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按合同中付款方式执行,主要有按月支付、按工程阶段支付、一次性支付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1、法律分析: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价款,程序是:按照竣工图计算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每项工程量套上相应的定额(单价);上述计算的总额就是直接费;将直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系数;最后所得的结果就是工程结算值。
2、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是公正、合理、及时,依据则是合同条款、设计文件、相关法规以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公正性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首要原则。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应当公正地处理各方利益,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袒。结算人员应当根据合同和法规,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价款计算与核对。
3、确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款结算标准,如双方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可协商解决。
1、工程款结算的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因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
2、所谓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就是合法的依靠和根据,是前提,必要条件,是基础,如果依据不对,其他无从谈起。
3、确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款结算标准,如双方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可协商解决。
1、在工程款的支付结算过程中,主要存在三种情形需要考虑。首先,若工程经验收确认符合合同规定标准,可以直接按照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条款进行结算。其次,对于不合格的工程,如果承包人能修复至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工程款结算可参照原合同约定进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小,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3、常见情形一是垫付工人工资,二是垫付工伤赔偿款。但发包人垫付款项后,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通常会对债权人的主体身份、标的及垫付款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发包人在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时,首先必须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组织和协调下进行,不能擅自向第三方付款,更不能直接与第三方进行结算。
4、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发包方通常会向承包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这旨在为承包方提供启动项目所需的初期资金,预付款金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进度款:随着施工的进行,发包方会根据工程进度向承包方分期支付款项。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如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工程结算的依据如下:(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包、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依据。【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2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结算的依据如下: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工程结算原则如下:(一)及时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