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求听证,回复企业时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问好,需要标明回复公司名称,例如尊敬的XXX公司。
2、正文,正文主要是说明关于听证会的回复态度,应该体现出客观、诚恳,表达出积极的配合态度。例如感谢贵公司对我们产品/服务的关注和支持。针对贵公司要求听证的事项,我们非常重视,并将积极配合。为确保听证顺利进行,我们会尽快安排听证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将相关信息告知贵公司。同时,我们将认真准备,提供充分的资料和信息,以期达成公平、公正的裁决结果。再次感谢贵公司的关注和支持,我们期待与贵公司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3、结尾,此致,敬礼。
4、落款,XXX单位,年月日。
德国管家提醒您:
当前德国法律和德国政府对外国企业并购德国企业的政策限制
(一)市场准入
德国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与德国内资企业一样,视外国投资者基本等同于国内投资者,几乎不存在任何限制。
目前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及核垃圾处理项目。
除特殊行业之外,外国投资者无需任何审批即可收购德国企业。需要审批的行业包括:银行,保险业;金融;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及植物保护剂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及蒸馏设备的生产及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及零售;需获得经营许可或生产许可运输和出租公司等等。
(二)国家安全审查
一般情况下,外国企业在德国投资不需经过政府审批。尽管德国政府有权对是否允许任何外商(非欧盟)的投资进行审查,但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但是,理论上外商投资行为仍然有可能存在限制或禁止。需要注意的是,对敏感性行业(战争武器、驱动作战坦克或其他履带式装甲车的发动机或变速器、有信息技术安全功能、处理国家机密信息的产品或对此类产品的信息技术安全功能至关重要的零部件),在获得25%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份转让合同订立后,外国投资者需要立刻向联邦经济与科技部主动申报该交易;对于非敏感性行业,则外国投资者无需向联邦经济与科技部申报,但联邦经济与科技部可以自行决定审查收购交易。
1、审查主管机关
根据德国《对外经济法》(Au?enwirtschaftsgesetz,简称AWG)及其实施条例(Au?enwirtschaftsverordnung,简称AWV)的规定,德国联邦政府授权于联邦经济与科技部(简称BMWi)对外国投资者收购以德国为住所地的、超过25%投票权股份的企业进行审查。具体而言:
(1)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系指住所地在欧盟境外的投资者,包括欧盟境外的投资者在欧盟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此外,如并购方虽是在欧盟境内,但其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25%以上由住所地在欧盟之外的人士持有,则也被视为是外国投资者。
住所地在欧盟之外,但是属于欧洲自由贸易联合体(EFTA)的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不被视为外国投资者。
(2)表决权股份超过25%的计算
股权比例计算包括并购方直接收购的股权和其通过关联公司或其他公司协议间接控制的股权。具体而言,在计算购买者购买有表决权的股份是否达到25%时,(1)如果并购方拥有一个第三方企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达25%以上、且这个第三方企业已经拥有被并购方的股份,则这些股份也被计算在并购方计划购买的股份之内;(2)在并购方与一个第三方企业签订了共同行使投票权的协议的情况下,该第三方企业拥有的被并购方有表决权的股份也应被计算在并购方计划购买的股份之内。
2、审查的内容和审查后果
审查的内容是受审查的并购行为是否将会对联邦德国的公共秩序和安全构成威胁。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作为审查的主体,可以在:(1)股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或者(2)在收购者公开宣布其收购要约起三个月内做出决定是否启动审查程序,此处的期间即为审查的有效期。
若审查结果表明这样的并购可能威胁德国的公共安全和国家秩序,联邦经济与科技部就有权通过行政决定禁止或限制这样的并购,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禁止或限制投资者在收购后行使股东表决权,也就是限制外国投资者对德国企业重大事项施加影响;二是取消此次收购,委托财产管理公司将项目复原到收购前状态。
(三)反垄断审查
如果拟进行的收购满足德国反垄断审查的触发条件,则不论该收购对竞争产生的实际影响如何,收购方应当向德国联邦反垄断局进行反垄断申报。若未申报,则可能面临最高达100万欧元的罚金。
