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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财讯
8月17日,中国海外宏洋集团(00081.HK)发布公告称,完成以股代息计划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公告显示,约1.36亿股以股代息股份已经在8月16日完成配发,配发总额相当于5.42亿港元,每股价格约3.98港元。
董事局获告知,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外发展(00688.HK)已就其所持有的13.12亿股股份(占配发以股代息股份前全部已发行股份约38.32%)全部选择以以股代息股份方式收取末期股息。
因此,公司已向中国海外发展配发9879.26万股以股代息股份,约3.94亿港元。完成以股代息股份配发后,中国海外发展持有14.11亿股股份(占全部已发行股份约39.63%)。
截至发稿,中国海外宏洋每股为3.62港元,涨1.4%。
04月01日讯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简称:诺安平衡混合,代码320001)03月29日净值上涨1.66%,引起投资者关注。当前基金单位净值为0.9627元,累计净值为3.2227元。
诺安平衡混合基金成立以来收益362.71%,今年以来收益17.39%,近一月收益5.72%,近一年收益3.25%,近三年收益13.47%。
诺安平衡混合基金成立以来分红12次,累计分红金额47.59亿元。目前该基金开放申购。
基金经理为蔡宇滨,自2017年12月19日管理该基金,任职期内收益3.01%。
*基金定期报告显示,该基金重仓持有中国平安(持仓比例7.92%)、华夏幸福(持仓比例3.55%)、科伦药业(持仓比例2.24%)、老白干酒(持仓比例2.10%)、陕西煤业(持仓比例1.70%)、北新建材(持仓比例1.69%)、新天然气(持仓比例1.60%)、威孚高科(持仓比例1.54%)、京东方A(持仓比例1.44%)、银泰资源(持仓比例1.24%)。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8年A股在掌声中开始,叹息中落幕。股市大幅调整一方面有贸易摩擦,全球经济增长乏力等外因,但更重要的还是中国以往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模式不可持续,供给侧改革和棚改货币化的一些负面效应显现。A股上市公司业绩增速和估值双回落,对股价杀伤力比较大。此外,上市公司质押风险、商誉减值、债券违约等风险事件也对投资者风险偏好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在2018年熊市中,我们除了控制仓位和风险外,也梳理和储备了一下长期看好的标的。熊市是播种的时候,耐心持有等待,静候下一轮行情的到来。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0.8201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2.24%,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8.06%。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8年是风险显现和发酵的一年,2019年则会是风险逐步出清的一年;展望未来,虽然2019年上市公司利润不及2018年,但2019年A股市场表现则可能会优于2018年。2019年我们倾向于认为是一个震荡市,部分*公司在筑底过程中率先走出。主要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是风险出清后,风险偏好大概率修复,二是在调整过后,A股市场相对于其他大类资产(房产、债券、大宗商品)的配置性价比优势明显。相比起2018年,流动性转向宽松和政策友好是股票市场风险偏好修复的主要推手,此外,贸易摩擦和商誉减值等利空落地以及问题逐渐缓解,也会支持市场转向。2018年我们主要做的是防御,2019年则会转变为攻守兼备。市场风格逐渐有利于成长股,从2016年开始的蓝筹主导行情未来或发生变化,我们的配置风格也会变得更加均衡,相应增加中小盘成长股的配置。(点击查看更多基金异动)
-百科解读-
控股股东
头条视频:“控股股东”如何界定
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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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名称
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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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控股股东”呢?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界定“控股股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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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释
下面我们就来聊一聊“控股股东”的界定。《公司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
(1)《公司法》第216条第2项所说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包括50%;
(2) 就同一个公司的同一个股东而言,只能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不可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满足上述任何条件的股东都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认定,只需考察两个因素:
一个是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
一个是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及其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程度。
如果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已经达到或超过了50%,该股东当然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无须再考察其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的影响;
只有在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低于50%的情况下,才需要考察股东依其表决权能否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实践中,通常把《公司法》第216条第2项所说的“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称为“*控股股东”,把《公司法》第216条第2项所说的“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称为“相对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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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充内容
与“控股股东”相对应,实务中也存在“第一大股东”的说法。《公司法》本身没有直接规定或提及“第一大股东”,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中使用了“第一大股东”的表述。
通常来说,在公司的所有股东当中,持股比例*(即持股最多)的股东即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同一个公司,可以存在持股比例并列第一的多个“第一大股东”。一般情况下,“控股股东”即为“第一大股东”;但是,在股权分布比较分散的公司,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可能低于30%,甚至可以低于10%,但因其持股比例过低而往往不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甚至,严格来说,该公司可能就不存在“控股股东”)。
合伙指南 |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第1160篇文字
很多人做投资,但是很多人并不理解什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什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个概念的定义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公司法》上的“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很多人日常理解的意思是完全不同的。
《公司法》上的“实际控制人”,是股东以外的人,是不包括股东的。
也就是说,即使公司股东***控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掌控这家公司,这位股东也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法》其他的条文里,也都是把“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明确区分开来的。例如这一条: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既然《公司法》把股东排除在“实际控制人”以外,可能有人就会问,那么控制公司的股东又被称为什么呢?
控制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里被称为“控股股东”。《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规定: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所以,小结一下:在《公司法》上,控制公司的股东不是实际控制人,而是控股股东;股东以外的控制公司的人才是实际控制人。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这条立法,显然是从《公司法》借鉴过去的,然后扩展到所有的营利法人。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而在投资实务中,很多人是将“实际控制人”这个概念与“控股股东”混为一谈的,全都称为“实际控制人”,甚至已经成立一种习惯了。在一些专业机构的报告中,也是就这两个概念混在一起,将公司的控股股东称为实际控制人。
事实上,证券市场的业务规则,绝大多数也并没有将这两个概念混在一起,这些规则的制订者是专业和谨慎的。
例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就明确区分了“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其中第四章“内部治理”的第一节的标题就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该规则第4.1.6条规定了认定“控制权归属”的标准:
4.1.6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董事和*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客观、审慎地认定控制权归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一)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
(四)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细分一下上面罗列的情形,可以发现其中(一)是指的控股股东,(二)到(五)更多的是指向实际控制人。
但是,在个别业务规则中,也有混在一起使用的情况。例如,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9年3月25日发布的《网友分享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有这样的表述:
问题10、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那么,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是实际意义吗?
区分开来,你会发现,控股股东是“直接控制”,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持有股权来控制公司,而实际控制人是“间接控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直接控制公司。这样的区分可以更准确的描述和理解公司的控制权的具体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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