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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市教育局发布了2021年《郴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工作方案》,公布了2021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政策。
今年的招生政策与去年相比有些变化,包括上传父母及新生的户口本时,户口本上无法体现父母与新生关系的,需上传新生出生医学证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时,须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在本县(市、区)报名人数如果超过招生计划的,将对所有报名学生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在本县(市、区)内若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本市其他县(市、区)招生等。
为更好的让社会理解和掌握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政策,市教育局发布了郴州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政策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一、2021年的招生政策有何变化?
为保持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政策的连续性,今年新生入学政策基本上按照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郴政办发〔2019〕6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往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经验,对户口本上无法体现父母与学生本人关系的审核工作进行了完善,要求在网上报名时上传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佐证。
二、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有何规定
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但根据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小学学位紧张、农村小学学位相对充足的实际,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农村小学新生入学年龄可放宽到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具体放宽到什么时间,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本辖区内农村小学学位情况确定。
三、义务教育新生入学采取什么方式报名
市中心城区、县城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继续实行网上报名,由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用手机在微信中关注“郴州教育发布”或电脑登录“郴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平台”(http://cz.xsbmxt.cn),按入学管理平台提示填写并提交入学报名信息和申请材料;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生报名采取到学校现场报名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入学纳入网上报名。
四、市中心城区常住居民(含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名需上传哪些材料?
具有市中心城区户籍或父母一方为驻郴部队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名时需上传下列材料:
父母及其本人的户口本(户口本上无法体现父母与本人关系的,需上传本人出生医学证明,下同)、不动产证或房产证(无房产的须上传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和父母双方的身份证;
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还须上传父母一方的现役军人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或消防员证。
五、市中心城区随迁人员(指非市中心城区户籍,在市中心城区依法取得房产并入住或在市中心城区务工、经商的人员)子女入学条件有何规定,报名需上传哪些材料?
(1)在市中心城区依法取得房产并入住的随迁人员子女:父母在市中心城区依法购买商品住宅、已入住并持有《居住证》半年以上(北湖区、苏仙区户籍不需提供《居住证》,《居住证》的住址信息须与住所一致,下同)。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子女可在市中心城区入学。报名时需上传如下材料:父母及其本人的户口本、不动产证(房产证)和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居住证。
(2)在市中心城区务工的随迁人员子女:父母双方在市中心城区连续务工满1年以上(上年度8月31日前到市中心城区),父母的劳动用工关系在人社部门进行了备案,在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持有《居住证》半年以上。符合这些条件的务工人员,子女可在市中心城区入学。入学时需提供如下材料:父母及其本人的户口本、父母双方劳动用工关系备案、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和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居住证。
(3)在市中心城区经商的随迁人员子女:父母一方在市中心城区经商、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以上(从当年8月31日往前计算)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标记为异常经营状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并持有《居住证》半年以上。符合这些条件的经商人员,子女可在市中心城区入学。报名时需上传如下材料:父母及其本人的户口本、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居住证,父母一方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须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动产证或房产证(无房产的须上传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郴州市教育局温馨提示:不符合城镇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条件的随迁人员子女,请家长关注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招生工作安排,按时带孩子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报名;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会保障孩子有学上。
六、随迁人员子女为什么要凭《居住证》入学?
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公发〔2016〕50号)第二条第*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城市居住,作为实际居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相关事务的证明。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规定: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0〕13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郴政办发〔2019〕6号)文件规定,随迁人员需持有居住证半年以上,其子女方可在市中心城区入学。
从2022年开始,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新生入学的,其父母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七、新生入学遇到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1.城镇户籍常住居民无房产,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户籍在一起的三代同堂适龄儿童少年,按其实际居住地划片就近入学。
2.在城镇依法购买商品住宅或自建住宅并已入住,但因特殊原因、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由所在社区核查、登记,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符合入学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3.在城镇多户合购一套住房的,只解决其中一户且在该城镇无其他房产的居民子女入学,该套住房小学6年内、初中3年内只安排一户居民子女入学。
4.由外地调入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凭组织、人社部门调配手续和房屋租赁合同到所在招生区域内的学校报名。
5.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根据《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郴办发〔2017〕17号)文件要求安排入学。
6.其他特殊情况,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在有学位的前提下统筹安排。
八、哪些特殊群体子女可享受入学优待政策?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和高层次人才等特殊群体子女可享受入学优待政策。特殊群体子女可根据其意愿,优先安排到其居住地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入学。烈士子女带烈属证、现役军人子女凭军人所在部队政治部出具的函件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子女分别依据省公安厅和省教育厅下发、市卫健委提供的名单,优先安排到居住地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入学。
九、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政策适用于转学吗?
