信托本金及收益所带来的心理煎熬。另外,资产处置也存在处置结果不理想,投资者最终遭受损失的可能。因此评判信托公司尽快完成项目风险处置的能力也至关重要。目前,在很多情况下,信托公司为了维护其声誉,可能会以第三方资金先行偿付后,再行对抵押、质押物进行变现处置。
(3)资产管理公司接盘
信托计划到期寻找第三方资金接盘也是信托公司处置兑付发生风险的信托产品的一种常见方式。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具有较为丰富的诉讼和强制执行追索债权的经验和资源,而且与各地政府、银行、国企的合作由来已久,因此其在接盘存在兑付问题的信托项目时存在一定的优势。2012年8月银监会拟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信托公司不良资产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信托公司不良资产的边界、收购范围,资产公司的风险控制、操作合规性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指引》所指信托公司不良资产是指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开展业务或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不良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六类形式:
第一,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业务产生的不良债权;
第二,信托公司开展信托贷款业务形成的不良债权;
第三,信托公司开展特定资产收益权类信托计划业务形成的不良债权;
第四,信托公司开展附回购条款的股权投资类信托计划业务形成的不良债权;
第五,信托公司设立结构化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以现金认购优先受益权,劣后受益人以其持有的债权资产认购劣后受益权,由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偿付义务,信托公司通过处分上述债权财产而形成的不良债权;
第六,信托公司开展其他业务所形成的不良债权。此六类形式包含了可以收购的全部不良信托。其中第一类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类似,是以自有资金开展业务产生的不良。而权益类信托计划产生的不良,如信托计划中一方有回购义务而不履行,就作为不良债权的认定,银监会关于此类业务明确了准入,这也是大多数房地产信托接盘的模式。
上海陆家嘴金融数据显示,2012年房地产信托总到期规模超过1700亿元,总量较大而且兑付时间相对集中,再加上房地产调控政策未有放松,房地产信托危机四伏,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各路资金却蠢蠢欲动。目前市场上主要是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接盘,据了解,截至2012年上半年,信达、华融、东方和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房地产信托规模已超过300亿。一般来说,资产管理公司接盘的房地产信托通常满足四证齐全、资金价值充足、可变现性较强等条件,其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形成不良债权。对于贷款模式的房地产信托,首先由项目公司出具函件说明无法还款,从而信托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具不良债权证明文件;对于以股权附加回购的模式操作的房地产信托,由项目公司股东与信托公司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确认信托公司对项目公司的债权,然后项目公司出具无法还款的函件,再由信托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具不良债权证明文件。
第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债务重组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信托公司将其享有的对融资方的不良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另外,在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之前融资方应将信托计划剩余金额支付给信托公司。
第三,办理债务重组涉及的抵质押手续。
第四,涉及股权过户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以股权附加回购模式操作的信托计划,需要将股权从信托公司名下转回原融资方。
第五,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债权收购价款。
另外,不少信托项目中,在信托成立之初资产管理公司就与信托公司或者相关方签订远期受让协议,为项目的兑付提供潜在或者间接的保障。
(4)股东协调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问卷调查,在企业风险管理活动中,76%的信托公司认为股东起到很重要的作用,16%认为重要性中等,只有9%的认为重要性一般。股东对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股东的要求决定了信托公司的文化、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股东的风险偏好影响着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决策和效率;股东的入股意愿和支持力度对信托公司确定合理的风险承受水平有重要影响;股东的投融资经验及相关风险控制体系可以向信托公司传输;股东平台可以为信托公司创造相关业务的便利性。