1、申报标准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需进行德国反垄断申报:(1)收购代表德国公司至少持有25%的表决权的股份;(2)收购各方在全球的营业额合计超过5亿欧元;(3)至少一方在德国的营业额超过2500万欧元以及其他各方中至少一方在德国的营业额超过500万欧元。其中,营业额的计算包括该收购公司所属集团的营业总额,涵盖最终控股母公司以及为最终控股母公司完全或部分控制的关联方,但应当扣除集团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并购只涉及两家企业,且两家不是关联企业,同时其中一家全球销售总额低于1000万欧元,或进入德国市场至少5年、在德国的营业额低于1500万欧元,则不需要申报。
2、审查期限
申报后,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将启动为期一个月的初步审查(阶段I),若联邦反垄断局决定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则交易将被视为获得批准。如果联邦反垄断局决定启动进一步调查(阶段II),则其将在自申报之日起四个月的时限内主要针对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决定。
3、欧盟反垄断审查和德国反垄断审查的关系
如果拟进行的交易达到欧盟的反垄断申报标准,则仅需进行欧盟的反垄断申报;如果未达到欧盟的申报标准,但达到了德国的反垄断申报标准,则需进行德国反垄断申报。
欧盟申报的标准是:欧盟《并购条例》第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情形时,并购具有共同体规模:(1)参与并购的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年营业额共同达到50亿欧元;并且(2)参与并购的企业中至少有两个企业在共同体的年营业额达到2.5亿欧元。但是,如果参与并购的各企业在共同体范围的总营业额的2/3以上来自一个且是同一个成员国,则不构成共同体规模。”《并购条例》第1条第3款的规定:“在不满足第2款标准情形下,如同时满足下述情形,则也构成共同体规模:(1)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全球的年营业额超过25亿欧元;(2)参与合并的企业至少在欧盟3个成员国的共同市场年营业额超过1亿欧元;(3)参与合并的企业中至少有2个企业各自在欧盟上述3个成员国中的每一个的市场年营业额超过2500万欧元;(4)参与合并的企业中至少有2个企业各自在欧盟市场的年营业额超过了1亿欧元;(5)参与合并的各个企业在欧盟市场年销售额的2/3以上不是来自一个且是同一个成员国。但是,如果参与并购的每一个企业在共同体范围内的总营业额的2/3以上来自一个且是同一个成员国,则不构成共同体规模。”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购完成后,对其他国家也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那么也有可能触发其他国家(比如美国、中国)的反垄断申报程序。
德国法律对于外国企业并购德国企业之后,在技术(专利)转移、劳动用工等方面的限制和保护措施
(一)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移
在技术转移方面,就本所律师所知,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商标方面需要注意其他国家的第三方是否享有在先权利、从而可能会潜在的妨碍在其他国家使用目标公司商标,妨碍的范围可能是全部的目标活动或至少是当前计划拟定的特定活动。并且如果在其他国家的第三方拥有这样的权利,其可以要求商标权人立即停止使用商标,也可能提出进一步索赔。
在外观设计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德国法律仅保护经注册的外观设计;而在欧盟,未被注册的欧共体外观设计也被保护。
在公司名称方面,德国法律规定公司名称作为一个商业标志也可被设定为标志权,并且公司的名称赋予其所有者在德国为商业活动之目的而使用该名称的排他性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局或法院认为公司名称缺乏显著性,则有可能会存在此类公司名称权被拒绝的风险。并且,如果第三方在德国对相关产品拥有在先的标志权(比如商标权或/和公司名称权),则在先者可阻止公司使用该标志并提起诉讼。而在欧盟,欧盟并没有对公司名称权作出保护规定。
在软件的版权保护方面,德国法律规定,软件受到版权保护,其中对于在雇主指导下形成的软件所有权转移给用人单位,但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表明德国法律可能更偏向独立开发或创造某一产品的个人,关于此产品的所有权利并非自动归属于雇主及客户。因此取得全部知识产权的合同需要事先进行协商。
在专有知识保护方面,仅在专有知识是:(i)秘密的,即不为普遍知晓或容易取得的;(ii)重要的,即对产品生产是重要且有用的;以及(iii)可识别的,即以充分全面方式描述使其可能满足秘密性和重要性的标准,专有知识才受到保护。
对于知识产权转移方面,需要注意:(1)如果目标公司签署了许可协议,需要关注许可协议是否允许转许可;(2)相关产品的专利、版权、商标是否登记在目标公司名义下,如果不是登记在目标公司名义下,则应当要求转至目标公司名义下;(3)目标公司的拥有专有知识的核心员工是否与目标公司签署了长期劳动协议或是否愿意继续留在公司。
