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二)成本法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映取得时的成本
2、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投资收益
3、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适用范围: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
(二)权益法核算
科目设置: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投资时点)
——损益调整(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及利润分配变动)
——其他综合收益(投资后其他综合收益变动)
——其他权益变动(投资后其他)
(1)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中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2)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代表的是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的份额,投资收益代表的是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
扩展资料
成本法的优点在于:
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
第二,核算简便;
第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
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
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
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中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 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权益法的优点在于:
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
第二,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当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分为两种。一种是成本法,一种是权益法。
(一) 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1、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按照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是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只限于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所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例]某企业2006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购入甲公司10%股份。该股份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该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近几年实现的净利润、分配股利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年 度 甲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当年分配股利
2006年 1000 800
2007年 1800 1500
2008年 2500 2000
其会计核算过程如下:
(1)2006年1月1日,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2)2006年甲公司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000
(3)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应收股利 800000
(4)2007年甲公司宣告发放股利时:
长期股权投资应冲回成本:(1500+800-1000)*10%-80=50(万元)
借:应收股利 1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0
(5)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应收股利 1500000
(6)2008年甲公司宣告发放股利时:
长期股权投资应冲回成本:(2000+1500+800-1800-1000)*10%-80-50=20(万元)
借:应收股利 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
投资收益 1800000
(7)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应收股利 2000000
(二) 权益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
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应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若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发生变动则不作账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比较复杂,在核算中使用的明细科目有:
1、 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与取得投资时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作比较。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其享有的公允价值份额,则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即按实际成本入账;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其享有的公允价值份额,则应按其差额增加初始投资成本,同时增加“营业外收入”。
2、 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投资后,应根据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的情况,按其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科目,同时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当考虑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不一致,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3、 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在持有期间,投资企业应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情况,按其享有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相应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000万元购买A公司40%股权,能够参与A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投资当日,A公司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甲公司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A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其中A公司存货账面原价为600万元,甲公司取得投资时公允价值为775万元,已全部对外出售。A公司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50万元。账面原价2550万元,已使用2年,甲公司取得投资时公允价值为2750万元,剩余使用年限18年。(甲公司与A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所得税率均为25%)
其账务处理如下:
(1) 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成本) 24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0
营业外收入 4000000
(2) 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时:
因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就调整的利润计算如下:
存货:(775-600)****=175万
固定资产:(2750-50)/18-(2550-50)/20=25万
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000-(175+25)*(1-25%)]*40%=74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损益调整) 7400000
贷:投资收益 74000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因此,与新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相比:
1、新准则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性的股权投资,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之外,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新准则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改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并规定,在合并报表时,先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之后再进行合并。
3、新准则对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对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或重大影响(对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仍旧采用成本法核算。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可简单概括为两句话,即1、两头成本法,中间权益法;2、上市公允价值,非上市成本法。
可以用成本法,也可以用权益法,前后要一致,长期股权投资在全流通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公允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其后续计量的账务处理不同。
1、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权益法下,
(1)投资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应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中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将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除按照以上步骤已确认的损失外,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处理。
(3)投资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这里所讲的“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4)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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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是指在对长期股权的后续计量中采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权益性投资中,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是以下两类: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成本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应抵减初始投资成本金额的确定
按照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自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损益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具体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一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大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