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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1:41:11 股票 yurongpawn

富国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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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4日讯 富国沪深300ESG基准ETF基金08月03日下跌0.87%,现价0.806元,成交957.23万元。当前本基金场外净值为0.7998元,环比上个交易日下跌1.03%,场内价格溢价率为-0.10%。

本基金跟踪指数为沪深300ESG基准指数,最新报告期内,本基金收益率为-12.65%,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ESG基准指数。

数据显示,近1月本基金净值下跌8.07%,近3个月本基金净值上涨1.83%,近6月本基金净值下跌10.12%,近1年本基金净值下跌15.49%,成立以来本基金累计净值为0.7998元。

本基金成立以来分红0次,累计分红金额0亿元。目前该基金开放申购。

基金经理为蔡卡尔,自2021年06月24日管理该基金,任职期内收益-19.23%。




贷款利率表2013


【裁判要旨】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明确具体。2.民事判决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并确定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执行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利率”来理解,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执监25号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玉珂,女,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喜,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刘玉珂之夫,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郑州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5号楼1单元20层02、03、04号。

法定代表人:赵同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刘玉珂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0)豫执复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壁中院)在执行刘玉珂申请执行郑州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宏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6)豫06执7号结案通知书(以下简称结案通知书)。刘玉珂不服结案通知书,向鹤壁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称,鹤壁中院在执行刘玉珂与郑州宏基公司债务利息时,违背了判决书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固定利息算法改为浮动的分段计息方法,算至2019年5月7日少算本金80多万元及以后的利息,侵犯了刘玉珂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结案通知书,按照判决确定的2013年借款当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即6.55%)的四倍计算本案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并继续执行。

郑州宏基公司辩称,在执行过程中,已就本金利息数额的确定及计算方法开过听证会,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之后郑州宏基公司已向刘玉珂履行完毕,鹤壁中院也已作出结案通知书。郑州宏基公司对鹤壁中院利息的计算方法无异议,请求驳回刘玉珂的异议请求。

鹤壁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玉珂申请执行郑州宏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河南高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郑州宏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玉珂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其中:①10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②1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③2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④2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⑤13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计算,应执行郑州宏基公司本金2800000元、利息4085917.49元、诉讼费37964.77元、公告费10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65000元、执行费62400元。经拍卖、变卖郑州宏基公司的房产6676120.78元,郑州宏基公司主动履行381161.48元,本案执行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玉珂。

2019年6月27日,鹤壁中院作出结案通知书,载明:(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另查明,本案借款发生在2013年,实际付清之日是2019年。自201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分别为:6.55%、6.15%、5.90%、5.65%、5.40%、5.15%、4.90%。鹤壁中院根据判决表述及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按照五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对利息进行了计算,即:2013年至2019年分别按上述每年利率进行分段计算利息。

鹤壁中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标准的表述为: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同期同类”应当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进行理解。关于“同档”,是指从借款发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所对应的利率期限档次。该院根据借款发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作为计算利息标准并无不当。至于“同期”,《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中予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该院按照2013年至2019年五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对利息进行计算,符合上述规定。刘玉珂要求按照2013年借款当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即6.55%)的四倍固定计算本案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驳回刘玉珂的异议请求。

刘玉珂不服鹤壁中院异议裁定,向河南高院提出复议称,一、本案是双方当事人有借款利率的计算标准约定且判决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案件。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的计算标准合法有效,应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固定利率计算借款利息。二、(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判定的是固定贷款利率。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作出“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标准判定。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一年以上为月息2.5分,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为6.55%,四倍为26.2%,即月息2.183分应为本案判决确定的利率标准。三、鹤壁中院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下调为由实行浮动的分段计息方法计算本案债务利息,明显错误。请求执行法院纠正错误,继续本案的执行。请求撤销鹤壁中院结案通知书、(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定期贷款利率(2013年五年以上定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应付的借款利息。

郑州宏基公司辩称:执行法院执行行为正确,应驳回刘玉珂的复议申请。事实与理由:一、央行会根据市场经济情况调整基准利率,利率必然存在浮动,但在央行调整之前均是固定的,所以利率是相对固定利率。二、在基准利率调整前,贷款利率会因为贷款期限长短不同而不同,同期同类标准的适用除了要考虑执行债务的年份,也应考虑执行债务时距应当履行债务时的时间长短。换言之,法院作出判决时,因为不确定债务人何时履行,所以不能确定是按哪一年哪一类的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才会载明为同期同类,就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三、本案中,执行法院根据执行时的情况确定执行利率,所以会存在浮动分段,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错误计算的情形。

