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款利息是本金的附随义务,工程款的利息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利息从发包人应付而未付工程款时开始计算。发包方和承包方当然也应该在合同当中约定清楚工程款的利息。
1、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2、0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及预付款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按照约定请求返还预付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预付款没有约定的,按拖欠工程款处理。当事人对预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返还;无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无利息约定的,不予支持利息。第二十六条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由双方约定,无约定的,参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首先,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那么利息应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次,如果建设工程尚未交付,但已经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则利息应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开始计算。最后,若建设工程既未交付,也未进行结算,则应从当事人正式提起诉讼之日开始计算工程款利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
本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付款之日为:(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付起始日,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若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以下几种情形视为应付款时间:一是工程已交付,从交付之日计息;二是工程未交付,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计息;三是在前两种情况均未满足时,从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计息。
法律分析: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结算协议中,利息通常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双方对此未有明确约定,则依据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其一,若工程已实际交付,利息从交付之日开始计算。其二,若工程未交付,利息则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开始计算。其三,若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利息则从当事人起诉之日开始计算。
利息计算时点 借款或贷款发生日:当一笔借款或贷款交易发生时,会计会开始计算利息。 利息结算日: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和协议,利息可能在每个季度、每月或每年的特定日期进行结算。 到期还款日:贷款到期时,会计会计算并结算最后的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结算,以协议约定为准。若无明示或不清晰,则须从归还本金之时起算。根据现行法规,若有明确的利息支付规定,则依此执行。另一方面,若仅约定期限而无利息支付规定,不足一年者需随还本付息,而超过一年者,则按年分期支付。
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律师解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付款之日为:(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付款之日为:(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付款之日为:(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