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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国内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没有一个“支付梦”,都不好意思称为“巨头”。支付渠道能帮助平台形成交易闭环,沉淀用户支付数据,进而向信贷、理财等其它金融业务延伸。甚至有网友调侃:虽然宇宙的尽头未必是铁岭,但互联网行业的尽头大概率是支付。然而,从支付到嵌入金融产品或将被“一刀切”了。
每逢假期,央行就常常送“大礼包”。2021年的最后一天,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七部委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剑指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互联网营销金融产品场景。从“法无禁止即可为”到“法无授权不可为”,金融严监管的思路没有变。经历漫长的整治后,互联网金融行业将迎来进一步洗牌。
01 规制如箭在弦
(一)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凭借着用户行为数据和内容应用场景的优势,互联网平台巨头们纷纷将业务版图拓展到金融领域,互联网逐渐成为了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在起草说明中,人民银行表示:在客户与数据资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实施垄断重要凭借的背景下,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线上场景和触达客户的优势通过参控股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在金融产品营销方面存在一些违规问题,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亟需制定政策制度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为。
《办法》旨在将金融产品营销活动纳入监管,通过规范金融产品的营销行为来打破部分互联网平台在金融领域的垄断,防治资本无序扩张,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
明星为金融服务站台、网红为金融产品带货、骚扰性弹窗和强制捆绑销售频频出现、夸大收益、虚假宣传……金融产品营销环节频频出现乱象,这些不规范的营销行为给金融消费者们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形象。人民银行表示,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关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必须从金融产品营销这一源头环节加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
(三)完成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拼图
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主要是提供金融产品营销和客户个人信用信息两方面服务。面对部分互联网平台在流量、场景上的*优势,《网络小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资金流进行监管,新出台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信息流纳入监管,但这样远远不够,金融产品的“流通领域”还存在着制度短板。
尽管此前监管已发布一些相关规范性文件,如《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以及《关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的提示》等,但这些都不属于该领域一般性的法律规范文件。而此《办法》则是从立法层面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监管制度化,完成制度拼图。
02 办法要点解析
(一)释明定义
1.金融机构
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中,尚未对“金融机构”统一定义,其内涵往往随着监管语境而呈现出不同程度差异。《办法》第三条对“金融机构”进行较为宽泛的描述,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同时,第三十五条又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金融产品
《办法》第三条定义“金融产品”为“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这意味着“金融产品”不仅包含了“设计、开发、销售”的全过程,而且金融产品本身以及金融服务都纳入了“金融产品”的范围之中,受制于监管规范。
3.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办法》所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机构开展网络营销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等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等互联网媒介。且第十七条规定“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恪守信息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办法》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定位为“技术服务”的互联网媒介,延续了“一切金融活动必须纳入监管,所有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监管思路。
4.网络营销
《办法》第三条对“网络营销”进行了“概括+列举”式的定义,即“通过互联网平台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测评、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不得通过设置各种与贷款规模、利息规模挂钩的收费机制等方式变相参与金融业务收入分成”。
在金融业务中,营销和销售是不同的概念,营销是为了促成销售,销售是营销的目的和结果。《办法》明确将“网络营销”的范围限定在了“宣传推介”功能,而排除了“销售行为”,把当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为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广告引流”行为纳入了监管之下。
(二)营销内容一致性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网络营销宣传的内容提出了“一致性”要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宣传推介金融产品的,口径应与金融机构审核的网络营销宣传内容保持一致”,“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对金融产品进行宣传推介,不得擅自变更营销宣传内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简单来说,不管是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还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凡是通过新型网络渠道宣传推介金融产品,其宣传内容应与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营销宣传内容一致、与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一致。
(三)责任界定
根据《办法》规定,参与到网络营销过程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都将成为责任主体。
1.金融机构的责任界定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一是应当对营销的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事前、事后的审核机制,并存档备案;二是要作为业务主体承担管理责任,并持续进行跟踪评估,保障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的安全性。
第七条【审核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内容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有关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新型网络营销】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事前审核,指定合规人员审看直播或访问相关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第十七条【责任划分】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应当作为业务主体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持续管理】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识别、评估、防范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信息安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其他机构和个人非法破解、截留、存储有关数据。金融机构利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应当防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非法破解、截留、存储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
2.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责任界定
对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来说,一是应按照与金融机构的协议约定履行受托义务,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维护信息数据安全;二是应建立准入管理机制和经营行为监测机制,评估入驻金融机构和监测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七条【责任划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约定履行受托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信息安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其他机构和个人非法破解、截留、存储有关数据。
