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等。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一般是属于国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生产经营和运转情况来设立董事会,相关数量应当在上述规定的范围之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主观:国有独资公司 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与普通 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同。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法律主观: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所以国有企业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人数为三人至十三人。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人数为三人至十三人。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考虑到公司法已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该法对此可作出与公司法相衔接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从严掌握。
【答案】:A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错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经理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兼任经理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拼音】:jiān 【解释】:同时涉及、处理或具有几方面的情况:兼职、兼顾、软硬兼施、德才兼备。加倍,合并:兼并、兼程。兼有主次之分,如董事长兼经理,通常给人感觉前者主后者次这样的感觉。
1、董事的产生方式三种: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案,即拥有推荐董事的权利;职工董事是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大致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即生效。
2、法律分析:董事会的产生方式是: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别的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非职工董事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属于职工董事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市场化经营机制、长期激励机制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同时要坚持党的领导。
(7)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减轻企业社会负担。(8)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
(二)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积极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放开搞活中小企业。(三)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相结合。
总地来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特征就是从国家干预走向自由化,即尽量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宏观干预和℡☎联系:观规制,让市场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让企业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以提高经济效率。
国有企业的改革至今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史,回顾这个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86年,国有企业经营权层面的改革。传统的国有企业是委托人即政府垄断了企业近乎全部的剩余权利的奢望,也没有创造剩余产品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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