(二)劳动用工
对于德国企业被并购之后,针对劳动用工方面,德国法律规定,并购方应接收被并购公司的员工。但是,企业因并购原因确需裁员的,应由董事会报请股东大会通过,而无需征得企业委员会的同意,但企业委员会有知情权。董事会应及时向企业委员会通报并购方案,并按规定事先书面通知企业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自举行听证会之日起一周后,无论企业委员会是否同意,雇主即可签发辞退通知书。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辞退通知书均需书面且以原件形式做出并提前通知当事人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提前通知的时间需要根据工龄来确认。被辞退者如认为辞退不合理,可在收到辞退通知书后一周内通过企业委员会向雇主提出书面申诉,如未达成和解,雇主有权强制执行辞退,但当事人可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三周内向当地劳动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雇员错过这一时限,解雇有效,无需考虑解雇理由之合法与否。
德国法律规定对于裁员应该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最高可达12个月的月薪,但年满50周岁且在同一公司工作15年以上者可享受最高15个月月薪的补偿金,年满55周岁且在同一公司工作20年以上者可享受最高为18个月月薪的补偿金。
证监会:
监管证券市场,维持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为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认证让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和发展。
听证会:
听证会/聆讯(Hearing)指初审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前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的法定程序.通常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要求法官裁决某些特定事项时,法官才会在公开审讯前举行听证会/聆讯,如当事人一方要求法官下达临时禁止令或要求授予临时性子女监护权或抚养费等。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听证会这个问题涉及规范性行政公文制发程序问题。国务院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6条规定:“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而规章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环节,其中在起草环节上,条例第35条规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该市城建局发布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却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未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其实是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只按一般行政公文制发程序在内部酝酿好,尔后直接向社会发布实施,无法征得有关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以上内容节选自《应用写作》杂志2005年第8期《行政公文如何体现依法行政》)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听证会 hearing。法院或特别委员会举行的会议。通过认真听取事件经过来掌握事实真相,判定是非曲直。比如美国国会每年要对联邦储备局听证两次,听证会内容被市场高度关注。
康得新122亿账面资金“突然没了”,事件持续发酵,上市公司和北京银行甚至闹到了对薄公堂的地步。结果,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大股东康得集团巨资豪赌的碳谷项目也彻底黄了。
7月31晚间,*ST康得又自曝家丑,实控人钟玉、康得集团、康得新通过康得集团及其关联方将投资项目的出资全部予以抽逃。惹得参股企业康得碳谷怒发议案:要求取消康得新及康得集团的股东资格。
倒霉的是,一并参与投资康得碳谷的山东荣成国资,却因其他股东方出资迟迟不到位而造成20亿投资打了水漂。据悉,这个曾被视为世界级“碳谷”项目建设,计划投资金额高达500亿元。
此前,市场曾质疑康得新大股东挪用资金投向碳纤维业务,如今看来,康得碳谷等项目资金断档已久,“消失”的百亿存款去向依旧成谜。
项目公司怒撤股东资格
百亿存款谜团还没解决的上市公司康得新,又摊上了事了。
7月31日晚间,*ST康得披露公告称,收到参股公司康得碳谷《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钟玉、康得集团、康得新通过康得集团及其关联方将全部出资予以抽逃。因此,康得碳谷在7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取消康得新及其大股东康得投资集团股东资格。