第二十二条【入驻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为金融机构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准入管理机制,对入驻金融机构从资质资格、业务合规、社会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线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门。
(四)资质要求
1.金融机构和营销人员资质
《办法》对金融机构、营销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资质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其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营销宣传,不得超出业务许可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通过新型网络渠道推介金融产品的营销人员必须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且具备金融从业资质,这就限制了“网红”、“大V”在金融领域的带货行为。
第五条【营销资质】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授权外,金融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第十四条【新型网络营销】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
2.明星代言
特别地,《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网络营销行为中“明星代言”的禁止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分了两种情形,第二种情形规定了主体为金融机构而第一种情形并未指明主体。这意味着,对于任何主体而言,只要进行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均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但只有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也就是说,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前提下是可以使用明星进行代言的。
第十六条【禁止代言】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3.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资质
另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受托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且在互联网名称或商标注册中使用金融相关字样或内容,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
第十八条【事前评估】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者利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电信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名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名称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财”“财富管理”“财富投资管理”“股权众筹”“贷款”“资产管理”“支付”“清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金融相关字样或者内容,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
第二十六条【商标注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财”“财富管理”“财富投资管理”“股权众筹”“贷款”“资产管理””“支付”“清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金融相关字样或者内容的商标,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
(五)其他禁止性规定
《办法》还从产品对象、宣传内容、营销行为等方面明晰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营销产品
在营销产品对象方面,禁止为非法金融活动和面向不特定对象的金融产品进行网络营销。
第六条【禁止网络营销产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按金交易等;不得为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2.禁止宣传内容
在宣传内容方面,则提出了六条禁止性规定:
第九条【禁止内容】网络营销宣传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审核或备案为金融产品提供增信保证;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内容。
3.禁止营销行为
在营销行为方面明确指出:禁止骚扰性营销、禁止将组合销售的选项设定为默认或*、禁止非银支付机构嵌套销售金融产品、禁止滥用市场优势不正当竞争、禁止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品牌混同。
第十二条【禁止骚扰性营销】开展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金融产品营销内容。
第十三条【组合销售】采用组合方式营销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注意,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或*。
第十五条【嵌套销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不得在支付页面中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作为支付选项,以默认开通、一键开通等方式销售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第二十三条【不正当竞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歧视性、排他性合作安排,不得阻碍金融消费者通过金融机构渠道查询、办理金融业务。
第二十四条【品牌混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金融产品名称不得使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名称、商标的相关字样,造成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品牌混同。
根据金融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开展“*营销”推送产品的,应遵守适当性管理要求,且应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推送的选项或便捷的拒绝方式,加强对使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使用观感的尊重。
第十一条【*营销】开展*营销,应当遵守适当性管理要求,将金融产品推介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根据金融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开展*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推送的选项或便捷的拒绝方式。
《办法》还提出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并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相应监管措施和处罚依据,以及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03 重塑互联网金融格局
如今,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场景相关联。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加剧了传统银行业的竞争和挑战,也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从“野蛮生长”到“规范有序”,互联网金融的格局仍在深度调整中。
近日,支付宝旗下“花呗”和“借呗”均已开启品牌隔离,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全额出资的消费信贷更新为“信用购”类型的服务,避免品牌混同。京东科技旗下“京东白条”也已进行了品牌升级,加速落实互联网平台金融类整改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独立提供的信贷服务改为“白条卡”。
目前,《办法》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31日),但我们可以预见,《办法》一旦正式出台,会对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尤其是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领域带来极大影响。期待各市场主体在《办法》的指引下,能够共建开放、包容、安全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 | 望京博格 (转载请注明出处)
昨天,6月28日申万28个行业里面涨幅*就是农业板块,具体农业板块哪些大股票涨的多呢?
牧原股份涨幅8.24%,新希望涨幅7.02%,温氏股份涨幅4.43%,这些都是猪肉股啊,接着大家又会问:之前猪肉股一直跌,为啥最近猪肉股反弹了呢?
望京博格又查了查生猪期货,最近的主力合约是2109,大概意思就2021年9月份交割的猪肉期货价格,交易价格是XX元每吨。
今年1月份的时候,生猪期货价格是30680元每吨,这个跟我们生活中经常见的每斤猪肉多少钱不一样,需要换算一下:
30680块钱每吨,就是30680块钱1000公斤,也就是30.68块钱每公斤,等于15.34块钱每斤,这个是期货价格,因为人家交割都是按吨的,基本是大额批发价,所以这个价格比我们能买到的价格便宜。
今年6月中旬的时候,生猪期货价格*是16675块钱每吨,也就是8.35块钱每斤(相比春节前跌了50%)……然后最近猪肉价格反弹了好多,有人说猪周期触底反弹了,然后猪肉股就涨了。
我们看看哪些基金的猪含量比较高呢?