河南高院查明的事实与郑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河南高院认为,本案生效判决争议判项表述为,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所谓“同期同类”应理解为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同期”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刘玉珂引用《债务利息计算中“同期同档”的理解与适用》等的片断表述,与全文主旨不符,不能得出利率变化时仍按借贷发生时利率计算而不分段计算的结论。鹤壁中院按照2013年至2019年五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利息,裁定驳回刘玉珂的异议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河南高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豫执复20号执行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玉珂的复议申请,维持鹤壁中院(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

刘玉珂不服河南高院复议裁定,向本院申诉称,1.复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鹤壁中院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是对“同期”贷款利率适用的规定,不是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适用的规定。2.“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固定利率,实行浮动分段计息方法计算本案债务利息是错误的。本案借款发生日是2013年的五张借据时间,执行款给付时间是2019年5月,按以上“同期同档”定义理解,本案的利率标准为2013年央行公告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是唯一的。3.(2018)最高法执监6号执行裁定和2010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债务利息计算中“同期同档”的理解与适用》认定“同期同类”是固定利率。4.在银行业中“同期同档”贷款利率都是固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是浮动的,但“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是固定的,将央行贷款利率的浮动理解为“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也应浮动是错误的。5.本案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2.5分,一审判决的利率为月息2分,二审改判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是固定利率,判决没有判定让浮动分段计息,且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为月息2分,鹤壁中院执行本案从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计算的债务利息低于2分,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6.针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法院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请求:1.裁定撤销河南高院(2020)豫执复20号执行裁定和鹤壁中院结案通知书、(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2.裁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定期贷款利率(2013年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应付的借款利息。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河南高院、鹤壁中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明确具体。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刘玉珂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为河南高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并确定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执行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利率”来理解,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因此,本案执行过程中,鹤壁中院根据执行依据确定的利息计算方法,按照2013年至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五年期以上利率的情况,以四倍分段计算利息,并执行完毕,由此作出结案通知书,并无不当。鹤壁中院、河南高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刘玉珂主张按照2013年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计算全部未履行期间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刘玉珂提出判决确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不符合当事人双方约定,侵犯其合法权利的问题,系对执行依据不服,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刘玉珂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

驳回刘玉珂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孙建国

审 判 员  于 明

审 判 员  薛贵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燕东申

书 记 员  李伟凡


民事审判




富国沪深300指数增强

11月12日讯 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富国沪深300指数增强,代码100038)公布最新净值,下跌1.57%。本基金单位净值为1.63元,累计净值为1.986元。

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09-12-16,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95.00%”。本基金成立以来收益103.48%,今年以来收益33.33%,近一月收益-0.97%,近一年收益27.46%,近三年收益38.34%。近一年,本基金排名同类(294/659),成立以来,本基金排名同类(40/796)。

定投排行数据显示,近一年定投该基金的收益为12.07%,近两年定投该基金的收益为13.20%,近三年定投该基金的收益为18.86%,近五年定投该基金的收益为31.21%。(点此查看定投排行)

富国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成立以来分红2次,累计分红金额14.37亿元。

基金经理为李笑薇,自2009年12月23日管理该基金,任职期内收益101.45%。

方旻,自2014年11月19日管理该基金,任职期内收益121.24%。

最新定期报告显示,该基金前十大重仓股为中国平安(持仓比例6.89% )、贵州茅台(持仓比例5.81% )、招商银行(持仓比例3.42% )、恒瑞医药(持仓比例3.04% )、兴业银行(持仓比例2.59% )、中国建筑(持仓比例2.24% )、五粮液(持仓比例2.01% )、农业银行(持仓比例1.96% )、建设银行(持仓比例1.95% )、国泰君安(持仓比例1.81% )、天山股份(持仓比例0.77% )、健帆生物(持仓比例0.76% )、视源股份(持仓比例0.71% )、闰土股份(持仓比例0.52% )、航天发展(持仓比例0.50% ),合计占资金总资产的比例为34.98%,整体持股集中度(低)。

