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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车先行标志
自*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并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大部分省份出台了规定,对醉驾的不诉、免罚、缓刑标准进行了明确,但大都选择不公开,甚至加密。下文对部分公开地区的相关标准进行了整理,仅供参考。
浙江省:浙江省*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9〕151 号 )
关于刑事处罚
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针对群众关切,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1.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2.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3.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4.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立卷,并在撤销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或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5.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驾”的,以共犯论处。
7.对“醉驾”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8.“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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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海危险驾驶(醉驾)审判观点汇编(上海审判研究2016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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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驾驶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倾向认为:《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是针对刑法分则的所有罪名,要求司法机关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认定外,还必须考虑包括犯罪情节在内的所有要素,只有对相关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胁符合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才能作为犯罪处理。不能因为醉驾入刑没有设定情节限制,就突破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具体认定上:
1.除外原则:认定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应*排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认定为醉驾情节轻微的,原则上也应排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2.分析方法: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考虑醉驾情节是否轻微或者显著轻微。客观方面,包括:醉驾的时空环境,如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刚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态度,如主动停止醉驾或者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犯罪的动机或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认识,如为救治他人而醉驾尚不构成紧急避险的,误以为休息数小时或者隔夜之后会醒酒而导致醉驾的;等等。
3.参考类型: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
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
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危险驾驶之“缓刑适用”
倾向认为:关于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问题,可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缓刑适用的标准。具体说明
1.对于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情节的,区分情形适用缓刑。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微伤以上的,从严适用缓刑;其他情形可酌情适用缓刑。
主要理由:实践中,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尚且可以宣告缓刑。而醉驾(仅限构成危险驾驶罪)发生交通事故多为车辆剐蹭等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致人轻微伤以下伤害,被告人大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若一律不适用缓刑,打击过于严厉,亦明显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失衡,故可区分情形适用缓刑。
醉驾造成事故后逃逸的,情节恶劣,反映出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差,应从严惩处,故原则上不适用缓刑。造成交通事故,同时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至(六)项情节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2.对于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至(五)项的单项情节的,可酌情适用缓刑;具有两项以上情节的,从严适用缓刑。
主要理由:这四项从重处罚情节均是危险性较高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鉴于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可酌情适用缓刑;但被告人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节的,说明该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极高,也一定程度反映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适用缓刑应从严掌握。
3.对于具有《意见》第二条第(六)项情节的,从严适用缓刑;且具有该条第(一)至(五)项情节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对于具有《意见》第(七)项情节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主要理由:这两项从重处罚情节均是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的情形,或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或是不思悔改再犯,故适用缓刑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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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苏省*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13〕328号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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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刑事处罚
11.认定醉驾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认定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12.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交通违法情况。
13.惩治醉驾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醉酒驾驶汽车的,一般应当定罪处罚。对于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谅解等情形的,可以从宽处罚。
14.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醉酒标准20%,且未发生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15.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七、关于量刑
16.人民法院在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17.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增加拘役一个月幅度来调节基准刑:
⑴发生交通事故;
⑵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
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
⑷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闹市区路段上驾车的;
⑸醉驾时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⑹具有违法或犯罪前科;
⑺具有先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⑻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8.在血量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以减少拘役半个月来调节基准刑:
⑴被告人构成自首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
⑵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⑶其他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
19.醉酒驾驶摩托车案件的量刑幅度可以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具体情形适当下调,以充分体现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判处罚金一般应当与拘役刑期相对应,一个月刑期对应一千元罚金,同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等状况,综合评判后确定罚金刑的数额。
八、关于缓刑的适用
21.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但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
2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⑵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⑶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⑷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⑸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的;
