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1、律师解在施工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已完工程款的诉讼案中,承包人依法必须先要证明其完成工程的质量“合格”,其是证明该项基本事实的举证义务人。发包人在主张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此时对该基本事实负有证明义务的举证义务人则是发包人。
2、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在发包人未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况下,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而非承包人。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时,应由发包人举证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如修复、返工或改建。
4、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如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工期逾期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向承包人主张赔偿,则发包人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承包人如要减免赔偿责任,则承包人应当对相应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6、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在工程款拖欠纠纷中,被拖欠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法律,当事人需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这意味着,当一方提出诉讼请求,或是反驳对方请求时,必须提供证据支持。但法律也承认例外情况。在判决前,如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需承担不利后果。
2、在面对拖欠工程款纠纷时,被拖欠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法律,当事人需对自身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裁判前,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则由负责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应警惕不及时起诉的风险。
3、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诉发包人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5、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欠款的证据必须要原告提供。做工程,必须有合同,合同有条款约定,总价款多少,如何付款,一切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的。要起诉,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合同是最重要的证据,还要其他辅助证据。比如,工程验收单,已付部分款单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