最新报告期的上一报告期内,该基金前十大重仓股为中国平安(持仓比例8.00% )、贵州茅台(持仓比例4.07% )、招商银行(持仓比例3.86% )、兴业银行(持仓比例2.74% )、五粮液(持仓比例2.73% )、格力电器(持仓比例2.55% )、中国建筑(持仓比例2.33% )、平安银行(持仓比例2.05% )、国泰君安(持仓比例2.05% )、农业银行(持仓比例2.02% ),合计占资金总资产的比例为32.40%,整体持股集中度(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7月初,由于中美双方领导人在日本G20峰会见面后表示将暂缓新增关税,继续谈判,中美贸易摩擦阶段性缓和。7月下旬,随着中报逐步披露,市场业绩担忧情绪有所缓解,同时在部分电子龙头上市公司靓丽中报的带动下,科技股带动市场迎来反弹。8月下旬,由于央行对LPR进行改革,锚定基准改为MLF利率,投资者将其视为降息信号,市场乐观情绪进一步发酵,其中电子、消费、医药等中报业绩较好的板块表现突出。9月上旬,国务院常务会提出要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及时运用普遍降准和定向降准等政策工具。由于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存在进一步宽松的可能,投资者风险偏好大幅提升,市场延续反弹。9月下旬,由于央行续作MLF利率不变,低于投资者预期,市场出现明显调整。随着国庆临近,投资者落袋为安的情绪提升,市场整体处于调整状态。总体来看,2019年3季度上证综指下跌2.47%,沪深300下跌0.29%,创业板指上涨7.68%。在投资管理上,我们坚持采取量化策略进行指数增强和风险管理,积极获取超额收益率。

本报告期,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98%,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12%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富国300增强a基金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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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8日讯 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LOF)C基金08月05日上涨--,现价--,成交--万元。当前本基金场外净值为2.0299元,环比上个交易日上涨1.84%,场内价格溢价率为--。

本基金为上市可交易型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数据显示,近1月本基金净值上涨0.36%,近3个月本基金净值上涨20.97%,近6月本基金净值上涨6.19%,近1年本基金净值上涨--,成立以来本基金累计净值为2.0299元。

本基金成立以来分红0次,累计分红金额0亿元。目前该基金开放申购。

基金经理为徐幼华,自2021年08月19日管理该基金,任职期内收益-1.51%。

方旻,自2021年08月19日管理该基金,任职期内收益-1.51%。

最新基金定期报告显示,该基金重仓持有梅花生物(持仓比例1.16%)、赢合科技(持仓比例1.06%)、四维图新(持仓比例0.98%)、富临精工(持仓比例0.87%)、嘉元科技(持仓比例0.84%)、爱博医疗(持仓比例0.73%)、指南针(持仓比例0.71%)、长川科技(持仓比例0.71%)、胜宏科技(持仓比例0.70%)、双良节能(持仓比例0.69%)。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4月以来,随着上海疫情持续扩散,汽车、半导体等产业链生产受到较大冲击。尽管部分上海重点企业4月中旬开始复工复产,但由于全国其他地区疫情持续扩散,同时降息降准力度低于预期,市场对于经济增长的担忧持续加大,A股整体出现大幅调整。4月底,经过短期大幅调整后,A股投资性价比显现,同时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稳增长目标,市场信心有所恢复,A股迎来快速反弹。进入5月,稳增长政策进一步发力:国务院部署稳经济一揽子措施,涉及财政、金融、消费、投资等共6方面33项措施,努力推动经济回归正常轨道、确保运行在合理区间;央行召开全系统货币信贷形势分析会,部署落实稳定信贷增长工作措施,下调五年期以上LPR报价15bp。总体来看,5月国内政策环境明显改善,市场信心得到有效改善,汽车、光伏、半导体等前期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板块迎来大幅反弹,稳增长板块表现相对较弱。6月以来,A股相对海外资本市场走出独立行情。由于美国5月通胀数据超出市场预期,美联储6月加息75BP,市场对全球经济衰退担忧加剧,海外资本市场出现大幅回落。由于国内稳增长措施持续落地,疫情防控措施逐步放松,投资者对国内经济增长信心持续恢复,同时叠加资金利率维持低位,A股持续上涨,走出一波独立行情。

总体来看,2022年2季度上证综指上涨4.5%,沪深300上涨6.21%,创业板指上涨5.68%,中证500指数上涨2.04%。

在投资管理上,我们坚持采取量化策略进行投资和风险管理,积极获取超额收益率。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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