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意外险赔付流程:
1、首先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之后应尽快联系保险公司报案,在报案时说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投保险种、事故发生地点及原因等事项。
2、之后由保险公司派理赔人员进行事故核查,同时告知被保险人理赔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由被保险人将理赔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就可以前往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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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具体详情如下所示
中国人寿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被保险人意外残疾、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等。在意外伤害保险期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以下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中国人寿意外伤害险的免赔条款:
一、椎间盘突出症。
二、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理赔方法如下
1.联系当初销售你意外险的代理人,他会告诉你理赔程序的所需单据。
2.如果联系不上,拨打中国人寿客服95519转人工服务后,理赔报案。
3.切勿遗失医院所开所有单据,意外险是报销制,没有单据不能理赔的
拓展资料:
意外险:
1.意外医疗:因为意外产生的门诊或者住院,对费用进行报销;
2.意外伤害:因为意外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才能赔付。首先你看你买了意外医疗没有。如果有,提交你的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或者出院小结、发票原件、费用清单(住院才有)、意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其他小事情工作单位或者居委会出)、你名字开户的存折或者卡。就可以了。
案例解析:
2001年6月6日,某市公安分局为其在职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约定投保单位每一在职职工主保险额为2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额为1万元。
2002年2月23日,被保险人谢某在一酒店因意外情况导致颅脑严重损伤,24日被送往医院抢救,3月22日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此后,谢某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
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在被保险人住院病史中,现病史一栏记录有“患者约10小时前酒后摔伤头部”,供述人为徐某,并注明较可靠,另外在该院的出院小结中也再次记录“患者因酒后摔倒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保险公司遂以被保险人属酒后摔倒所致事故,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作拒赔处理,受益人对此不服,诉诸于法院。
在寿险理赔实务中,很多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医疗记载是理赔决定的惟一依据,但由于医疗记载的特殊性,特别是病历中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在实务处理和保险纠纷诉讼中颇具争议,在此,笔者试从证据规则角度出发,通过一则典型的保险纠纷诉讼案例,发表个人见解。
双方意见
原告(受益人)对条款没有异议,只是认为该病史中关于现病史的陈述并非谢某本人亲自所述,而是由别人传闻再转述,认定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病史中关于被保险人酒后摔倒的描述虽来自于他人转述,但当时情况是被保险人被送至医院时,已昏迷不醒,所以要求其入院时向医生口述病情显然是不现实的,且医生在病史记录时特别注明,病史来源较可靠;另一方面,在医院的所有记录中都写明酒后摔倒所致外伤,因此被告认为医院的记录虽然是转述而来,但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判断,医院的记录是真实、客观的,能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所以证据具有证明力,被保险人情况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
在中国人寿保险进行了报案,提交完全的理赔资料。报销所需时间:
1、5000元以下3-5个工作日。
2、5000-10000元的3-7个工作日。
3、10000元以上的5-10个工作日。
中国人寿保险报销流程:
1、发生合同内保障的风险,需要理赔,首先要报案。
2、公司的理赔部或者是自己的经纪人,在确认事情属实后,会要求投保人提供如下相应资料。
保险合同原件、投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投保人的银行卡复印件(正反面)、被保险人门(急)诊病历原件、被保险人诊断证明书原件(医疗机构出具,加盖印章)、被保险人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出院小结原件、被保险人病理报告原件、审核之前,还会要求填写就医原因、过程,才会递交到分公司。最后递交到总公司,确定赔付后财务打款。最后退回合同,将理赔款打进受益人账户
1.确定购买保险的责任:
意外伤害只管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意外伤害医疗只报销因为意外所造成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
意外津贴,因意外住院才可理赔
各家公司规定应该都差不多,以下是对于个人客户的
1.关于保险金申请人的规定
1)生存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医疗(费用、津贴)保险金的申请人必须是被保险人本人;
2)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必须是身故受益人本人,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身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3)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
2.关于申请理赔时效的规定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理赔申请应备材料一览表
以下材料为客户办理理赔申请时所需要的基本材料,但由于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不同,本公司可能会需要客户提供一些与本次理赔相关的其他资料。如有需要,本公司理赔部门会及时联系客户。
1)基本申请材料:
保险合同原件、理赔申请书(团体保险需单位盖章)、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受益人身份证、银行存折或卡(注:账户名必须为受益人本人或被授权领取保险金者)。如委托他人代办时,需提供客户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2)分险种类型申请材料明细:
理赔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项目与应备材料
意外医疗门诊类1、2、3、4、5、7、8、10
意外医疗住院类1、2、3、4、5、6、7、8、10
住院津贴类1、2、3、4、6、9、
住院费用类1、2、3、4、6、7、8
重大疾病类1、2、3、4、11
残疾金1、2、3、4、12
身故类1、2、3、4、13、14、15、16
应备材料说明
1、保险合同
2、理赔申请书
3、受益人存折复印件
4、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5、门诊病历
6、出院小结
7、医疗费收据原件
8、医疗费用明细单
9、医疗费收据复印件
10、意外事故证明
11、重大疾病诊断证明
12、伤残鉴定报告
13、死亡证明
14、户口注销证明
15、尸体处理证明
16、身故受益人身份证明
意外保险赔偿标准是:保险金额越高,获得的赔偿就越多
如果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额赔偿;意外伤残,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对应比例赔偿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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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人身意外险赔偿标准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二、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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