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在持续近3个月旗下仅有一位公募基金经理后,益民基金终于在近日官宣迎来第二位公募基金经理。8月13日,益民基金宣布旗下4只基金(份额合并计算,下同)新增高喜阳为基金“舵手”,在此之前,益民基金旗下仅剩一位基金经理管理公募产品。值得一提的是,除基金经理寥寥无几外,成立于2005年的益民基金,已有近17年的发展历史,而旗下产品不仅面临产品中长期业绩不佳、管理规模缩水、公司高管不断变更的情况,近期还因信披不及时受罚。
告别“独苗”尴尬期
8月13日,益民基金发布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益民红利成长混合、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共计4只产品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公告内容显示,上述4只产品均新增高喜阳为其 “舵手”,与赵若琼共同管理。
据了解,高喜阳于2022年6月加入益民基金,现任公司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2011-2015年期间,高喜阳曾在天弘基金、工银瑞信基金担任基金经理;后历任中欧基金策略五组投资副总监、投资经理;新沃基金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久盈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北京曜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等职。
值得一提的是,在高喜阳正式管理上述产品之前,益民基金旗下仅剩赵若琼一位公募基金经理。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赵若琼自2017年2月起管理益民基金旗下公募产品且任职至今。目前,益民基金旗下共6只公募产品,均由赵若琼管理,其中4只与前述提及的高喜阳共同管理。
深圳中金华创基金董事长龚涛认为,“现存基金经理成‘独苗’对于基金公司来说是风险大幅增加的表现,因为公司未来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都押宝在一个人身上,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从而转向选择其他机构的产品可能性会增加”。
整体来看,自2016年以来,益民基金旗下基金经理任职时间通常仅有一年左右。例如,张文泉、吴桢培、王婷婷等人在益民基金担任公募基金经理的时间均为一年左右。针对公司未来是否有进一步扩招公募基金经理的计划等内容,
此外,
中长期业绩不佳
在财经评论员郭施亮看来,基金经理的数量会反映出基金公司的综合实力,如果基金经理数量太少,说明基金公司综合实力不强。从投资者角度出发,可能也会因此对相关机构缺乏信心。而这类机构一旦面临基金经理辞职或替换的问题,基金净值也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导致业绩表现不佳,进而降低基金投资者持有信心。
事实上,从益民基金旗下当前仅存的6只公募产品的近三年、近五年业绩来看,也确实存在业绩表现平平的情况。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8月14日,益民基金旗下共有4只灵活配置型基金以及2只偏股混合型基金。
数据显示,截至8月14日,益民基金旗下产品近三年表现*的产品为益民优势安享灵活配置混合,达99.31%,跑赢同类灵活配置型产品的平均收益率36.1个百分点。同期,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也以高达96.42%的近三年收益率跑赢同类平均33.22个百分点。而其余4只产品近三年收益率则均跑输同类平均,其中表现最差的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近三年的收益率仅为21.12%,跑输同类平均42.09个百分点。
若拉长时间至近五年来看,在益民基金旗下数据可取得的5只产品中,也仅有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凭借94.63%的近五年收益率跑赢同类平均的73.4%,其余4只产品则均跑输。
在产品业绩表现不佳、叠加近期市场波动的影响下,益民基金的*管理规模也较前一季度出现缩水。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二季度末,益民基金的非货基管理规模为11.83亿元,环比减少0.45亿元,在全市场数据可取得的184家管理人中排名第162。
“同级生”中垫底