简单来说,大股东康得集团抽逃出资金额,康得碳谷忍无可忍,要求取消“赖钱”股东方的股东资格。
2017年10月13日,*ST康得与关联方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及山东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康得碳谷,并签署了《康得碳谷 科技 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按照协议,上市公司*ST康得拟向康得碳谷增资20亿元,康得集团增资90亿元,荣成国资增资20亿。增资后三方占注册资本总额分别为14.29%、71.42%和14.29%。康得碳谷总计注册资本高达140亿元。
2017年10月,上述三方股东签署补充协议,将康得集团的出资方式调整为现金及其所持中安信 科技 有限公司股权的方式出资,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而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截至2017年12月20日,康得碳谷的实缴资本为42亿,这其中包括了*ST康得和荣成国资的出资资金,而大股东康得集团仅出资2亿。
随后,康得集团未到位的出资资金再次“中途变卦”。2018年12月,康得新公告,由于受到国内融资环境的影响,以及中安信股权结构调整及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康得集团对康得碳谷的注册资金到位时间及中安信股权置入时间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前。
如今,按照项目公司康得碳谷的说法,*ST康得和康得新集团的全部资金均被抽逃,全部资金共计22亿元。
据上述公告显示,鉴于*ST康得是否实施了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具体方式、抽逃具体金额等事项均存在争议,为保障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ST康得对相关议案投了否决票。不过,从最终表决结果看,该撤销股东资格的议案还是获得通过。
500亿碳谷项目烂尾
荣成国资踩雷康得事件
不过,康得碳谷项目的烂尾,在康得集团事件曝光前,已经露出端倪。
回溯两年前,山东荣成市的康得碳谷正式举行奠基仪式,康得集团董事长钟玉和一众公司高管高调出席活动,彼时,国内外多达600余位的工商学银行等各界重磅人物悉数到场祝贺。当时,钟玉喊出将康得碳谷建设成“炭纤维全球领导者”。
按照当时官方披露的规划,康得碳谷项目共分五期建设,项目总投资和占地规模分别达到500亿元和6600亩,由康得集团、康得新集团、荣成市政府共同出资建设。康得碳谷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高性能碳纤维6.6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原丝16.8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3万吨,预计年销售收入达1000亿元。
据威海新闻网报道称,当年为争取康得碳谷项目的落地,荣成市荣成市先后召开13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相关部门赴省对接24批次。原本需15至20个工作日完成的公司名称核准,5天内完成;原本需12个工作日完成的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及需5个工作日完成的立项,均在1天内完成。
据了解,当地仅用两个多月时间就完成了项目区的搬迁工作,规规整整的6600多亩土地让企业没了后顾之忧。“原本需几个月才能完成的工作量,硬生生在一个月内干完了”。当地参与建设项目的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2018年2月,康得碳谷项目全面开工。然而仅仅过去一年,康得碳谷项目就因为资金问题出现了停摆,股东方康得集团承诺的90亿增资资金迟迟没有到位。随后,上市公司*ST康得爆出大股东康得集团违规挪用资金、122亿资金“离奇”消失的事件。如今,康得集团抽逃资金的事实,彻底坐实。
倒霉的是,此前和康得系一同出资建设康得碳谷的山东荣成国有资产管理供公司,已经投资的20亿资金则“打了水漂”。据21世纪经济报道称,荣成市开发区相关人士早在今年1月左右就已经确认,康得碳谷的项目已经停工很久。
今年3月,有市场人士消息透露,荣成康得碳谷早已停产,此前共同组织促成项目建成的荣成国资及政府人士组成的团队已经解散,当地拟准备成立产业基金来支持康得碳谷继续建设,但仍需要筹集资金。短期来看,康得碳谷很难复工。
上述产业基金是否接盘碳谷项目尚未获得官方确认,不过,荣成国资似乎对康得碳谷的项目已经心灰意冷,其持有的康得碳谷部分资产已经进行了质押登记。
据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显示,今年3月和1月,康得碳谷 科技 公司将炭纤维资产抵押给荣成市城建投资开发公司,两笔抵押物资产合计28亿元左右。
2019年4月,荣成市人民政府在回复《康得碳谷拖欠实习工资》时表示,康得碳谷因资金问题经营困难,所有员工工资均未按时发放,政府一直在协调康得集团筹措资金,目前资金已基本到位,近日公司将会安排陆续发放。
康得碳谷的危局,受康得新事件牵连,至今未解。
碳纤维项目基本落空
大股东资金到底去哪儿?
