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金鹿,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桃园街道前屯村村民。
我今年39岁,离异以后独自抚养两个孩子长大。孤儿寡母生活不易,尤其在农村中总是会碰到各种明里暗里的为难。如今两个孩子都已经上学,但是作为拥有桃园街道前屯村户籍的村民却无法享受到跟同村孩子一样的人口地,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我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将前屯村村委会告上法庭,一二审村委会均败诉,然而新任村支书苗世东态度蛮.横,拒不履行F院判决,造成现在赢得了官司分不到地的现实局面,至今我的两个孩子仍未分得该有的4.54亩人口地,享受不到作为桃园街道前屯村村民应有的合法权益。
我此前因孩子在前屯村划分人口地的土地问题多次逐级反映情况,在跟村.委会干部协商的同时,也向桃园街道反映过有关情况,并通过乡、县两级Z府的相关渠道反映此事均无果,无奈之下为了维护我两个孩子的合法权益于2018年10月到平原县F院起.诉前屯村村.委会,F院判决原桃园街道办事处前屯村民委员会应该停止将原告于某某、于某某排除在分地范围之外的行为,在村内有人口地退出后,安排于某某、于某某照村规民约和其他缺地人口按照先后顺序接地4.54亩,后来村委会不服判决,向德州中院上诉,德州中院于19年5月27日下达二审(二零一九)鲁14民终672号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两审判决的结果均支持两个孩子应得到人口地,村委会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我只好又申请了强制执行,经过F院、办事处、村.委会多次调解,终达成:2020年秋解.决两个孩子接地问题。结果由于村支书交替,现任村支书苗世东接任以后不执行也不认可调解协议,另一方面虽然他在2021年7月1号向F院提交“接地情况说明”由我两个孩子接我小组朱胜利家两口人的土地4.54亩,可直到现在也未解.决。
F院判决书中明确提到我两个孩子符合“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条件,应当确定为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前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得相应的人口地。前屯村目前仍然实行“增人增地、减人减地、上挨下靠”的“村规民约”,该村规民具有一.定合理性,我两个孩子既然是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前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当享受该“村规民约”规定的相应权利,和其他缺地人口享有同样待遇。
村.委会视F院判决为儿戏,拒不履行判决内容,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人口地,当中的一个借口是因为退地户不退地,但事实是我去年找过退地户朱胜利了解情况,并有录音作证,他表示只要村干部通知他退地就退,可双方之间相互推诿,并且现在桃园街道的态度也偏向村.委会,走投无路之下我于今年5月份再次向执行局递交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到现在也没进入执行程序。
我的两个孩子作为村前屯村村民符合划分人口地的标准,也理应享有人口地的合法权益,然而村.委会置F院判决于不顾,百般阻挠推脱,我在此恳请上级部门和L导帮我解.决将孩子人口地落到实处的问题,解.决孩子的基本生活,也恳请社会大众帮我们主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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