益民基金官网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距今已有近17年发展历程。另据公开信息显示,目前,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益民基金65%、35%的股份。
就公募“同级生”的情况而言,汇添富基金、工银瑞信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建信基金、中信保诚基金、汇丰晋信基金与华商基金均成立于2005年,从上述机构2022年二季度末的非货币基金管理规模情况看,*的汇添富基金的非货基规模已达到5692.74亿元,*的汇丰晋信基金也管理了453.86亿元的非货基产品,远高于益民基金。
作为成立将满17年的老牌公募,为何益民基金的非货基规模却在“同级生”中垫底?某基金*研究人士评价道,“频繁变更的基金经理以及高管是影响基金产品业绩甚至一家基金公司管理规模的重要因素”。
正如上述研究人士所说,
另外,总经理一职方面,2016年以来,益民基金先后经历了3次总经理人选的变更。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6月,王明德成为益民基金总经理。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2016年1月,黄桦担任益民基金总经理;2018年9月起,康健出任该公司总经理,此外,包括翁振杰、党均章在内的董事长也曾代任公司总经理一职。
值得注意的是,高管变更频繁的同时,益民基金还一度因为信披不及时受罚。8月2日,北京证监局披露,此前在2018年8月4日,益民基金召开股东大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述会议后,益民基金董事变更超过董事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且公司董事长人选发生变更。
根据有关规定,益民基金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公告上述董事长变动及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变更事项,但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益民基金应当自原董事长翁振杰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但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报告义务。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证监局决定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益民基金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6万元罚款。8月11日,北京证监局再度发文表示,康健作为益民基金时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未勤勉尽责,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对康健给予警告,合计并处6万元罚款。
龚涛则提到,频繁的人事变动也说明公司在留住人才和培养人才方面的欠缺。“像益民基金这类小型基金要想在群雄逐鹿的公募队伍里生存和发展,并购重组或许是*的道路,相对于头部企业的实力不济且自身管理团队不稳定,并购重组引入实力股东或是*方案,这样也可以大大增强企业竞争力,对自身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就后续益民基金拟如何改善公司管理和高管变更情况,
郭施亮认为,中小型机构应该通过提升基金经理、高管人才的待遇,或通过较好的激励方式留住人才,以维持基金机构自身的口碑。
文|不会死八卦星人
流沙一样的歌坛,有太多人稍纵即逝,闪耀之后,变得黯淡,这很正常。
但离奇的是,有些*会在*时“逃离”歌坛,离开之后去向成谜,消失得无影无踪。
他们都是独步歌坛的*人物,见识到风光在险峰之后,洗尽一身铅华,深藏功与名。
这些“消失”的*中,有人高调退场,也有人销声匿迹,再也找不到任何踪迹。不管是金针奖的颁奖礼,又或是多年未见的老朋友,都没能请他们出山。
他们就这样在歌坛抹去了自己的影子,就像世间不曾存在过一样,在无数歌迷的口口相传之下成为一个又一个传说。
一代天王*刘文正
刘文正就是退出后销声匿迹的人,当年刘文正就是当之无愧的*,搭档林青霞、林凤娇、张艾嘉等女星演出,凭着高大帅气的形象获得外界的喜爱。
他一向来追求完美的艺术、等待适合自己的歌曲,但却在事业*期突然隐退。
但他的歌声永远被人所记得,他创下的歌坛传奇也永远不会被遗忘。
如果说很多90后、00后是听周杰伦的歌长大的,那么刘文正就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红极一时的歌星,可以算得上是偶像鼻祖了。
而颇受大家关注的还有他的感情生活,如今69岁的他独自在国外生活,曾经婉拒了张艾嘉、恬妞的他至今单身一人,感情成谜。
