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债权,即于一般债权之前得以偿付之债务。其涵盖领域常见如税收、雇员薪资、破产程序相关费以及其他各类费用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为条件?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高亮律师解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所以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并不以工程竣工为前提,但需基于发包人欠款的事实。同时,承包人应警惕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适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在纠纷解决时,诉讼与和解并重,旨在实现权益*化,确保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3、法律分析: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4、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第二,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第三,须在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1、首先,*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所以,在发包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承包方在6个月内起诉并未超过时效。
2、第一,在建设工程实际竣工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其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其权利行使期限为实际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第二,工程未竣工,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折合权利主张在法律上的限制,首先在于提出权利主张的时间限制。根据*人民法院2002年6月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律师解可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转让。虽然全国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转让,但是给予该权利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且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具有转让性。所以,浙江、江苏等地方性法院指导审判意见中明确肯定该权利可以根据约定转让。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专属权益,不具有转让性。承包人不能将此权利转移给第三方,以换取其他财产或债权。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平交易,保护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依据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允许进行转让操作的。在建筑领域内,施工承包商有权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进行转让。接受转让的受让方也因债权的转移而自然获得相应的工程款项债权。鉴于建设工程款所具备的优先受偿特性,债权受让者应依法享有该部分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特殊权利,是否具备转让的可能性呢?答案是肯定的。尽管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该权利的性质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且作为债权的一种,具备转让的特性。这一观点在浙江、江苏等地区的法院指导审判意见中得到了明确的肯定。
因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同债权一并转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在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导致分包人权利受损时,分包人可以代为行使。由于现阶段对此并无明确限制,实务中可以酌情考虑。
1、未完工工程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律师解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即使未竣工,也是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发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工程价款的,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此种情形下,承包人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2、若工程无法完成,工程价款亦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3、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 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款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而保证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需要。
4、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依据法规所得之权益。若发包人未按约付款,承包人有权督促发包人在适当时间支付。
5、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当工程能够顺利完工时,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基于承包人已完成工程应获得合理偿付的基本权益。其次,在工程无法完工的情形下,承包人同样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款,故其当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六,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可以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工程价款在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的优先分配权,此种权益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这种优先受偿权源于法律规定,无需双方事先约定。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自动生效。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可视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当承包人为追偿工程价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可以优先受偿,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依据现行《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效期定为18个月,从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此期限为固定不变,不受中止、中断或延长等因素影响。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应支付工程款之日”颇为繁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