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为依据。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
1、工程款结算的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因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
2、所谓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就是合法的依靠和根据,是前提,必要条件,是基础,如果依据不对,其他无从谈起。
3、确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款结算标准,如双方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可协商解决。
4、价格标准:约定采用定额还是清单方法; 工程量核定及调整:特别是各种变更情况下的工程量调整原则; 签证原则:有效签证的形式和内容要件,以及有效授权的要件,明确的管理流程。工程进度款是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每月或其他标准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的费用总和。
5、工程尾款的结算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工程合同。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结算工程尾款的基本依据。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根据口头约定或者实际履行情况确定结算依据。工程签证报告。
6、法律分析: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价款,程序是:按照竣工图计算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每项工程量套上相应的定额(单价);上述计算的总额就是直接费;将直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系数;最后所得的结果就是工程结算值。
确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款结算标准,如双方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可协商解决。
法律分析: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价款,程序是:按照竣工图计算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每项工程量套上相应的定额(单价);上述计算的总额就是直接费;将直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系数;最后所得的结果就是工程结算值。
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工程结算的依据如下:(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主要如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依据。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建筑法及建设部、省、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各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补充定额、定额解释及预(结)算规定。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结算需要依据,方可进行结算,需要依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依据。【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2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结算依据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法律规定,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