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刘文斌,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人
我在益阳市资阳区经.营一家手机专.营店,邹亚风是我之前招的一个营业员,负责从事前台受理业务的工作,招人时征得她同意后按照当地同行业的工资标准跟她约定相关待遇。实际工作时间是从2020年3月1号到2021年10月8日,一共将近一年八个月,原本一个非常简.单的雇佣关系,期间因为邹亚风种种违法违规行为,我只好按照规定辞退她,同时碍于情面开始不愿去公An部门报案,没想到她得寸进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F院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均判我赔付7万元,我深表不服,如果这样劣迹斑斑的人都能得逞,天理何在!
邹亚风任职店员期间,不安心本分增进业务水平,反而经常动一些歪脑筋,利用手机店业务管.理漏洞获取非F利益,并且发生多次偷窃行为,均有店内监控和其他店员作证。更可恨的是,她挑动店内员工关系,制造对立,原本一个经.营场所被她搞得乌烟瘴气,跟其他店员捏造管.理者的是非,导致出现罢.工的情况,无奈之下我只好借口现在店内生意不好,不需.要这么多人,让她不用来上班了,她却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我们当地F院上诉,zui终判决结果为我向她赔付7万元。
邹亚风在店内工作的这一年八个月里,经常违反门店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数次偷窃财物、违法销售电.话卡获利,这些都是铁一般的事实,就因为她私自销售本店禁止的他网手机卡,还导致本店被电.信罚款1000元,她如同蛀虫一般的行为导致手机店经.营受损,经常把原本返还让利给客户的钱转给她自.己,其中盗.取了客户113元,与另一个店员分赃,这个店员能为这件事作证。在店内销售的产品自.己独吞,被店内监控发现以后,还谎称忘记了,被人识破后才归还。
辞退她前的一个星期是2021年国.庆节,店铺为了招揽生意要求店员出去搞活动,店铺老.板都出来做活动了,她却不愿意参加,便安排她在店内做电.话销售,中间还趁机在店内睡觉,并还怂恿其它人说手机店赚这么多钱要老.板拿钱出来表示,导致一些员工请假罢.工。工作期间更是没有经过老板同意就把店里的密码箱和电风扇统统拿回家,zui后按照店规辞退她的时候的还有2300元店奖在她那儿,她不愿返给上交。这种偷鸡摸狗的偷窃行为是一个正常员工该有的吗?针对邹亚风以上种种违法行为,我已经向公An部门报案,希望能将她绳之以法!
F院一审判决我向邹亚风赔付元的结果,我向中级F院申请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结果,并由邹亚风承担一审和二审的相关费用,但遗憾的是二审判决仍然维持原判。我们原本就是在小县城内经.营的一家非常普通的个体户,当初招人时是征得邹亚风同意才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这种情况在我们这里非常普遍,基本上所有个体户经.营场所都是这种雇佣性质,正所谓法不责众,并且我辞退邹亚风的原因是按照规定根据她种种恶劣违法行径才将其辞退,并不是毫无缘由,对于这种拨弄是非、监守自盗的员工,是问哪一个大公司,哪一个大企业会要她,因此如果以劳动合同法中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就让我们赔付这样一个员工7万块钱,没有人能接受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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