信托公司多数拥有强大的股东背景。通常情况下在信托产品发生兑付危机时,股东为了保全信托公司的行业声誉,可能通过受益权转让的方式实现该项目的兑付。另外,由于股东的资源广泛,通常有能力协调相关政府机构,帮助信托项目实现兑付。
另外,部分信托项目可能通过以新兑旧的方式进行偿付,即信托公司可能会发行一个新的信托项目,募集资金将原信托资金置换,以实现按期兑付。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资管公司接盘还是股东协调,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就此认为“零风险、零时滞”,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资产配置。
07月29日讯【增聘情况】巨灵财经数据显示,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A(002210)、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C(003865)今日新增基金经理黄小虎管理。
基金
困境债务重组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一系列“黑天鹅”事件的出现,令众多企业面临陷入财务困境的严峻形势。一方面,在外需下滑,内需增长缓慢的情况下,大量传统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环境恶化等因素导致企业盈利能力下降、资产负债率大幅攀升、资金链紧张等问题凸显。诸如钢铁、煤炭、光伏等行业中的部分龙头企业资金链断裂、最终陷入债务困境。另一方面,虽然在特定时期,国家通过灵活的货币财政政策给予企业信贷支持,但依然有部分企业难以获得信贷融资,融资渠道短时间内无法有效拓宽,叠加市场融资利率成本不断攀升,加剧了企业盈利状况进一步恶化。
在这种背景下,信托公司可以研究并创新针对困境企业的纾困手段,借助信托灵活、多样的制度优势,整合资本、产业、政府等各方资源,探索对企业或资产进行重组、运营、赋能,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地方区域内市场经济环境和金融生态健康。
1.股加债模式
信托公司联合AMC及其他资金方共同设立有限合伙基金,基金中部分资金用于受让标的公司(债务企业)的股权,其他部分资金以债性融资方式发放至目标公司,构成固定收益与超额收益结合的交易结构。
股加债模式一方面可以避免股权投资项目存续期间原股东配合力度不足、增信措施不足、股利分红较难等问题,通过结合债权融资的设计,能够令项目产生稳定的定期收益,并增加抵质押等增信措施,降低在困境企业债务重组项目中,投资人和融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债权融资存在的无法参与项目经营管理、较难获得超额收益等问题。在该模式中,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发挥信托跨市场资金和经营的制度优势,发挥资源整合和主动管理能力,切实参与完成困境企业的救助整合、困境资产的升级改造等。在完成上述交易流程后,信托公司可以以股东身份,通过派驻董事、参与经营管理等切实履行股东权利,并实现对项目的实际控制,保证项目进展顺利,风险可控。
典型案例:盾安环境股加债模式剥离债务。2009年,盾安环境介入光伏产业,陆续投资设立四家光伏子公司(盾安光伏、内蒙古盾安电力、甘肃盾安电力、新疆盾安电力)。2013年,光伏行业受美国反倾销和国内市场严重供需失衡影响,市场持续低迷,盾安环境旗下光伏子公司出现大面积亏损,对母公司经营业绩造成巨大冲击。在此背景下,盾安环境与信达资产、中建投信托合作,进行债务重组。交易包括两部分,一是以成立有限合伙基金模式收购股权,并以信托方式向困境企业发放贷款;二是由AMC收购困境企业债权,并进行债务重组。
第一步:盾安与中建投信托、信达资产、信达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宁波信安达,盾安环境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向宁波信安达转让持有的盾安光伏100%股权及其鄂尔多斯城梁井田的1.3亿吨煤炭资源配置权益、内蒙古盾安电力100%股权、甘肃盾安电力100%股权、新疆盾安电力100%股权。宁波信安达委托中建投信托一次或分次向盾安光伏发放总额为人民币7.66亿元信托贷款用以补充公司流动性。
第二步:盾安环境将其对盾安光伏享有的其中人民币8亿元到期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信达资产拟收购标的债权;信达资产向盾安环境支付收购价款人民币8亿元,在满足《重组协议》约定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全部收购价款;盾安集团为本轮债务重组交易和重组过程提供债权重组担保。
信托公司在盾安债务重组过程中,发挥了风险隔离和资金募集的双重作用。在股权收购中,中建投信托作为优先级LP联合AMC、实体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一方面增加了基金规模,丰富了资金募集渠道,令资产彻底剥离可以成功实施;另一方面可以与其他机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优先级LP的角色设定也有效保证了信托资金的安全性。同时,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成立信托计划委托信托公司向目标企业发放贷款,以最有效的风险隔离手段向目标企业注入流动性,实现经营平稳过渡。