值得注意的是,受市场关注的离奇失踪的122亿存款资金,直到现在,涉事的上市公司、股东方以及存管银行都发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
*ST康得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时曾表示,公司不排除公司资金通过《现金管理合作协议》被存入康得投资集团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的可能性。
那么被挪作的资金到底被用到了什么地方呢?
据财新报道称,此前康得新实控人、前董事长钟玉曾在债券持有人大会上表示,股东挪用部分在100亿元以下,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钱放在一个资金池混用。康得投资集团挪用资金用途有二,一是投资碳纤维项目,二是股权质押贷款补仓,贷款的钱也主要用于碳纤维项目。
对于碳纤维项目,钟玉似乎将康得集团未来的理想和野心都一应押注在其中。在多次公开场合中,钟玉就表示,未来碳纤维业务会装进上市公司。一方面碳纤维业务是公司业务发展的一个链条,另一方面装入上市公司后,将来融资更便利,也有利于扩大规模。
但从现有的信息来看,巨额资金投到碳纤维项目的说法似乎无法立足脚跟。
除了康得碳谷的90亿增资出现资金断档的情况之外,钟玉及康得集团投资的其他碳纤维项目也出现了资金问题。据了解,康得集团投资的张家港航空复合材料产业园,如今仍未正式进入施工阶段,现场调查的情况来看,当地除了部分民居,仅剩农田。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10月,康得集团和意大利LEONARDO股份共同打造张家港航空复合材料产业基地。康得航空复合材料产业园项目总投资300亿元,计划分四期,于2025年建设完成。一期项目投资50亿元,占地400亩,建设期2年。据悉,该产业基地主要配合国家“大飞机”战略,彼时,钟玉对碳纤维材料项目依旧雄心满满。
与此同时,在钟玉的资本布局中,康得新旗下的中安信 科技 公司、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常州康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均是集团布局碳纤维蓝图的重要执行者。其中常州康得新符合材料公司“新能源 汽车 碳纤维车体及部件项目”于2017年11月奠基,计划投资120亿元。然而,常州项目同样在今年传出工程停摆的消息。
此外,有投资者担心,康得新投资的中安信碳纤维产业园以及智能化碳纤维复合材料部件制造工厂,耗资数十亿资金,如今会否和其他碳纤维项目一样,出现停摆或中途搁浅的情况。
5月12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官方℡☎联系:博发布消息称,2019年5月12日,康得集团董事长、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钟玉,因涉嫌犯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随着钟玉的被捕,康得新的百亿资金去向,依旧成谜。
连续四年财务造假
上市公司面临退市危机
实际上,受大股东康得集团牵连的上市公司*ST康得,并不无辜。连续四年造假的惊人 历史 ,无疑也震惊了市场,同时令投资者损失惨重。
从今年1月份开始,*ST康得爆出无法按期兑付15亿短融券本息,业绩真实性受到市场质疑,随后上市公司持续爆雷,122亿账面资金“不翼而飞”,大股东大康得集团或存在挪用资金情况、实控人钟玉被公安采取强制措施。
7月5日,*ST康得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对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启动了对公司的立案调查。
根据证监会的认定,康得新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等方式,在2015年至2018年的年报中分别虚增利润23.81亿、30.89亿、39.74亿、24.77亿,合计虚增达119.21亿元。
除此之外,*ST康得还涉嫌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和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以及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违法行为,导致*ST康得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目前,证监会已经向涉案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拟对*ST康得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8月15日,证监会将就康得新公司的调查举行听证会,要求公司进行陈述申辩。
危机重重的*ST康得无疑也将面临退市危机。深交所公告,*ST康得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7月8日,*ST康得股票开始停牌,股价定格在3.52元,市值跌至124.64亿元。相较2017年股价高位26.67元,股价跌幅超过85%。
而据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持有*ST康得的股东户数仍然高达15万。
昔日的千亿市值的“白马股”,如今却深陷泥潭。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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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益事业部门在一些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收费项目涨价之前常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尤其是消费者的意见,让老百姓对公共事业发表意见,让老百姓参与公共事业收费的制订,让决策在阳光下进行。同以往相比这是一种进步,值得肯定。无疑,听证会是了解民意、发扬民主的一种好形式。
一般说来,价格调整听证会的结果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同意涨(包括是涨多还是涨少),另一种是不同意涨价。然而,如今在听证会后听到的是一片涨声,几乎是“逢听必涨”。据报道,听证会的结果最终不同意涨价的,全国仅有3例:广州的垃圾收费方案、成都有关交通收费方案、惠州市公交公司的涨价要求。如此看来,大多数听证会的结果有点不正常。
就像几乎没有通不过的论证会、很少有达不到标准的验收会一样,听证会的结果往往都在人们的预料之中。在这样涨声响成一片的听证会上,谁真正代表广大消费者说话?消费者说的话听得进去吗?如果听证会几乎都达到了举办者要达到的目的,像这样代表着要求涨价一方的意见而进行的听证会,一切都是预定好了的,听证会对于涨价的结果没有丝毫的制衡作用,为了听证而进行的听证,还有什么举行的必要?
