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形式的基金在纳税上有何不同 (基金投资公司税收政策文件)

2023-04-08 15:37:16 证券 yurongpawn

问: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和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在纳税方面有何不同?基金管理公司所有投资都可以免税吗?还是只是针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在纳税方面有什么要求和政策?1、法人公司形式基金与合伙人形式基金在纳税方面,差异主要为所得税方面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有哪些

1-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

2-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3-私募基金还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买公募基金免征所得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如果投资者购买基金取得的购买与赎回的差价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一定要注意不同的投资收益享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建议。

应答时间:2021-11-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通过QDII基金投资美国股票,税收政策是怎么样的

境内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相关的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规定,可知:1、企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应就差价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投资人从基金中取得股票的股息、红利,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上市公司不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关于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规定,可知:1、个人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投资人从基金中取得股票的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支付股息、红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税收协定

1、关于股息的所得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美税收协定”)第九条第一款“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第二款“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10%”第三款“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税法,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之规定,QDII基金投资美国股票,取得股息,中国可以征税、美国也可以征税。

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一) 中国居民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美国所得税,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额。(二)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是美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直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股息公司对于从中支付股息的利润向美国缴纳的所得税”之规定,在中美两国同时对QDII基金投资美国股票取得之股息征税时,存在税收抵免,即在美国缴纳的税金在不超过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额范围内可以抵免。

因此,QDII基金投资美国股票取得之股息,个人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中美两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金额(总的税负)为股息的20%;企业投资者按美国法律缴税,在中国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股票转让的所得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第四款“转让一个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第五款“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参与缔约国一居民公司的股权的25%,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第六款“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之规定,若QDII基金转让美国公司股票,则按照美国法律决定是否缴税。依据对美国税法的了解,美国对非居民境外投资者的一般资本利得,如股票转让所得,不征税。

综上,QDII基金投资美国股票,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中美两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金额(总的税负)为股息的20%;企业投资者按美国法律缴税,在中国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QDII基金转让美国股票的收入,依据对美国税法的了解,美国对此不征税。QDII基金投资人赎回投资份额,对个人投资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按差价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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