1952年,刘文正出生于台湾的一个富贵家庭。刘文正的家境十分优越,他的父亲是个飞行员,他也继承了父亲的优良基因。从小就是“别人家的孩子”。
作为家里最小的儿子,备受宠爱的他也有条件去发展各种兴趣爱好。热爱唱歌的他在9岁的时候就参加了一场歌唱比赛。两年后,小小年纪的刘文正又有机会参演一部儿童电视剧,这是他*出现在大银幕上。
他在16岁的时候就和几位志同道合的好友共同组成了一个合唱队,因为*的演唱使得他们经常到校外参加演出,正是在这时刘文正有了一大批的忠实粉丝,在一年之后,他们的合唱队参加台视的歌唱比赛并且拿下第五名的好成绩。
但是当时的刘文正却非常冷静,他并没有选择进入娱乐圈发展,反而在自己刚刚火起来的时候选择入伍参军。
在服兵役期间,他结识了自己的贵人刘家昌。在这位音乐人的推荐下,他签约了一家唱片公司,正式出道。
刘文正的首张专辑就引起了不小的关注,同年还跨界成为一名演员,参演了自己的首部电影。
不仅如此,他主持的音乐节目还打破了当时的收视纪录。作为一名全才,他在音乐界和影视界的成绩都十分*。
他唱红了经典歌曲《兰花草》,又凭借翻唱的多首校园民谣深受学生的欢迎。他时尚的舞台装扮还掀起了一股潮流,但很少有人能够模仿到他的精髓。
刘文正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当红歌手,与家喻户晓的邓丽君齐名。他还和众多女神合作了多部影视剧,林青霞和林凤娇都是他合作过的美女。
两大女神倒追他
在合作过的众多影星中,有两大女神为他倾倒,但是他都没有心动。其中一位就是张艾嘉,两个人其实早就在校园时期就认识了,只不过到合作电影时,张艾嘉才慢慢了解并爱上了刘文正。
女方的外貌确实打动了刘文正,但是他也只是停留在欣赏的层面,用刘文正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对方太美了,这让他很没有安全感。
值得一提的是,他们合作影片的票房十分惨淡,但罗大佑却凭借为电影创作的歌曲火了一把,而女方也投入到了罗大佑的怀抱。
刘文正曾说在自己搭戏的众多女星中,只有和恬妞在一起演戏不别扭。而影星恬妞也曾对他芳心暗许,就连她的妈妈都相中了这个“女婿”,鼓励女儿大胆追爱。
在两个人合作期间,她经常约对方出来聚餐约会,但是刘文正始终把对方当妹妹看待,刘文正觉得两人之间不应该掺杂男女之间的情感。
每当刘文正面对女方的暗示时,颇有分寸感的他则时常假装看不到。
刘文正曾经公开说过自己的择偶标准,大男子主义的他希望恋人能够包容自己的工作,习惯在聚光灯下的生活。传统的他也期待对方是一个顾家的女孩子,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照顾到他。
按道理来讲,刘正文作为当红歌星,身边应该不缺符合刘正文要求的莺莺燕燕,但是刘正文却拒绝了所有人,选择了极为单纯的感情生活。
甚至有媒体询问刘文正有没有女朋友,刘文正直接坦言自己已经近两年没有过为爱鼓掌了,说自己最近在忙演唱会,如果有好事情会告诉他的朋友们的。
隐退后定居美国
刘文正的感情生活对大众来说一直都是一个谜,他和费翔的绯闻也一度闹得沸沸扬扬。
他们是在张艾嘉的介绍下认识的,当时张艾嘉正在监制一部电视剧,选中了混血鲜肉费翔,还引荐他给刘文正认识。
费翔唱火的那首《冬天里的一把火》就是对方主演的同名电影中的歌曲。
而刘文正在32岁的时候退出歌坛,因为当时的唱片市场十分混乱,想认认真真做音乐的他时常入不敷出。
之后刘文正就退居幕后,创办了一家经纪公司,还签约了费翔做艺人,这也让他们的绯闻越传越烈。只不过这个公司开了几年就倒闭了,于是他后来彻底告别娱乐圈,选择定居美国。
据说刘文正选择在海外生活是受了他大哥的影响,他哥哥在十几岁的时候就去美国发展,靠做房地产起家。
厌倦了歌坛的他选择回归平淡的生活。如今69岁的刘文正至今单身,自由惯了的他可能早就学会享受这种无拘无束的生活。
他像是从娱乐圈消失了一般,一点消息都没有。几乎没有人知道刘文正的近况如何,但是他的作品却很好地留存了下来。
可惜刘文正隐退的时间太早了,现在来看,隐退是一个很稀松平常的事情。
要不是真的就发展乏力了,要不就是结婚生子了,要么就是下海经商做自己的商业版图了。
可是这些人要么就是事业失败,重归娱乐圈了,要么就是时不时地又出现一次。
对于刘文正的突然退出,有无数人不解,他的一众好友都很惊讶但是却不知道他的去向。
罗大佑曾经通过媒体向刘文正喊话,说如果有人可以见到刘文正,麻烦帮他带话给刘文正,就说罗大佑很想他。
但是想念刘文正的不只有罗大佑,还有无数的媒体和刘文正广大的粉丝团体,大家纷纷寻找网络上的各种线索,希望找到一点蛛丝马迹,以此妄图得知刘文正的动向。
甚至还有狂热的人开出百万元的天价只求得到一点刘文正的消息,哪怕只是一张近照。
但是像刘文正这样的*又怎么会这么容易就被发现!
这么多的人努力了这么多年却根本没有得到刘文正一丝消息,这个昔日*就像人间蒸发一样消失不见。让人们根本找不到一丝踪迹。
而对于刘文正急流勇退的原因,众说纷纭;
有人说刘文正音信全无的原因是他现在已经去世了;有人说刘文正因为追求完美,但是现在身材走形才不出现在大众视野;还有说刘文正因为和费翔的绯闻是真的,因为害怕不被大众接受所以选择逃避……
究竟是隐退还是逃避?