2.债转股模式
(1)政策性债转股
政策性债转股模式主要是,国家经贸委从国有银行不良债权中筛选出进行债转股的目标企业,并将目标企业推荐至四大AMC具体实施。20世纪90年代,四大AMC共计承担了近4000多亿元的债转股工作,对约580户企业实施了债转股,其中一汽、二汽、宝钢、鞍钢等重点企业均进行过政策性债转股。此模式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其实施行为完全依赖政策而定,对于信托机构而言,参与的概率极小。
(2)市场化债转股
目前信托公司可以广泛参与的债转股模式主要是市场化的债转股基金,信托公司担任纾困基金的GP或者LP。具体操作上可分为收债转股和投股还债两种模式。收债转股指基金收购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在这过程中坚持市场化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投股还债指的是由纾困基金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成为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利用增资资金归还其存量金融机构债务。目前市场上,投股还债模式已经成为债转股操作的主流模式。
债转股标的企业通常为非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非上市主体,债转股完成后通过IPO上市或由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形式收购基金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将基金所持有的股权转为上市公司股票,基金通过二级市场出售股票变现或股东约定回购实现退出。
典型案例:重庆信托-国寿青海黄河债转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7年,重庆信托成立了“重庆信托·国寿青海黄河债转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共募集资金80亿元,信托资金用于认购“电投黄河(嘉兴)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黄河基金”)80亿元的A级有限合伙份额。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作为B级有限合伙人认缴20亿元出资,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认缴0.1亿元出资。黄河基金对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黄河”)进行增资,青海黄河以黄河基金的100亿元增资款用于归还存量银行贷款,实现“债转股”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黄河基金的交易部分主要采用了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基金交易中的投股还债模式。国家电投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GP,重庆信托和国家电投分别作为基金的A级LP和B级LP。由成立的黄河基金完成对青海黄河的增资扩股,增资完成后,青海黄河利用增资资金100亿元归还其存量金融机构债务。
不良债权投资业务
我国现有最核心的关于不良资产所有权转让的监管规定是财政部和银监会于2012年2月2日印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该文件规定:第一,不良资产批量转让(3项以上)的受让方只能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不得对外转让。第二,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是任何合法投资者,包括社会投资者。
理论上信托公司可以直接向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债权,通过后续司法追偿、债务重组、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清收处置,实现资产价值。但在实操中,绝大多数信托公司无论是行业经验还是专职人才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对不良债权的获取能力、定价能力、管理能力更是相当薄弱,并不具备直接清收处置特殊资产的业务条件。因此,当前信托公司更多地采取间接处置模式,与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企业、特殊资产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合作,提供处置顾问服务和资金支持,整合行业资源,共同完成不良资产价值实现。
1.清收处置顾问模式
此模式下,信托公司既可以发挥自己解决复杂问题、协调关键资源的能力,向债务企业输出债务解决方案,解决不良贷款问题;也可以与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企业合作,为其发掘优质标的,协助其收购不良债权,并在后端提供资产尽调、关系梳理、处置运营方案涉及等顾问服务。
