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依据。【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2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法律分析: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价款,程序是:按照竣工图计算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每项工程量套上相应的定额(单价);上述计算的总额就是直接费;将直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系数;最后所得的结果就是工程结算值。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就是合法的依靠和根据,是前提,必要条件,是基础,如果依据不对,其他无从谈起。
确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款结算标准,如双方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可协商解决。
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是公正、合理、及时,依据则是合同条款、设计文件、相关法规以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公正性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首要原则。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应当公正地处理各方利益,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袒。结算人员应当根据合同和法规,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价款计算与核对。
工程款结算的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因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
工程结算的依据是我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该行政法规规定,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1、法律分析: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价款,程序是:按照竣工图计算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每项工程量套上相应的定额(单价);上述计算的总额就是直接费;将直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系数;最后所得的结果就是工程结算值。
2、所谓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就是合法的依靠和根据,是前提,必要条件,是基础,如果依据不对,其他无从谈起。
3、工程结算的依据是我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该行政法规规定,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4、确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款结算标准,如双方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可协商解决。
5、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是公正、合理、及时,依据则是合同条款、设计文件、相关法规以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公正性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首要原则。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应当公正地处理各方利益,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袒。结算人员应当根据合同和法规,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价款计算与核对。
6、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如何确定工程款结算的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按合同中付款方式执行,主要有按月支付、按工程阶段支付、一次性支付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14天内,发包人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约定的时间,应由发包人扣除的预付款将与进度款同时扣除。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催款通知。
分段结算和支付:针对当年不能完工的项目,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期支付。承包商提交工程量报告后,发包人应支付工程价款的60%至90%。工程量计量: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返工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经过发包人核实后作为支付依据。
法律分析: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按工程的形象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