望京博格把目前市场上含有“农业”、“养殖”、“畜牧”相关的基金挑出来,看看6月28号的净值涨幅,因为28号当天猪肉股涨幅最多,所以如果哪个基金涨的多,谁的“猪”含量就高。
、
根据表格数据,6月28日涨幅*是国泰养殖ETF,其实仔细看:
(1)排名1-4的都是跟踪一个指数中证畜牧养殖指数;
(2)排名5-9的都是跟踪一个指数中证农业主题指数;
(3)排名10-16的都是农业相关的主动基金;
那么中证畜牧与中证农业这个两个指数有啥区别呢?
中证畜牧主要聚焦畜牧业也就是养猪股以及配套产业,中证农业不仅有养猪股还有农业食品相关的。另外通威股份是养猪与光伏双重概念股,而且公司目前主要发展方向是硅料。
中证畜牧估值水平:
中证畜牧指数目前市盈率为14.82,最近十年历史百分位为6.23%
中证农业估值水平:
中证农业指数目前市盈率为20.07,最近十年历史百分位为2.39%
相比而言,投资者如果想押注猪肉价格上涨的话,中证畜牧指数相比中证农业指数是更好的选择,如果想长期通过指数基金配置农业板块的话中证农业是更好选择。
接着聊聊农业主题的主动基金:
(1)嘉实农业产业(基金经理吴越)
嘉实农业除了贵州茅台、五粮液两个白酒股(占比16.8%)之外,其他都是农业股票,有海大集团、牧原股份、隆平高科,这个基金是农业主题里面规模比较大的基金了,截止3月底规模是22.7亿;
(2)国泰大农业(基金经理程洲)
国泰农业除了贵州茅台、海天味业(占比10%)之外,其他都是农业相关的,例如还有华鲁恒升算是化肥产业。截止3月底规模是10.34亿,基金经理程洲也是行业老将了。
(3)银华农业产业
银华农业产业除了五粮液、安井食品、盐津铺子(占比13%)之外,其他都是农业相关的股票,其实说这么多望京博格基于配置角度期望有一个比较纯的农业基金,但是过去几年农业并不是*行业,所以有些基金经理配置食品饮料行业股票,这个也无可厚非。
(4)前海沪港深农业精选
这个基金跟其他农业主题基金配置白酒、味精、零食股不一样,这个基金配置了几个宠物股,例如佩蒂股份、生物股份等等,这个让我想起来,前两年有一次,看到两个老太太一个人推着一个婴儿车,我本以为婴儿车里面是小孩子,上前一看才知道这两个婴儿车里面各放着一只小狗。估计老人想要抱孙子,但是儿女不给生啊,宠物未来潜力也比较大。
望京博格优选一个比较纯的农业主题基金,当然如果想配置猪肉的话就直接什么养殖ETF就行了。最近就先买了一点农业主动基观察仓,接着还会继续买点……
这次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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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晓自己被骗到现在,事情已经过去了近1个月了,河南兰考32岁的周亚(化名),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竟然陷入了电信诈骗的涡旋。
在社会打拼了近十年的周亚,自认为自己不是一个不谙世事的“小白”,但却还是“大意失荆州”。提起受骗过程,周亚无奈:“他们的套路太深了,真是有点防不胜防”。
而这一切的开端,皆因周亚下载了个“李鬼”——仿冒“中原消费金融”的APP。
近日,
提醒非常简单,也非常直白,“小心假冒、仿冒App”。
【高仿APP 真假“李逵”用户难辨】
“恭喜您获得100000元额度,月利率低至0.02%,*可分36期,点击以下链接领取……”。
2021年3月,周亚手机上收到一则这样的信息,当他点开链接后,发现是“中原消费金融APP”下载地址,对于当时因生意周转缺口着急的周亚来说,这则信息无疑是及时雨。
点击,下载,安装完成,一切都很顺利。
周亚说,他不是没有怀疑过,但通过网上查询信息显示,中原消费金融确实是一家正规的消费金融机构,公司也确实有*产品叫中原消费金融的APP。
那为什么还会被骗呢?
