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忠华,曾任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2010年初,通化市二道江区检察机关针对二道江乡桃园村违法占地建综合楼引起村民上F问题,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倒查问责追究,时任分局L导及监察大队队长为逃避追责,相互勾结,联手制造伪证。2010年7月15日,二道江区检C院依据通化市永兴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时任监察大队队长父亲开办)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14.41万元的后果,对我提起公诉。
在此事件中,相关人员都逐一被追责,而2009年至2010年时任监察大队队长及分局L导并没有被追责,这不是咄咄怪事吗?
审理案子过程中,我曾提出桃园村在2006年6月非F用地所建设的两栋综合商品楼,并非发生在我任职期间,且上一任队长没有与我交接此事。2007年建第三栋楼时我在岗(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因为第三栋楼和2006年建的前两栋楼是在同一块宗地上,当时发现问题我也及时向主.管L导作了汇报,二审时我向主审法官提交了连续两年的工作记录本,并坚决提出永兴土地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不具法律效力,属于伪证。因并非我的过失,区F院对我作出两次有罪判决时,我便上诉至市中级F院,因此案存在疑点,故两次发回重审。
第.二次市中级F院发回重审后,达到十年之久没有判决结果……这期间我也去过区F院讨要结果,办案法官说“案子退回检C院了”,我要书面通知,说是L导不.让给。因为被扯进案中,通化市国土资源局D委于2011年3月下达文件对我进行了行政免职处分。
在十年前的原庭审中,我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通化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二道江分局成立科室的批复》文件,用以证明二道江分局监察大队没有直接查处土地违法案子的职权,其职责仅是协助。此文件证明我不具有相应职权,因此,并非玩忽Z守。对该证据,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质证(见原审庭审笔录)。但在案件被发回重审后,该证据却无故不翼而飞。当庭提交的证据无论是否被法庭采纳,均应如实存入卷宗。该证据丢失,相关人员均存在失职失责的渎职嫌疑。且此案的审判不具备公正性、合法性、严肃性。即便F院庭后重新调取,也无法改变该事实。
判决书如下:
《刑诉法》明确规定F院审理公诉案,应当在受理后不超过三个月宣判。而在本案中,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F院均未出示有关关于本案延长审理期限的法定文书。所以我对本案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提出疑问。
而后在我的不懈争取下,F院于2021年12月14日开启重审,在没任何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我渎职的情况下,仍判处我“犯玩忽Z守罪”。于是我再次上诉到市中级F院,这次没有开庭审理,直接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重启审理案件的过程中,F院并没有对我提出的疑问给予回复。而且就案子耽误整整十年之久,并没有给我一个说法。在这十年中,我名誉受损,身心遭受了巨大的折磨。我不能接受F院就这么轻描淡写地把这十年一笔带过。我希望我的案子能够被相关部门看到,给予公正判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违法渎职的行为,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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