不适用。郴政办发〔2019〕6号文件明确规定: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条件只适用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非起始年级不适用。
十、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如何划片?
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根据各学校的招生规模和生源分布情况,以街道、河流、铁路为界,以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为依据,科学、合理划定各校的招生区域。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片区将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做较大调整时,应制定划片程序,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按划片程序规定进行。
十一、哪些房产不能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登记为商业使用性质的房产、非法买卖或非法买卖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非住宅房屋不能作入学报名依据;同一出租房,小学6年内、初中3年内只安排一户居民子女入学。
十二、如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教育行政部门将采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送教上门的残疾儿童少年,由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具有本市户籍、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中度智障、听障和视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安排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确实不能随班就读和到特殊教育学校(班)接受教育、具有一定学习能力且在当地残联登记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十三、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如何招生?
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面向全市招收听障、视障残疾儿童少年,面向北湖区、苏仙区招收智障残疾儿童少年。具体招生办法由学校自行制定,报市教育局审定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十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如何招生?
全市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统一管理、公民同招、网上报名、超员摇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进行。适龄儿童少年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登录“郴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平台”,按操作指南和平台提示填写报名信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跨市州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在本县市区学生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对所有学生实行随机派位,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在本县市区内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本市州其他县市区招生。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工作办法,统一组织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工作要做到全程录像、结果实时公开,主动邀请纪检监察、公证、媒体及学生家长代表等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须在招生平台上公开。
十五、义务教育新生入学信息和报名材料如何审核?
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信息和报名材料,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审核,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负责入户核查。
十六、义务教育新生网上报名、派位何时进行?
市中心城区新生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17日至6月5日,市中心城区和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现场审核时间为8月9日至15日,网上派位时间为8月21日至25日,其它县市审核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十七、如何确保招生的公平、公正?
(一)规范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均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培训机构)等进行招生,不得利用中介机构或培训机构等变相违规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及特长生等名义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提前招生。严禁市中心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寄宿生或以校外学生服务机构名义变相招收寄宿生。
(二)坚持信息公开。各地各校要依法依规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具体招生办法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招生录取期间,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并妥善处置来信来访。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强化对各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各种违规招生行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纳入日常督导,适时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展专项督导。
(四)严格责任追究。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违规招生的,将按照“先处理人、再处理事”的原则,追究校长的责任。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警告、全市通报批评、减少次年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教育行政部门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擅自修改或伪造户籍、居住证等证件,一经发现,其子女由招生学校立即予以清退,符合本地入学条件的根据政策重新统筹安排入学,并依法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各级部门、单位及公职人员“写条子”、“打招呼”要求安排“关系生”择校入学或国家公职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存在办理假证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报请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十八、有哪些方式和途径可以了解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政策、划片范围和招生动态?
登录郴州市教育局官方网站、郴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平台(http://cz.xsbmxt.cn)或用手机微信关注“郴州教育发布”*查询。
十九、生入学信息和报名材料如何招生咨询和投诉有哪些渠道?
