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基金拟投资方向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发起人要具备3年以上的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每个发起人的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50亿元以下规模的产业基金只需要在发改委备案,50亿元以上的需要经过发改委审批。
拓展资料: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四,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产业基金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以股份公司形式存在或者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基金的每个投资者都是基金公司的股东或者投资人,有权对公司(企业)的经营运作提出建议和质疑。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法人(合伙人),所聘请的管理公司权力有限,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彻底分离,投资者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公司的决策取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管理公司对基金的管理运作。
二、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不是以股份公司形式存在,投资者不是股东,而仅仅是信托契约的当事人和基金的受益者,无权参与管理决策。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不是法人,必须委托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得到彻底分离,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稳定的运作。由于管理公司拥有充分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权力,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资产的支配,不会被众多小投资者追求短期利益的意图所影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运作模式。
可以。
政府设立私募基金,就是在政府为了获取当地市场,实施“私募股权”,因此国家设立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主要包括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两种。追求的不是股权收益,而是通过上市、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股权转让路径出售股权而获利。
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两地政府合作的基金公司有很多,以下是一些比较知名的:
1. 招商局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招商局集团和香港仁和药业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并购重组等业务。
2. 中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中信证券与台湾泰富证券共同出资成立,主要经营公募基金、专户理财等业务。
3. 华夏联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华夏银行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联合利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业务。
4. 广发汇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广发证券与香港汇丰银行共同出资成立,主要经营公募基金、专户理财等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任何一家机构进行投资之前,请认真了解其背景及相关产品信息,并谨慎决策。
合资公司。
和政府成立合资公司能较大得到政策优惠,更为容易保持和扩大市场份额。
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又被称为合营企业,一般主要是由两家公司共同成立的,分别拥有股权,共享利润、风险及控制权等。在我国一般都是那些中外合作,也就是中国和别的国家的公司一起出资出技术,成立的一个公司。
投资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的科技项目。
(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以研发阶段项目为主。
一是政府投资基金是实现政策目标的工具,而不是政策目标本身。近年来,各地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迅速但运行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忽视了政府投资基金作为“政策工具”的身份定位,错误地将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本身作为发展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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