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阿莫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程款结算法律规定工程结算方式法律如何规定的呢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
2、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3、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按月定期结算、分段结算与竣工后一次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意味着施工企业每月提交已完成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后,由建设银行办理结算。分段结算则是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根据施工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款支付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两部核心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中,明确了建筑工程造价应根据国家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公开招标发包的情况,造价约定需遵循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范。同时,发包单位需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在建筑行业,涉及到工程验收完成后支付款项的法规以我国《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为核心。通常来讲,工程验收达标则被看作是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关键先决因素。当验收结果显示工程质量达到预定标准时,即视为验收合格。如双方在合同中对验收后付款的时间、方式与条件有明确规定,应严格遵循合同条款。
1、工程款结算方式具体有: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2、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邮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小,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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