家长如需咨询招生政策或要投诉,可以电话咨询和投诉,也可以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现场咨询和投诉。涉及市直学校(郴州市一中北校区、郴州市六中、郴州市十五中、湘南学院附属小学)招生问题,请拨打市教育局咨询电话0735-2850300,投诉电话0735-2850383。涉及县市区的招生问题,请拨打各县市区教育局的咨询、投诉电话:
全媒体
郴州发布综合郴州市教育局
郴州发布
7月6日,中银基金披露2022年二季度报告,旗下中银瑞福浮动净值、中银货币、中银添盛39个月等多只基金陆续公开季内运作情况,这也标志着公募基金二季报披露正式拉开帷幕。从已披露产品来看,二季度债市总体震荡,部分债基季内收益较低,部分货币基金季内净值收益率在0.5%以下。
系首家披露二季报公募基金
7月6日,中银基金披露旗下多只基金2022年二季度报告,另据
具体看来,截至7月6日午间,中银基金共计披露12只基金二季报,有8只债券型基金,包括中银中债1-5年国开行、中银臻享、中银欣享等;另有4只货币型基金,包括中银瑞福、中银机构现金管理、中银货币、中银活期宝。
可见,已披露产品均为固收投资范畴,投资效果亦与货币政策关系紧密。
说明:部分债基业绩展示 基金二季报
中银添盛39个月基金经理陈鹄飞就在季报中指出,二季度债市总体震荡,中债总全价指数持平,中债银行间国债全价指数回落0.13%。体现在收益率曲线上,走势略平坦化。其中,二季度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2.79%上行3.27bp至2.82%,10年期金融债(国开)收益率从3.04%上行1.21bp至3.05%。
就债市的行情分析,其他基金经理亦给出相似或相同看法,并且基于总体震荡的债市环境,均表示在策略上做出了调整,多位经理均表示,他们保持了合适的久期和杠杆比例,积极参与波段投资机会,优化配置结构,重点配置中短期限利率债,合理分配类属资产比例。
总体来看,相关债基季内收益率水平在0.7%~1%之间,收益率较高的如中银臻享季内实现净值增长率0.92%,全季维持99.99%仓位运作,全部投向政策性金融债;中银欣享则实现0.76%季内收益率,与前述产品不同的是,该基金季内配置了一定的同业存单,类似组合也在本次披露的其他基金中有所发现。
多数货基收益率低至0.5%以下
在货币基金方面,季内收益率则多在0.5%以下,已披露产品中除中银货币B季内实现0.5241%收益率外,其余全部在0.5%以下。
说明:部分货基业绩展示 基金二季报
事实上,二季度货币政策依然宽松也是制约组合收益的因素之一,央行4月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5月下调5年期LPR15bp。
各期限资产当中,30天以内到期的占配置的绝大多数,部分接近基金资产净值的70%。4只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均表示,要把握利率波动中的交易性机会,以保证在低风险状况下的较好回报。
对于债市及经济宏观面的后市看法,各只基金的基金经理并无更多预测,但从业内其他专业人士分析来看,短期维度上,在经济复苏不太稳固的阶段,资金面应该不会迅速收紧,债市可能维持震荡格局,中期来看,亦对债市持偏谨慎的态度。
长城基金分析原因指出,一是经济大概率处于环比改善的时间段,尤其宽信用措施见效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二是货币政策已经足够宽松,很难有预期差;三是一些资金方面可能的影响,比如短端信用的杠杆已经放到*、权益市场好转对居民资产配置分流等。
法制日报
根据宪法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直接关系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生存发展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从2003年实施以来,对于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广大农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就在几天前,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7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同时,考虑到土地承包关系除了耕地还包括草地和林地,同时规定,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在现有基础上相应延长。
土地经营权正式入法、
保护进城落户农户的
土地承包权不受侵犯、
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方面的平等权利
……
此次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新增多项重磅内容,
必须认真介绍一下:
重要修改一:
“两权”变“三权”,土地经营权正式入法
敲黑板,划重点~
这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原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基础上,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一个权利——土地经营权。简而言之,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
所谓“三权分置”,针对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而进行的一个制度设计。“三权”都是哪三权呢?第一个是所有权,即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第二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以后,就享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此,修改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有规定。第三个就是此次新设的权利——土地经营权。
——为什么要多出这样的一个权利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给出了解释:“三权分置的设想,是承包的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要使受让人获得权利保障。这样可以有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效率,也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这就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再设计一个由流转的受让人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这次修改后新增加的土地经营权。”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经营权都有哪些制度设计呢?
一是在总则提出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同时也表达了整个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即承包方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由他人经营。流转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就是由他人经营的一个实现方式。
二是规定了流转的方式。新法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三是明确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新法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是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根据新法,一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融资担保以后,就发生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作为担保物权人的金融机构,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此外,关于土地经营权这一部分,新法中还增加了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制度等其他方面的内容。
重要修改二:
没了土地就失去一切?不会的!从立法设计上彻底打消农民们的这种忧虑
土地可以流转了,把分给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了别人,那是不是自己就失去了这块地了?对于农民们的这种担心,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给出了明确答案: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是物权。从农民的角度来说,不存在流转了之后土地就失去了的情况!