价格听证会制度是一项强制性制度。它是用程序的公开来保证结果的公正,最大限度地让公众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来,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行政民主和社会民主的重要方式。听证会本来是个好东西,如今被歪嘴和尚念歪了经。成为一种“走过场”、“做秀”,通过这种时髦的形式,涨价便被赋予了合法性,于是听证会成为了“涨价会”。形式主义害死人,听证会的作用名不符实,长此以往必然招至人们的厌恶,其公信力将大打折扣甚至被泯灭。
众所周知,开会的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决定开会的结果。听证会要不变味,应该在听证会的召集、组织、主持等方面加以规范,须切实解决好存在的突出问题,用制度、规定来增强听证会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让听证会充分体现民情民意,真正表达消费者的声音,就是涨价也要涨得明明白白,让人信服,使听证会真正发挥作用。
给您个样本参考吧,有空来我这里交流:
2005年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进入实质性运转的第一年,也是我市全面实施“十五”计划、着力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一年。一年来,建投公司遵循“服务经济大局、实现跨越发展”的工作思路,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资办)的直接领导下,牢固树立经营城市理念,以加快阜阳城市发展为己任,紧紧围绕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申贷这一主题,拓展思路、抓住机遇、积极探索、锐意进取,全面完成了2005年工作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为阜阳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回顾今年所做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思路
1、明确建投公司投融资的主体地位。建投公司是阜阳市政府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也是市政府利用组织优势,调控、整合城市资源,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城市功能的操作平台。其主要宗旨是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创新市场融资方式,将政府行为变为企业运作。建投公司的设立,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司经营”的新机制、新理念有了明确的载体。
2、明确建投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地位。为加强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强化项目决策,必须首先从机制上进行完善和规范。为此,市政府专门成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作为决策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指导。投资委下设投资办作为承上启下的中间机构,直接领导、督促建投公司及时把投资委的决策贯彻落实,具体实施。形成了宏观(投资委)、中观(投资办)、℡☎联系:观(建投公司)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确立了建投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地位。
3、明确建投公司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建投公司作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融资运作主体,从设立之初,就明确了职能和任务:一是融资,依托政府有效资产,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满足城市建设资金需求;二是投资,投资重点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共设施(政府性投资项目),同时选择有全局带动性和有较高收益的项目进行投资,增加收益,壮大实力;三是还贷,建立债务偿还机制,高效运作城市资产,促进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土地资本的不断增值,确保债务按期偿还。
4、明确工作思路。在明确定位、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建投公司明确了2005年的工作思路:服从服务于阜阳经济发展的大局,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全方位打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抓好项目建设,规范资金管理,积极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增强公司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完善机制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开行贷款资金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切实完成承贷建设和还贷职责,建投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2005年8月18日召开了公司重新组建后的第一次董事会,标志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步入正常运行轨道。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者按各自分工,充分发挥职能,切实做到决策民主化、监督制度化、管理规范化,形成了决策机构(董事会)、 监督机构(监事会)、实施机构 (经理层)相互制约、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完善了组织架构。
2、完善规章制度。进入实质性运转以后,为开好局、起好步,切实做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开行贷款的政策安全和资金安全,建投公司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制定了《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阜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12个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的完善和建立,为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法律依据。