“我下载的那*中原消费金融APP是假的!” 说这句话时,周亚的语气明显加重了一些。
周亚给
据了解,近期仅中原消费金融就接到用户相关投诉信息数十条,多人被骗。“我们已经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了,也提醒大家,下载安装中原消费金融APP的时候,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安装下载。”
诈骗分子除了利用伪基站仿冒成官方号码,向用户发送包含注册链接的欺诈短信,还会通过假冒公检法、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客服,在
5月24日,河南商报
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发布的监测数据,截至今年2月底,发现互联网金融仿冒网站4.81万个,受害用户达12万人次;互联网金融仿冒APP2801个,仿冒APP下载量3343.7万次。
【环环相扣的骗局——手续费、工本费、解冻费都是套路】
诱导人下载虚假的“李鬼APP”,只是骗子实施诈骗的第一步。一旦受害人上钩后,中间很少有人意识到“这是一个骗局”。
周亚说,在“李鬼APP”上,他起初申请了2万元的贷款,随后APP显示其卡号填写错误,申请的贷款被冻结。
“我根本没想到这是诈骗”周亚说,“我真的以为是我匆忙间输错了号,毕竟那么多数字,输错号也有可能。”
骗子之所以得逞,就是把人心理拿捏得很准。
随后,周亚联系在线客服询问如何解冻,客服很快给了他一个QQ号,添加好友后,对方告诉周亚,要想解冻需要交一笔对接资金,并称账号解冻后,这笔钱会返还的。周亚没有怀疑,很快给对方发来的账户转过去6000元,转账后APP处于待处理状态。
第二天周亚询问对方,对方给他发了一个截图,说账户仍存在风险,还需要再交一笔解冻金,于是周亚想办法凑了26000元转给对方提供的第二个账户。
……
“不法分子还以‘征信受到影响’、‘将承担法律责任’等说辞来迷惑、恐吓,我也是一时轻信谎言,竟落入了骗局。”周亚向
就这样,一步一步,周亚共计4次向对方账户转了8万元。
不止周亚,
邵航进一步向
据360金融反诈实验室联合360手机卫士*发布的《疫情期间假冒借贷APP电信诈骗分析报告》显示,在受害者被诈骗名义中,保证金、解冻费和工本费位列前三,分别占比27.7%、19.3%和18.1%。
【信托公司、金融机构在被“冒名”中承担怎样的责任和义务?】
从2020年年初,中原消费金融不断接到类似消费者被骗的投诉信息,为防止用户财产受损,中原消费金融等机构也升级了风控措施,并采取了很多应对措施。中原消费金融工作人员告诉
除了中原消费金融之外,
除此之外,冒用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名义推介金融产品,诱导办理贷款、下载APP等行为更是层出不穷,甚至监管机构也被冒名。中原信托、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官方也通过公司官方账号向公众发布提醒。
那么,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被“冒名”中承担怎样的责任和义务?
对机构来说,不法分子冒用消费金融公司或信托的名义无疑侵犯了机构的名称权,进行金融诈骗还很可能会导致机构的社会评价降低,对机构的名誉权造成侵犯。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称,真正的中原消费金融公司没有诈骗的行为,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且机构可以通过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法院提起名称权、名誉权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另外,金融机构也可以加强对消费者、投资者的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提高鉴别能力,必要时协助他们进行维权。 “公司也可以通过金融科技提升业务办理效率,从而挽回被盗名可能对信托公司声誉产生的负面影响。”
【APP假冒难以杜绝 消费者如何避免上当受骗?】
通过黑猫投诉、聚投诉等平台,河南商报查询发现,今年以来,除了像中原消费金融此类的消费金融机构;还有景林资产、保银投资等老牌私募机构,甚至像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平安保险等均存在APP被假冒的现象。
APP盗版问题为何这么猖獗?一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目前APP监管比较薄弱,盗版违法成本低,再加上目前应用市场混乱,不合格没有经过认证的软件开发商较多,是APP盗版问题的主要原因,其次金融业直面巨量资金流通,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在这样大环境下自然无法独善其身。”
那么作为投资者、消费者,在下载APP时该如何去分辨真假“李逵”? 中原消费金融公司副总经理邵航给出了几点建议:
1、正规网络贷款平台不会在授信审核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所谓关联认证金、履约保险费、保证金、银行卡解冻费等都是诈骗分子的托词。
2、正规金融服务平台的客服不会通过非官方渠道(个人微信、个人QQ)和用户联系,也不会向用户索要个人信息和验证码,出现非官方客服联系的情况,一定要注意核查对方身份,不要向陌生个人账户转账。
3、下载APP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官方软件,务必在正规应用平台下载,不要轻易点击来历不明的应用供应商、链接以及二维码下载安装软件。(
面对高达60%的逾期罚息,你还敢去中邮消费金融借款吗?
