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杨先生,家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2008年4月我们公司(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公司简称路通公司)与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签订了金川公园人工湖景观改造工程1标段的施工合同,合同期自2008年4月----2008年8月,经主.管单位和监理公司有关人介绍,决定把单项工程“塑石”分包给甘肃啸鸣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啸鸣公司),其法人是白某民委托.代理人是范某会,双方首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结算依据和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说明我方只付给啸鸣工程公司相关部门审定价的直接费,间接费与你方没关系,并在直接费中扣除有关费用,2010年1月14日补签了施工合同,相当于一个约束双方的付款合同。
然2020年建设单位才付清了该项目工程款,我公司也陆续付清了啸鸣公司工程款,不料2020年范某会意外去世,而他的妻子刘某榴委托其姐.夫把我们公司告到金昌市金川区F院,告我公司欠他连本单利一百多万元,并且随意找了几个与本案没有一丝关系的所谓的证人,他们信口雌黄说范某会欠他们的钱,而F院对证人的证词根本不调查就全部采信,更可笑的是刘某榴在告我时既没合同又没别的凭据只是拿的审.计部门对我公司的审.计报告,明白人想一下该审.计报告是建设.部门对我公司的结算依据与啸鸣公司分包我公司工程有何相干?F院又是怎么立案的?而一审F院判我付给刘某榴一百二十多万元,这究竟是合同纠.纷官司还是欠薪官司。可是工程款我早就按合同都一一付清了,人死不能复生难道我就按白某民说的我也不知道你们欠不欠我们的钱,我就是满树乱打枣,打着就打着打不着就算了,难道法律也被蒙蔽了双眼?不问青红皂白随意判决,这还是公平公正的F院吗?让我们怎么相信法律的权..威性?
再者白某民是其刘某榴的姐.夫,当时开庭时以旁听者的身份出现的,那为何在开庭一小时后变成了刘某榴的代理人和啸鸣公司的法人在法庭上大放厥词,且不说其姐.夫能不能做这个委托人,难道法庭允许双重身份并无任何证明其身份的人发言吗?我不明白这样的关系、这样的做法是不是程序违法?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是不是混淆了?
因不满一审判决,我方只能上诉寻求法律的帮助,我本就是按合同办事,也深知农民工的不易,所以从没拖欠农民工的工钱,范在世时因病要钱我方二话不说转给他十二万(超转两万),工程款已陆续付清。2010年签订的合同明显载明是甘肃啸鸣公司和路通公司签的合同,并有相关单位鉴定其真实性,并且刘某榴的代理律师耿某某在一审时明确表示若这个合同真实有.效我方就已诉讼主体不符撤诉,为何反过头来范的妻子一年后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其姐.夫白某民的怂恿下起.诉我公司,并将官司打赢,可想而知白某民其身后的靠山有多硬!其中的缘由令人唏嘘,而我们zui信赖的F院他本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化身,为何一次次的判决却匪夷所思?经鉴定合同是真实的,合同的签订是两个公司签的为何判决却判给了所谓的代理人?我们苦苦寻求公平但都无果,无处诉求。只能将此事公布出来希望各界人士帮帮我们,请求甘肃省高院依法再次审C我们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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