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毫不知情下被人拍卖

2022-08-26 11:57:10 基金 yurongpawn






郭先生家住贵州省仁怀市五马镇街道社区。上世纪60年代,依据当时的农村自留地分配政策,通过社教工作队的指认,依法获得自家宅基地右侧小地名为“丫口”的自留地,该片土地与郭先生的住宅相连耕种至今。70年代,原仁怀市五马公社建立,其公社所在地与郭先生的自留地以堡坎为界。

不顾协议,拍卖他人地块

2014年棚户区改造,郭先生打算拆旧换新改建老房子。后在政府部门及多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四界划分协议书》,明确确定了分界,并多方签字确认。2021年,袁某在该地定界施工,袁某的“定界”已然将郭先生的当初确定的土地划了进去。郭先生前往阻止。原来早在2015年8月,仁怀市自然资Y局的某局长与袁某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了包括郭先生享有的自留地共计818.10平米在内的五马镇原管理区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价为80万元。该合同也未按照之前所签订的“四界协议”边界为准,直接将属于郭先生的土地拍卖了出去。对此郭先生毫不知情。而且郭先生地块属于集体土地,并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该出让合同是否涉嫌流程违规?

自留地涉嫌被违法拍卖?

郭先生一方认为案涉土地并不符合土地出让条件。首先,案涉地块在出让前,郭先生并未收到通知,也并未签署相关文件合同,获取款项补偿。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果案涉土地是集体土地,那么出让土地需要先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对土地权利人进行补偿后,才能进行土地出让。一来,案涉地块未按照相关流程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二来,如果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案涉土地需要按照相关流程净地后才能进行出让,然而也并没有证据显示,该片地块进行了收回。因此,可以看出,案涉土地的出让存在流程问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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