⑹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阻碍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3.对于摩托车醉驾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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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局、科、室):
为依法惩处危险驾驶(醉驾)犯罪(以下简称“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突出打击重点,规范处理好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关于“醉驾”犯罪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办理“醉驾”案件的实际情况,现就“醉驾”犯罪案件的不起诉工作突出如下标准指引供办案中参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下简称为“相对不起诉”)的,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
三、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除应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车辆时间、驾驶车辆种类、行驶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重要情节外,还应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因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其他交通违法等情节。
四、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应严格遵循“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原则。严格遵守案件办理程序规则。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从重情节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的;
(四)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以及B级以上驾照方能驾驶的机动车的;
(五)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
(八)在诉讼期间有隐瞒身份、不如是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驾驶机动车、逃跑,不愿具结悔过等情形的;
(九)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舆情等不宜作相对不起诉情形的;
(十)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六、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七、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车位,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
(二)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驾驶车辆,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超出本参考标准的规定,因具有立功等从轻情节确需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九、办理“醉驾”案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对犯罪嫌疑人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应通报其所属单位的纪律监察部门。
十、本参考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湖北省:湖北省*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节录(湖北省*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一、危险驾驶罪
……
【缓刑】
6.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一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积极赔偿的;
(2)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可以一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免处】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2)醉酒程度较轻,因急病救人、短距离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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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津市*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节录(津高法发〔2016〕71 号,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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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缓刑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
(2)取得被害方谅解的;
(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
四川省:四川省*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节录(川高法[2017]60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危险驾驶罪
……
(三)缓刑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刑法库”*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适用缓刑的。
(四)免予刑事处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
①无证、无牌照的;
②载人的;
③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
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
⑥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⑦*等手段抗拒查处的;
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
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
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2019年12月19日)
……
试行醉驾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的目的在于办理“醉驾”案件中依法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及时惩治犯罪,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
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
(5)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已报废的机动车、无牌证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刑事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逸的;
(8)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1、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移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2、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无上述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8种情形,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公职人员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其他人员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
3、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1)因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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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安全设施。是交通指挥的一种辅助设施。交通标志包括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其中主标志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和道路施工安全标志6小类,共有146种316个图形符号;辅助标志有5种16个图形符号。
交通环境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而变得复杂起来,
交通部门为了维护交通环境的合理秩序,采用了各种方式。
这6个交通标志不认识,12分完全不够扣
(1) 左侧通行和右侧通行:左侧通行和右侧通行还真是不好分,很容易弄混,不过教大家一个方法:你只记住上面的小三角形就可以,方向往左就是左侧通行,方向向右就是右侧通行。
主要是看图形顶端三角形的位置,在左侧就是左侧通行,在右侧就是右侧通行,两边都有就是两侧通行。
如今交通规则越来越严,很多老司机都说一年下来12分真的不够扣的,尤其是很多标识都相似,让司机分不清楚。
这种标志一般出现在道路一侧断交施工或事故堵塞路段,在距现场500m就会有指示标志,隔离板上有白底红色箭头或蓝底白色箭头,箭头指向左侧可以靠左侧行驶;箭头指向右侧可以靠右侧行驶。当然车速要放慢一些,以保证行车安全。
(2)干路先行:干路先行是在交叉路口的一种交通标识,提醒车辆在主干路上,拥有优先通行权。但不要因为有优先通行权,就随意行驶,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交通标志和其它交通信号一样,起到道路语言作用。具体讲:一是指挥交通,促进道路畅通。通过设置不同类型的交通标志,对车辆、行人的流量和流向起调节、控制与疏导作用。二是反映道路的概况、概貌,有效地保护路、桥。三是引导驾驶员行车,提高运输效率。四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通过设置的标志向车辆、行人预告前方道路情况让其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发生事故。
干路先行是在交叉路口的一种交通标识,提醒来车处在主干路上,拥有优先通行权。于此对应的是支路上的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识,支路车辆需避让干路车辆。
(3)单行路和直行路:我们可以把单行路想象成路面的样子,表示一切车辆单向行驶。而直行路的形状为圆形,表示只准许一切车辆直行。
直行:一直向前行驶的方向,并不是就是笔直的直线,而是顺着道路前行,有路口也不可拐弯。
单行:指车道,在这条车道上的车只能前进,不能向后开(不是倒车)即对头开,如高速公路就是单行,都向一个方向,到路口了拐弯。
现今社会由于汽车的增多,交通管理的治理压力也是愈发增大,于是交通部门就会出台各种新规、新政策、新标志来治理交通,同时加重罚款扣分的力度,新老司机若是不注意,随时都有可能被扣分罚款。
(4)禁止通行和禁止驶入:这两个就是外形的差别,这要怎么区分呢?长方形外框的是单行路;圆形外框的是直行的标志,这只能靠自己的大脑死记硬背了!