3、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运行机制是建投公司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行为的重要环节。为此,公司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经多次讨论、酝酿,先后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大纲》、《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部门工作职责》、《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廉政建设规定》等24个基本管理制度(已编纂成《文件汇编》),明确了内部分工和职责 ,建立了上传下达、政令畅通、团结协作、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此外,公司还把企业文化建设、廉政警示教育和加强法制学习等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内部管理,增强了责任意识,使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运作
1、规范2005年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根据投资委领导的意见,在市投资办的悉心指导下,建投公司本着把握政策,摸清情况,认真编制,规范操作,逐级上报的原则,精心组织编制了2005年投资计划,并在第一次投资委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完备的投资计划,增强了工作的目的性、主动性和可操作性。
2、规范项目工程招投标。招投标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今年以来,建投公司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和规定,积极推进招投标工作:一是在首次运作开行贷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预算编制机构,同时组织现场勘察和招标文件答疑,采取弱化标底、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使项目工程平均中标价比预算价降低20%;二是在对颍州路人行道改造标段和阜临路道路改造的6、7标段,采取了国家最新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投标,开创了阜城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投标先河;三是在南城河拆迁过程中,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进行拆迁评估,制定拆迁方案,并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了颁发拆迁许可证所要求的全部要件,如期举行了拆迁听证会,此举首开我市城市公益事业行政许可听证会记录。
3、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为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推进,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投公司相应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细则》、《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运作流程》、《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等一系列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规定了严格的项目操作和资金拨付程序,保证了开行贷款项目实施和资金规范使用。
4、规范人员招聘程序。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和市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建投公司会同人事部门制定严格周密的人员招聘方案,在市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下,对参加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精心组织笔试和面试,最后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了公示。经过严格把关,层层筛选,最后经批准公司录用了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司今后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抓住重点
1、向开行申贷取得重大成果。2004年12月上旬,开行信用评审委员会通过了我市的信用评审,确定了10亿元的贷款授信额度。2005年初我市申贷进入了最关键的贷款评审阶段,而开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基本停止了新增城市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审批,致使申贷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根据刘庆强市长的有关指示精神,市财政局、建投公司有关人员不辞辛苦,七上合肥,八下北京,采取“死看硬守”的方式,经过艰苦不懈的努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于2005年4月1日正式通过开行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最终落实我市城市基础设施贷款为8亿元人民币,至此,申贷工作取得重大成果。
2、精心组织开行贷款的签约仪式。根据投资委6月19日会议精神,为做好开行贷款签约仪式的筹备工作,建投公司在有关部门大力配合、支持下,对签约活动所涉及到的仪式议程、领导讲话、致辞、现场新闻采访、答记者问等一系列事项进行了精心策划。由于准备充分,运作有序,开行与阜阳市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签约仪式于7月10日在我市开发区隆重举行,并取得圆满成功。
3、融资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根据借款协议,8亿元开行项目贷款资金将分四年逐步到位。考虑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资金需要,经过公司努力,开行在2005年用款安排一个亿的基础上,又给我市增加了2亿元用款额度;同时在开行的协调、支持下,采取联合贷款方式,又从工商银行争取到3亿元贷款额度。一系列融资成果,有力保证了我市今、明两年的建设资金需求,超额完成了投资委下达给建投公司2005年的融资任务。
4、推进项目建设。受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影响,今年我市开行贷款项目拟新建道路征用土地报批暂无法落实,为此,建投公司及时调整投资计划,提早实施具备开工条件的老城区道路和人行道改造工程。颍州路、文峰路、清河路、颍河路四条道路的人行道改造已全面展开;青年路道路及管网改造工程前期工作已经完成,春节后即可着手实施;南城河综合治理一期拆迁工作,经多方协调,正稳步推进,现已完成50余户的拆迁,占应拆迁户数的58.8%。