滞纳金,出现的原因是——督促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属于惩罚性质的款项。在金融借款服务中,往往按照超过规定的期限,每天收取应收款项一定的百分比。
日前,柒财经旗下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发现,不少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收取高昂的滞纳金或罚息超过*人民法院规定的上限,甚至高达60%。不过,在法院公布的多个一审判决书中,被法院裁定不得超过24%。
在中邮消费金融与薛红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用户申请20万元“邮你贷”借款,中邮消费金融所规定罚息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法院表示,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之和应当不超过以解除时的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的结果,否则明显过高,应调整为月利率2%。
逾期罚息利率高达60%
同样的,今年4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消费金融”)与魏俊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用户申请“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装修,申请金额15万元,分48期。
中邮消费金融表示,滞纳金按逾期的期数收取,每期(每月)收取标准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根据计算,年化利率高达60%。同时,中邮消费金融主张支付利息、手续、违约金。
法院认为,根据《还款计划表》推算,案涉借款利息年利率为12%(月利率1%)。对于违约金,《贷款协议》约定了逾期还款情况下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为月利率5%,原告要求违约金按该标准计算,有合同依据。
根据中邮消费金融提供的《欠款明细表》记载:案涉借款年化利率为12%;逾期起始日2017年12月7日,截至2018年4月28日尚欠本金34948.04元、利息1859.81元、违约金1176.16元、手续费900元。
法院表示,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之和应当不超过以解除时的借款本金余额34948.0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的结果,即每月不应超过698.96元(34948.04元×2%),否则明显过高,应予调整。
因此,合同解除前的每月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之和应以698.96元为上限;合同解除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如按原告主张的标准计算,则明显过高,调整为每月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之和以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与被告魏俊康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于2018年10月22日解除。同时,2018年10月23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之和以借款本金尚欠部分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而在合同解除前,即从2017年12月开始,利息、违约金分别以每月当月到期的未还本金(详见附表)为基数从当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1%、月利率5%的标准计算,手续费用按每月150元标准计算,均计算至2018年10月22日止,且每月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之和以698.96元(34948.04元×2%)为上限。
据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了解,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中邮消费金融规定,借款人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费用的,即构成违约。而“邮你贷”产品均以月利率5%为标准计算,即年化利率60%,且不包括借款利息。
“邮你贷”曾被叫停
值得关注的是,在银保监会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及“扫黑除恶”等工作开展后,中邮消费金融紧急叫停了“邮你贷”业务。同时,启动包括线下助贷机构、委外催收机构、场景合作机构等在内的各类合作机构的风险排查工作。
据中邮消费金融官网介绍,其贷款产品包括“邮你花”、“邮你贷”、“邮你购”三种,其中“邮你贷”属无抵押消费贷款产品。“邮你贷”宣称,额度*可达20万元,一小时审批、当天放款,最长期限可达48个月。
此前,中邮消费金融发布《关于深化市场乱象整治,开展合作机构风险专项排查的通知》称,从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暂停全部线下渠道受理普通“邮你贷”业务,并启动为期4个月的合作机构风险排查。
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发现,目前“邮你贷”已重新上线。根据“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邮你贷”借款违约金仍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按逾期的期数收取。而提前偿还本金,则需要收取3%(不少于100元)的提前还款手续费。
同样的,中邮消费金融推出的“邮你购”等产品,逾期违约金也高达月利率5%,即年化利率60%;“邮你花”个人消费贷款产品罚息为约定日利率的150%,若日利率为0.05%,年利率即18%,罚息为27%。
此外,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在此前报道中指出,借款人“被中邮消费金融逾期”。据了解,王祖(化名)在中邮消费金融上贷款1.3万元,并分期还款。意外出现在5月2日,当王祖已经第13次按期还款后,却被催收人员电话告知已经逾期。
中邮消费金融客服称“确实逾期了,也没有收到1日的还款。”此外,中邮消费金融客服还建议王祖手动还款,“先结束逾期状态”,并表示多扣的669.55元会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期间,该用户还遭到了中邮消费金融催收。
今年3月27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01658.HK)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财报显示,其控股子公司中邮消费金融2018年实现净利润2.03亿元。截至2018年底,中邮消费金融资产总额为236.71亿元,净资产为30.86亿元。
只不过,盈利的背后,有多少比例来自于罚息?此前,有用户投诉称,“自己在中邮消费金融逾期3天,收取了将近500的违约金,这跟高利贷根本没区别”。截至目前,中邮消费金融设定的“邮你贷”等产品罚息仍为月利率5%,你敢逾期么?
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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