禁止通行标志是一种交通标志,表明车辆和行人不能再向前行驶并向前行驶以避免交通事故。空白内有红色圆圈是禁止一切交通,有一个白色的横杠是禁止机动车进入,根据不同的红色圆圈可以表示不同的含义,促使人们不能在禁止方向行驶,为了避免交通事故,起警示作用,禁止通过标志的正确使用可以减少交通事故,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随着车辆的增多,很多城市的道路网也随之扩建,除了道路拓宽之外,为了保证大家有序通行,往往会增加很多交通标志,和各种交通标志一同出现的还有各种摄像头。
(5)会车先行和会车让行:其实相对于前几个标志而言,会车先行标志和会车让行标志有一个很明显的区别,那就是箭头大小不同。大家只需要记住,箭头大的一方先行就够了,这样*不会出错!
会车先行
外观:会车先行是指示标志,为蓝底,白色、红色图案,正方形。
设置:会车先行标志一般出现在一些比较窄的道路上。
含义:当两车在狭窄路段会车时,红色箭头行驶方向的车辆要停车让行,白色行驶箭头方向车辆要先行。(即面对标志的车辆可以先行)
随着我国汽车数量的持续上涨,交通环境所承受的压力也是越来越大。汽车违章行为及交通事故破坏了交通环境的合理秩序,交通部门同样也是采取了各种方式和手段去治理这一状况,特别是使用以下的交通标志来引导汽车行驶。
会车让行:外观:会车让行是禁令标志,为白底,红圈,红色、黑色图案,圆形。
设置:会车让行标志一般设置在会车有困难的狭窄路段的一端,或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开放一条车道,作双向通行路段的一端。
含义:当两车在狭窄路段会车时,红色箭头行驶方向的车辆要停车让行,黑色行驶箭头方向车辆要先行。(即面对标志的车辆必须停车让行)
(6)停车让行和减速让行:其实这两个标志还是挺好区分的,都是让行标志,而“停”就是停车让行,“让”则是减速让行,可以单从字面来辨别这两个标志。
停车让行一般是路口视线较差的地方设置,须停车观察后再通行;
减速让行一般路口视线较好地方设置,可以看到支路上的行人车辆,须降低车速,如支路上有车辆行人穿越,则须让行。没有行人车辆则减速通过。
停车线是有红绿灯的位置设置的,停车让行线处没有红绿灯,两者不同。
停车让行标志:表示车辆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才准许通行。
减速让行标志:表示车辆应减速让行,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慢行或停车,观察干道行车情况,在确保干道车辆优先的前提下,认为安全时方可续行。设于视线良好交叉道路次要道路路口。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1、*酒驾处罚标准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2、新交通法对酒驾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酒后驾驶怎么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含〉以上80毫克/100毫升〈不含〉)以下)处500元罚款,记6分,驾照暂扣1个月至3个月。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130毫克/100毫升<含>以下的)处以8日至10日拘留,暂扣驾照5个月,并处18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13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处以13日至15日拘留,暂扣驾照6个月,并处1800元罚款,记12分。
4、酒后驾驶怎么处罚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不构成饮酒驾车行为(不违法);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为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这个标准相信很多朋友都知道,但具体喝多少酒就达到酒后或醉酒标准呢,是用酒精测试仪进行现场测定的,对着测试仪呼一口气,酒精含量马上就会显示出来。如果达到醉酒或酒后标准,当事人可提出异议,可以安排抽血化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一般要第二天出结果。
5、酒后驾车撞死人处罚
要看定性而异,如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醉酒驾车处罚的标准:《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刑。
7、酒驾交强险是否赔付
“酒后驾驶”包括“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饮酒与醉酒的判断标准,请参照此文《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标准、检验及行政处罚责任》。保监会所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仅规定驾驶人员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除了垫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
8、酒驾与醉驾的区别
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都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而从危害程度来看,醉酒驾车的危害性要远比饮酒驾车的危害性更大。
9、酒驾与醉驾的判定
酒驾规定: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就是醉酒驾车:扣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2000元、再加上15日的行政拘留。一年内有2次醉酒记录的酒吊销驾驶证(这里的一年是指第一次查到醉酒驾车日到第二次醉酒驾车日,而不是指一个自然年度)。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人们常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喝了酒了真的别动车!那么到底喝完酒多久可以开车呢?
问
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
01
饮酒驾车
02
醉酒驾车
问
酒驾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问
党员干部酒驾和醉驾应如何给予党政纪处分?
问
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律法学苑、法学评道、天津交警
审核:李新安
酒后驾驶:
1、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二、相关知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的规定,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如果驾驶员的驾车的过程中出现了违规驾驶时,不仅会对行人和驾驶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影响,同时也会给社会的治安和秩序造成恶劣的印象,所以在出现了任何的违规行为后,交警部门是会根据涉案的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做出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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