孙邦群说,从中央的要求到法律的规定,包括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用了五年时间在全国对农民承包经营权做了确权登记颁证,目的就是让农民能够拿到稳定的承包经营权。稳定承包经营权之后,农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进行有计划地流转,也可以入股,也可以退出,也可以互换。这也是中央所要求的,在保护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农民的土地经营权。
据了解,为了平等保护经营权,相关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流转市场规范化建设,这次根据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相关精神,将进一步完善流转市场管理办法。另一方面,孙邦群认为,农民的顾虑还与对流转合同的条款规定不是太清楚有关,“下一步,我们准备推出全国标准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文本,进一步规范合同。所以,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存在流转了土地,土地就失去的问题”。
重要修改三:
人进了城,地怎么办?新法明确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进了城、落了户,成了“城里人”。但随之而来,很多人产生了新的担忧——自己在村里的承包地会不会被收回?新法给出了明确答案,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同时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说:“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使广大农民真正地感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切实保障的。”
——保障进城农户的土地权益,新法都作出哪些修改?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8条是两个核心条款。
据何宝玉介绍,概括起来说,这次新法对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两个修改:一个是农民进城以前,不得以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一个是删除了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也可以自愿有偿地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据介绍,为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推进城镇化发展,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三个条件。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又进一步重申,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根据这些文件的精神,我们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何宝玉说,从目前的大部分情况看,农户进城后一段时间内还是不稳定的,遇到经济形势比较困难的时候,农民可能还要回去。很多农民全家进城后,在城市中不一定能稳定下来,完全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需要一段时间。还有很多农户虽然全家迁到城里了,但是还需要在城乡之间往返,经济好的时候就在城市,经济困难的时候就回到农村。
何宝玉同时强调指出:“总体上看,我国城镇化也好,农民进城后市民化也好,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此我们要有历史耐心。对进城农民来说,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益是他们在农村的最后一点财产和利益,所以对部分农户在进城后一段时间内,既有城镇居民的身份同时又保留土地承包权益,整体上讲不妨宽容一点、大度一点。不要一看到农户进城,就急急忙忙把承包地收回来。”
重要修改四:
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农村外嫁女利益如何保障?新法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此次修法还有一大亮点不得不提,就是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特殊保护。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是规定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这些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一直以来,“外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都是实践中反映比较多的问题,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真的可以为此类人群提供有力保障吗?对此,孙邦群用两句话作出明确回应:第一,在娘家的地不能收回。第二,在婆家如果没分到地的时候,更不能收回。
其实,修改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很注重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经营权。比如说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还规定不得因为妇女婚姻状况的变更而损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据孙邦群介绍,我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采取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家庭的成员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就是说,无论是妇女,无论是小孩,无论是老人,都要平等地享有土地的各项权益。“修订后的土地承包法特别体现了这条,这也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种强调。”
他进一步解释说,妇女结婚,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这些规定都是对妇女承包经营权加强了保护。
附决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作为第二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十一、将第二章第四节的标题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十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十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九、将第二章第五节的标题修改为:“土地经营权”。
二十、将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合并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二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二十四、将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合并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二十八、将第三十九条第*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三十二、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三十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修改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三十四、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三十五、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十六、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十七、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十八、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三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四十一、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四十二、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四十四、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四十六、删去第四条第*、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法制日报
导读:2020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开始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在微信、QQ、微博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老百姓打官司的证据之一。
其实早在2018年7 月,广州市南沙人民法院就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试行) 》【1】,其中明确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包括的要素,如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使用终端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和完整的聊天记录等。
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收集电子证据以及举证的方式、程序等,较之过去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实际操作时仍然有很多人不甚熟悉具体的操作流程,也存在诸多疑问,比如如何正确地运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如果聊天记录不慎删除了怎么办?下文将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若干法律要点和操作指引进行分析。
