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2、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3、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4、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企业的红利不应该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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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红利不应该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扩展资料: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
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这个是没有明确规定的,需要你们在项目成立之前做好协商,多沟通双方的想法,一定要确立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规划以及后期的利润分配,签订正规的合伙协议,这样后期利润分配的时候才有依据,就算产生矛盾,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
拓展资料:
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是企业在一定时期 (通常为年度) 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利润分配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 以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即企业全部所得额,以此为基数,在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前,按规定对企业的联营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免税项目,采取扣减的方法进行初次分配。所扣除的免税项目主要有:分给联营企业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利润、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以及企业各种单项留利(如留给企业"三废"产品的净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 等。
对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进行税前利润分配后,应在承包经营期内按承包合同规定的形式 (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润,不再计征所得税和调节税。全部所得额扣除初次分配后的余额,即为企业应税所得额。
(2) 以企业应税所得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计算应交纳的税额,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再次分配。应税所得额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即为企业留利。
(3) 以企业留利为基数,按规定比率将企业留利转作各项专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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