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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份,经人介绍,原告到自称“友*”的被告上海友*信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北京菜市口分公司(现已注销)申请贷款,该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其办公桌上的一台台式电脑上全程操控,中间给原告录音录像,还让原告在与该台式电脑连接的写字板电子屏幕上手写签字,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获得借款本金9.9万元。事后,原告的银行卡资金按照4816元的固定金额被“友*”扣划。扣划至31个月、合计149296元(多扣划了50296元)后,“友*”非但拒不返还多扣划的资金,而且仍要求原告继续还款,称原告尚有5个月、4816元/月、合计24080元的资金需要偿还。原告为此与“友*”客服理论,但“友*”客服态度强硬,称有协议,必须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让原告到“友*普惠”
1.涉案协议。涉案协议有《信用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风险告知书》《信用咨询及服务协议附借款协议模板》《注册服务协议》等,均系被告单方制作的、未经数据交换、没有电子签名的电子协议文本,故欠缺合意,不成立。不仅如此,这些电子协议的最后一页竟然显示有原告姓名的手写字体图片,是被告将在自身的电子系统中形成的图片复制、粘贴的结果,严重欠缺原告(对协议内容了解、确定、接受)的意思表示,明显属于伪造的手写签名。更有甚者,本案所谓的借款合同仅仅是信用咨询及服务协议所附的模板,而居于本案核心地位的、真正需要出借人、借款人协商签订的借款协议却根本不存在。
2.非法放贷。向原告直接发放贷款的,并非正规金融机构,也并非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却是被告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3.“套路贷”。本金实际到账9.9万元, “友*普惠”
4. 三家公司实为一家。友*信业、友*信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系易某,而易某又是被告人*贷公司的股东之一。北京友*科技有限公司是被告友*信业公司的*股东,而人*贷公司的法人代表、北京友*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又系同一人(杨某)。友*信业公司是友*信公司的*股东。由此可见,仨被告具有直接的、紧密的关联关系,可谓多副牌子一套人马。
综上所述,李大贺律师认为,本案的实质即仨被告打着P2P网贷居间服务等旗号,以为原告提供各项服务之名,行欺诈或诈骗原告之实,具体表现为通过非法放贷、虚构协议等手段向原告实施“套路贷”,仨被告由此共同成为原告的实际出借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涉案协议无效,对借款人不具有约束力。故,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网贷平台主张的所谓利息、服务费等费用统统不应予以计算,而仅计算实际到账本金;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直接冲抵本金;借款人已经超额还款,仨被告占有多支付的资金拒不返还、继续催收等行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纯属侵权,原告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就超额部分(50296元)主张全额返还并主张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且要求仨被告对其停止一切催收活动。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理意见、起诉状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答辩状、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上诉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i黑马讯 1月26日消息,为支援武汉疫情防控,货拉拉宣布决定从即日起在武汉城区开通救援物资运输“绿色通道”,调集平台运力,免费为救援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相关费用由货拉拉公司承担。
以下为具体措施:
1、 调集运力免费承载武汉市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直到物资运输困难的问题得到解决;
2 、当前运力紧张,为提高效率,优先保障救援物资运输,目前只承接政府机构、官方慈善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应急运输需求,运力和所运物资将向政府部门报备;
3 、可供运输的车型包括:货运版面包车、小型厢货、中型厢货(*车长为4.2米);
4 、联系方式:拨打货拉拉客服热线10103636 或在货拉拉App-客服中心留言(客服在了解需求后,将转给对应的武汉各区负责人安排运力)。
2019年4月份,经人介绍,原告到自称“友*”的被告上海友*信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北京菜市口分公司(现已注销)申请贷款,该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其办公桌上的一台台式电脑上全程操控,中间给原告录音录像,还让原告在与该台式电脑连接的写字板电子屏幕上手写签字,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获得借款本金9.9万元。事后,原告的银行卡资金按照4816元的固定金额被“友*”扣划。扣划至31个月、合计149296元(多扣划了50296元)后,“友*”非但拒不返还多扣划的资金,而且仍要求原告继续还款,称原告尚有5个月、4816元/月、合计24080元的资金需要偿还。原告为此与“友*”客服理论,但“友*”客服态度强硬,称有协议,必须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让原告到“友*普惠”
1.涉案协议。涉案协议有《信用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风险告知书》《信用咨询及服务协议附借款协议模板》《注册服务协议》等,均系被告单方制作的、未经数据交换、没有电子签名的电子协议文本,故欠缺合意,不成立。不仅如此,这些电子协议的最后一页竟然显示有原告姓名的手写字体图片,是被告将在自身的电子系统中形成的图片复制、粘贴的结果,严重欠缺原告(对协议内容了解、确定、接受)的意思表示,明显属于伪造的手写签名。更有甚者,本案所谓的借款合同仅仅是信用咨询及服务协议所附的模板,而居于本案核心地位的、真正需要出借人、借款人协商签订的借款协议却根本不存在。
2.非法放贷。向原告直接发放贷款的,并非正规金融机构,也并非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却是被告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3.“套路贷”。本金实际到账9.9万元, “友*普惠”
4. 三家公司实为一家。友*信业、友*信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系易某,而易某又是被告人*贷公司的股东之一。北京友*科技有限公司是被告友*信业公司的*股东,而人*贷公司的法人代表、北京友*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又系同一人(杨某)。友*信业公司是友*信公司的*股东。由此可见,仨被告具有直接的、紧密的关联关系,可谓多副牌子一套人马。
综上所述,李大贺律师认为,本案的实质即仨被告打着P2P网贷居间服务等旗号,以为原告提供各项服务之名,行欺诈或诈骗原告之实,具体表现为通过非法放贷、虚构协议等手段向原告实施“套路贷”,仨被告由此共同成为原告的实际出借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涉案协议无效,对借款人不具有约束力。故,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网贷平台主张的所谓利息、服务费等费用统统不应予以计算,而仅计算实际到账本金;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直接冲抵本金;借款人已经超额还款,仨被告占有多支付的资金拒不返还、继续催收等行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纯属侵权,原告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就超额部分(50296元)主张全额返还并主张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且要求仨被告对其停止一切催收活动。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理意见、起诉状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答辩状、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上诉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1、8月19日-21日,由北京中酿杂志社、国家固态酿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办,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传统酿造食品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论坛”暨《中国酿造》创刊40周年、国家固态酿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22年会在中国酒城·泸州胜利召开。
2、2022年8月23日梅花生物(600873)新增“维生素”概念。该公司常规概念还有:半年报预增、生物疫苗、参股银行。梅花生物主营业务是从事氨基酸系列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
3、Q2 基地市场疫情承压,调味品仍实现逆势增长。2022Q2恒顺醋业实现调味品收入5.31 亿元,同比增长4.63%,在华东基地市场疫情强反复的背景下仍实现了正增长实属难得。
4、2022年8月22日收盘,梅花生物(600873)报收于10.88元,上涨2.54%,换手率1.65%,成交量50.13万手,成交额5.32亿元。
5、千禾味业8月22日获融资买入981.14万元,占当日买入金额的11.34%,当前融资余额3.96亿元,占流通市值的2.72%
6、2022年8月22日,伊利股份(600887)获外资买入200.26万股,占流通盘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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