全文: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形式之一,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 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二、如何保障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有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如果不注意有关问题,可能起不到理想的效果。
众所周知,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该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可以区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交易记录。
1. 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
实务中最多的两个问题是:
①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只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
②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
鉴于微信是依附特定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建议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同时,如果是语音记录应当保留原始状态,使其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2. 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
首先,通常提供图片微信记录时,会一并提供图片记录前后相关的聊天记录,比如聊天图片前后的文字聊天记录等,与图片记录相结合,从而较为完整地呈现案件相关事实。
其次,不得删除或修改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法院通常会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如果任何一方对聊天内容进行了删减或修改,对方拿出相反的证据,那么对于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实证据的一方,轻则降低法官对该方陈述的信任程度,重则面临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
3. 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在实践操作中,要想既不侵犯他人隐私,又能得到想要的语音证据,微信语音聊天无疑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因为在微信聊天中,语音是双方自愿通畅地采取聊天方式形成的内容,双方明知且自愿选择语音聊天,并未涉及隐私侵犯,符合合法性要求。在语音聊天记录过程中,建议进一步明确对方的身份信息以便核实,同时也利于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以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号和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
微信语音应当尽量清晰、准确,保存好原始记录,内容须客观、 真实、连贯,*聊天双方对于所谈论的重点争议问题有明确的表态。
4. 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
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由于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保存证据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证据建议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提取和固定。
5. 网络链接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
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存证据时除正常截图聊天内容外,还要保存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仅保存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6. 转账交易记录
包括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通过微信发生金钱往来非常常见,此时建议借款人在出借款项前,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二要明确借款用途,备注中注明转账用途;三要保留好转账记录。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如录音、短信、借条等,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综上所述,无论是以上哪种形式的微信证据,均务必保存好原始储存设备,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它电子设备等。简言之,不仅要保留截图记录,还要保留这段对话发生时用于跟对方聊天的那部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不一定会要求当事人出示原始设备,但如果对方提出质疑申请鉴定,原始设备就起到了关键作用。
此外,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如果发生如下情形,法院一般不会作为证据进行采纳:
1. 无法确定主体:缺乏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即微信中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
2. 证据不完整:只截取其中一段文字、图片或录音,表达的意思含糊不清或不完整等。
3. 无法出示电子证据原始载体:手机丢失、聊天记录丢失等。
此外,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取哪方面的内容。
★注:
1. 有关微信用户、
2. 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
3.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
三、使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时的注意事项、操作指引
1. 关于微信记录主体的认定问题
认定微信聊天主体是否为本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当事人本人是否承认自己为微信聊天的主体。如果其认可自己就是微信聊天主体,可以认定其为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
(2) 微信号与实名制的手机号是否绑定。如果备注的手机号码与诉讼当事人手机号码一致,且手机号码经证明是当事人所有,那么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可认定为当事人本身。
(3) 微信头像是否为使用人真实头像,头像是否清晰可见,面部特征与当事人特点是否高度一致。
(4) 第三方机构(公安机关、公证处) 是否有认定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
(5) 是否由当事人自己网络实名、电子邮箱发出的微信聊天记录。
(6) 是否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信息。
2. 微信聊天记录应保留完整的资料
有些人在保存资料时,嫌麻烦图省事,只把自己认为有用的记录予以保存。这时候证据是有瑕疵的,可能无法被采纳,因为其是经过取舍的,不真实,结果往往是别人看不懂聊天记录所要表达的意思,也无法证明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什么关联。
3. 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推定
以下微信聊天记录,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
(1) 由当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已不利的微信聊天记录;
(2)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微信聊天记录;
(4)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微信聊天记录;
(5)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
4. 不慎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
存在一定可能性可以恢复:
第一步 ,打开微信的"添加朋友"功能;
第二步,在搜索框里面用英文 输入法输入": recover";
第三步,开始搜索,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 "聊天记录"即可恢复内容。
除上述方式由本人自行恢复外,还可以从专业维修人员处尝试是否可以恢复聊天记录。
四、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法庭上,当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 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 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 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 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中,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
http://nsfy.gzcourt.gov.cn/ssfw/ladj/lazn/2018/07/26100013174.html
附件:调取转账交易记录的操作指引
01●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支付”功能菜单。
02● 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
03● 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04● 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
05● 在账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账”(Excel格式)和“用做证明材料”(PDF格式)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不同的用途。
06● 选择调取用途后,可进一步选择具体日期区间,支持调取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
民商事审判实务
转自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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