5、做好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试点工作。此次中小企业项目贷款试点是我市继8个亿城市基础设施贷款之后,与开行展开的新一轮金融合作,在整个贷款试点过程中,建投公司精心搭建平台,建立偿债机制,增强信用建设,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首批3000万元中小企业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到开发区园内7家中小企业手里,并于2005年12月8日在建投公司举行了贷款签约仪式。
(五)搞好协调
1、积极做好向各级领导的汇报工作,争取支持。为保证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争取各级领导支持,公司分别于今年4月20日、5月28日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作了开行贷款项目有关情况汇报,会议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8月4日,市人大柴修连副主任、市政府王改林副市长到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在听取工作汇报后分别作出了重要指示; 11月3日,根据领导安排,公司就开行贷款项目情况和已实施项目进展情况向市人大主任会议作了专题汇报,市人大各位领导同志对公司前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开行贷款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偿债机制建立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12月11日,公司就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2006年工作思路向市政府有关会议作了汇报。通过汇报,取得了各级领导对建投公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公司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开行贷款项目运作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搞好协调配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投公司积极和建委、土地、房产、规划和辖区政府等部门加强协调,统一步调,形成合力,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主动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从而保证了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六)加强监督
1、成立监督机构,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督。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确保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建投公司成立了审计监督室,并从市监察、审计部门抽派专人办公。审计监督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审计监督室工作意见》,对工程建设程序、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监督到位。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是实行阳光操作的关键环节。审计监督室积极参与开行贷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定标工作,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整个招投标过程公开透明。
2、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为了加强对公司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健全公司监督机制,监事会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试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存在问题
2005年建投公司上下凝心聚力,开拓进取,取得了一系列融资成果,稳步推进项目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和市投资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偿债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根据市人大有关决议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偿债机制的许多政策已经制定,但尚未得到很好落实,这种状况发展下去,势必影响开行贷款的本息偿还。
(二)部门关系尚待理顺。城市基础设施开行贷款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才能保证项目顺利推进。从前期工作情况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三)项目资本金没有完全到位。按照我市2006年工程建设用款计划和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明年将到位贷款资金3.9亿元。根据有关合同约定,我市需按比例配套项目资本金约1.95亿元,而现在项目资本金尚有很大资金缺口,如不能得到解决,势必影响开行贷款及时提取使用,加大财务成本。
(四)内部运行机制尚待完善、落实。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尚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中长期发展战略尚未制定,公司经营运作尚未开始,这些问题将影响和制约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新的一年即将来临,让我们振奋精神,坚定信心,以奋发有为的良好精神状态和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正视、克服、解决公司起步阶段面临的诸多困难和问题。理清工作思路,推进项目建设,强化资金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提高竞争实力,为全面出色完成2006年既定的工作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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