2.特殊资产投资基金
特殊资产投资基金缘起于20世纪90年代美国高收益债券危机,该类基金又名秃鹫基金,是指专注投资于特殊资产的基金。历经东南亚金融危机、科网危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等,海外特殊资产投资基金模式已相对成熟,一般以困境公司为标的,谋求通过运营提升、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等方式修复公司价值,并最终将其出售以实现退出。随着我国特殊资产投资进入商业化、市场化阶段,国内的特殊资产投资基金也随之兴起。信托在特殊资产业务起步阶段,选择与具备专业能力的投资基金合作,有利于快速开展业务,达到事半功倍、合作共赢的效果。信托公司在前期对底层不良债权充分尽调的基础上,与管理人投资经验丰富的特殊资产投资基金合资组建有限合伙企业,并成立信托计划认购有限合伙份额,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从资产管理公司手中收购不良债权或资产包,并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对不良债权或资产包的清收处置,获取投资收益。
典型案例:杭州信托-聚鑫2号特殊机会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于2017年12月22日成立,截至2020年1月17日,共发行15轮累计募集金额93910万元。杭州信托的全资子公司浙江蓝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蓝桂资产)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共同设立诸暨恒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恒荣)。由诸暨恒荣发起设立一个目标规模为20+20亿元的有限合伙企业——诸暨康晖。杭州信托以“聚鑫2号”资金作为LP,诸暨恒荣作为基金的GP1(执行合伙事务),上海文盛作为GP2(出资作为实际意义上的劣后投资人)。由诸暨康晖投资购买不良资产包,并聘请上海文盛提供处置服务,直接处置不良资产和/或将不良资产分拆转让给其他买受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处置不良资产清收获得的资金可再循环运用购买不良资产包,也可按照合伙企业分配规则向各合伙人退还投资并分配收益,LP(“聚鑫2号”)获得分配后的资金用于向其受益人分配。
(课题牵头单位: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固收研究生
原标题:2021年*68家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背景
截止2020年第四季度,全国68家信托公司(国资实际控股的有50家,民营系信托公司15家,3家存疑)共管理信托资产20.13万亿元,仅次于银行理财规模。
信托、银行、保险、证券组成我国四大金融机构 。与它三类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是*能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投资等进行经营的金融机构,全国有仅只有71张信托牌照(3张停业),且银保监会明确表态不会再新增发新的牌照,因此信托牌照被誉为中国最稀缺的金融牌照。
截止2020年第四季度,全国68家信托公司(国资实际控股的有50家,民营系信托公司15家,3家存疑)共管理信托资产20.13万亿元,仅次于银行理财规模,投资人数量2020年末较年初净增加22.89万个,增幅高达38.46%。2020年末,信托产品存量投资者数量为82.42万个,较年初增幅达到38.46%,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增加了24.12万人。
继2019年信托公司大笔增资后,2020年先后有11家信托公司完成增资或已获得银保监部门增资批准,分别有国投泰康信托、建信信托、财信信托、西部信托、国元信托、江苏信托、光大信托、陆家嘴信托、大业信托、华鑫信托、五矿信托等共合计增资297.28亿。
目前全牌照金控平台旗下信托公司(中信集团-中信信托、光大集团-光大信托、平安集团-平安信托),四大AMC旗下信托公司(中国华融资产-华融信托、中国长城资产-长城信托、中国信达资产-金谷信托、中国东方资产-大业信托),银行系信托公司(建行-建信信托、交行-交银信托、浦发银行-上海信托、兴业银行-兴业信托),A股上市信托公司(安信信托(600816)、陕国投信托(000563)),港股上市信托公司(山东信托(1697.HK))。
附:
结束语:从明天系的新华信托、新时代信托到安信信托再到2020年的四川信托、华信信托等先后5家民营系信托公司爆雷,因此民营系背景的信托公司格外受到重点关注。
进入2021年部分民营系信托公司外部、内部所承受的资金压力并没有得到改善,继续在恶化,数家资金池存续规模巨大的民营系信托公司像荡秋千一样不停触碰着爆雷线,这次拉响还是下次拉响还是下下次拉响谁也无法保证,对于成熟投资人而言今非昔比,在此时的选择要比过去更加谨慎起来,原则以以优质资产的信托项目、以国企、央企信托公司管理人为*,资金池产品且是民营系信托公司作为管理人的项目不碰为佳。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信达信托》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信达信托、002210股票相关的财经新闻请继续关注本站,是给小编*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