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办法中,所谓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特指发包方与承包方针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进行的约定,包括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竣工价款的结算过程。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对于工程款是如何规定的 (一)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际施工人有权向业主和承包商主张工程款。该法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业主或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业主或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
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约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款,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竣工后一次结算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一年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或分阶段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方式。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按月结算与支付。
工程竣工后必须结算。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因此工程竣工后必须结算。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是不同的,竣工后不是必须结算,是一般都应该进行结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工程竣工后不是必须结算,通常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是不同的,竣工后不是必须结算,是一般都应该进行结算。
工程竣工后,都要进行竣工结算,其目的为:(1)为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提供依据。(2)为施工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核定该工程的建筑安装产值和实物工程量的完成情况、确 定该工程的最终收人、进行经济核算和考核工程成本提供依据。(3)预算部门据此可核定该工程项目的最终造价,作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工程未结算能起诉要求工程款,这是属于于当事人所拥有的一项起诉的权利,如果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之下的话,可能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具体的是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民法院审查的事实来认定。
法律分析:工程未结算是可以起诉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确的被告。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以谁为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打官司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
法律主观:工程未结算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原告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其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支付至合同约定暂定款的80%,工程由政府财政评审,最终评审结果出来之后一年内支付至合同评审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期限届满时支付。
建设工程领域的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法律效力和适用存在争议。文章指出,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这种条款通常被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除非存在无效情形如违反公平原则或合同相对性。然而,在无效的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也随之失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首先,背靠背条款通常在合同中被规定为,在付款方未能履行对承包商的付款义务时,承包商有权通过某种途径向第三方索偿。尽管多数法院支持这一条款的合法性,但强调其有效性受到严格条件限制,如合同本身无效,或者付款方长时间未积极催款,可能会导致条款失效。
1、法律分析: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关于工程款支付比例,财政部规定是: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