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重点章节,证券交易一对一讲解

2022-08-25 2:01:08 基金 yurongpawn

证券交易重点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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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人民法院网截图

《意见》共7部分30条,来看十大亮点:

1、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

2、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3、支持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依法严惩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贷款诈骗、洗钱等金融领域犯罪,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4、积极推动完善破产法制及配套机制建设,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有序衔接机制,推动企业破产法修改和个人破产立法;

5、研究发布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司法政策;

6、出台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制定出台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规划;

7、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路径,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8、完善网络消费、服务消费等消费案件审理规则,服务保障消费升级和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9、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及时制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

10、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依法支持保障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今年4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依法支持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该《意见》。

图为*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人民法院网截图

杨万明表示,《意见》全文共30条,因此也可称作“司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30条”。概括起来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出总体要求;二是明确工作举措。打出“五个统一”服务保障组合拳,包括:加强市场主体统一平等保护,助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依法维护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助力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切实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健全工作机制。

据杨万明介绍,《意见》的主要特点,概括起来就是“五个统筹”:一是统筹司法各领域*发力。二是统筹各方力量综合施策。三是统筹市场各环节全面保护。四是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一体推进。五是统筹宏观要求和具体措施合理搭配。

杨万明表示,为便于各级法院和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精神和要求,本次发布会配套发布一批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涉及市场主体、要素、规则、秩序等各个方面,社会反响较好,这次集中统一发布,供社会各界参考。

为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表示,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制度和规则的统一是重要内容。近年来,*人民法院制定了多项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统一法律适用,努力营造让投资者放心投资的法治环境,降低资本市场融资的制度成本,推动统一的资本市场发展。

图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人民法院网截图

这些举措主要包括:一是及时修改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擅自发行和销售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犯罪构成,依法打击各种“庞氏骗局”和投资陷阱。

二是研究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维护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三是修改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依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和区域性股权市场适用统一的“反欺诈”规则,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实施虚假陈述欺诈投资者的,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是为更好地助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试点,先后出台了为设立科创板、创业板改革和设立北交所三个司法保障意见,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五是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共同研究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裁判尺度,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债券发行和交易活动适用相同的司法规则,依法打击债券欺诈发行和逃废债行为,推动债券市场执法的标准统一。

六是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销售者和服务者的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规范经营者的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七是及时制定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引导和鼓励投资者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搭便车”维权,充分发挥集体诉讼“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功能,彰显对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决心。

八是创新工作机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建立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切实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满足广大投资者的多元司法需求。

九是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资本市场刑事案件,和股票、债券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依法压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

十是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高标准高起点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即将挂牌。多地法院设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或者合议庭,专业化的金融审判队伍已经形成。

周伦军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积极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加密货币、跨境金融产品交易等新类型案件的调研,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为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此外,*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介绍了围绕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意见》做出的四方面制度安排;*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剑介绍了人民法院下一步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审判的三方面工作安排。

附: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十大典型案例

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前榆顺达养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二、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三、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诉吉林省敦化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强制案

四、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叶宏滨与吴良好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五、天际国际集团公司(Skyline International Corp.)申请扣押“尼莉莎”轮(M/V NERISSA)案

六、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

七、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

八、“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九、丹东天茂气体有限公司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案

十、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编辑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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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30日




证券交易重点章节汇总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二章 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行业文化、职业道德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部分 历年真题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一)及详解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二)及详解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三)及详解第二部分 章节题库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节 公司法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第四节 证券法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节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第一节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第二节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第三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四节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第五节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一节 证券经纪第二节 证券投资咨询第三节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第四节 证券承销与保荐第五节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及其他信用业务第六节 证券自营第七节 资产管理业务第八节 证券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及柜台市场业务第九节 其他业务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节 证券一级市场第二节 证券二级市场第五章 行业文化、职业道德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节 证券行业文化建设第二节 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三节 证券市场诚信管理第四节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内容简介

本书是2022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的题库,包括历年真题和章节题库等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历年真题。精选三套2021年考试真题,根据*的考试大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真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解析。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每章根据*大纲的要求及相关教材,精心选编了典型常考习题,并提供详解。




证券交易一对一讲解

资料图: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新社发 康亚风 摄 CNSPHOTO

中新网11月1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交易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1‰征收,维持不变。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或者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书面形式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

(五)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一)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第七条 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转让证券时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合同的应纳税额为价款或者报酬乘以适用税率;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为价款乘以适用税率;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应纳税额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乘以适用税率;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应纳税额为适用税额;

(五)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为成交金额或者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计算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并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各自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税率高的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订立的,应当按照各自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二)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六)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七)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五条 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出让或者转让不动产产权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及孳息。

第十七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增加的,纳税人应当补缴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印花税税款。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或者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备注
合 同买卖合同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三指动产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订立的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租赁合同租金的千分之一
承揽合同支付报酬的万分之三
建设工程合同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三
运输合同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支付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保管合同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仓储合同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的千分之一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
权利、许可证照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每件五元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证券交易的受让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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