罗大佑对刘文正的评价非常高,他说:
“他是一位天生的*型偶像,在此之前还没有这样的偶像。他对自己的魅力非常清楚,有强烈的自恋感,是一个完美主义者。当他觉得环境不好的时候,他宁愿完全消失。”
刘文正曾经给“金嗓天王”费玉清颁过奖,当时的费玉清非常激动,认为让刘文正给自己颁奖实属荣耀。
但是被视为荣耀的刘文正却一点都开心不起来。
刘文正曾经说过他根本不喜欢自己的发型,自己的发型纯属是为了维持自己本身的偶像身份,所以不得不顶着一头连自己都排斥的东西。
同时刘文正也清楚地知道,舞台上的自己只是在为了工作而已,只有离开舞台的自己才是真正的自己,就是在那一瞬间刘文正知道了自己其实是孤独的。
这种孤独并非刘文正可以摆脱的,这是因为身处高处而导致的高处不胜寒,“强者都是孤独的”,刘文正也是如此。
同时也正是这无法逃避的孤独导致刘文正萌生想要逃跑的想法。
最终刘文正选择在1991年不告而别,或者说是在1991年逃离了那个让自己倍感孤独的“高处”。
也正是在1991年,刘文正结束了自己在1986年成立的,培养出方文琳、伊能静、裘海正、霍正奇、巫启贤等艺人的飞鹰唱片公司。
自此之后刘文正彻底隐退,并且再无任何消息,一个时代的辉煌从此落下帷幕。相信刘文正这么多年不现身一定有他的理由,现在的他也一定过上了自己想要的生活。
07月27日讯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益民创新优势,代码560003)07月24日净值下跌5.01%,引起投资者关注。当前基金单位净值为1.2647元,累计净值为1.2847元。
益民创新优势基金成立以来收益28.40%,今年以来收益40.06%,近一月收益17.49%,近一年收益50.90%,近三年收益45.35%。
益民创新优势基金成立以来分红1次,累计分红金额1.45亿元。目前该基金开放申购。
基金经理为吕伟,自2016年07月04日管理该基金,任职期内收益36.31%。
*基金定期报告显示,该基金重仓持有中国中免(持仓比例9.42%)、智飞生物(持仓比例9.09%)、泰格医药(持仓比例8.92%)、华兰生物(持仓比例8.90%)、恒瑞医药(持仓比例7.99%)、贵州茅台(持仓比例7.56%)、牧原股份(持仓比例7.22%)、华致酒行(持仓比例6.13%)、迈瑞医疗(持仓比例6.00%)、五粮液(持仓比例5.78%)。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经过一季度的大幅波动,2020年二季度市场呈现反弹的走势。截至6月末,上证综指上涨8.52%,中小板指上涨23.23%,创业板指上涨30.25%,沪深300上涨12.96%。行业方面,消费者服务、医药、食品饮料涨幅居前,建筑、石油石化、综合跌幅居前。
二季度新冠疫情在国内基本被控制住的情况下,海外疫情蔓延的严重程度超出我们的预期,欧美复工未来疫情仍存在二次爆发的可能。我们判断疫情冲击最严重的阶段已经过去,国内经济活动会呈现逐步恢复的状态。政策方面,国内和海外央行为了应对危机,为市场提供了充足的流动性支持,这也是推动市场反弹的重要原因。
本基金二季度保持较高仓位,配置上以大消费行业的龙头公司为主。疫情冲击下,多数行业的当期盈利会受到影响。我们的思路是,尽管疫情对短期业绩会有冲击,我们更重视公司本身的竞争力。我们看好大消费行业和制造业龙头公司在中长期的竞争力,尽管部分公司静态估值较高,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可能会维持较长时间,同时相信优质公司能够通过持续成长消化估值。
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但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具体的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如能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形式,但如果采取了其他的通知方式,其效力如何呢?*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认为,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在延伸阅读部分,笔者通过检索和梳理的13个案例,总结了除书面通知以外的六种通知形式,供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有关“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一、1994年,东营水泥厂向农行东营市河口区支行借款200万元,由建材公司担保;1996年,东营水泥厂向农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借款1050万元,由海科公司担保。
二、2000年3月10日,农行山东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约定,自2000年3月25日起,农行将对债务人东营水泥厂、担保人建材公司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对债务人东营水泥厂、担保人海科公司本金105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
三、2002年9月3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将东营水泥厂所拖欠的贷款债权转让给何荣兰,并于2003年1月21日,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权转移通知,通知东营水泥厂及担保人建材公司、海科公司,其依法享有东营水泥厂债权本金1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均已依法转移给何荣兰,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四、2003年2月13日,何荣兰向山东省高院起诉,请求东营水泥厂偿还债权本金1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建材公司、海科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省高院支持了何荣兰的诉讼请求,海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将其债权转让何荣兰后,双方共同就债权转让的事实在山东法制报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因法律法规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且山东法制报是在山东省内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债权人在该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并无不妥。债权转让并没有致使债务人错误履行债务、双重履行债务或加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也没有损害海科公司的利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及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科公司仅以债权人在报纸上登载债权转让通知不当为由,否认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理由不充分。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形式。因此,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采取书面通知形式,以减少诉讼纠纷。
2、若以书面形式之外的形式通知的,应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若采用登报的方式,应选择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从而使得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3、即使债权人在债权转让时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债权的受让人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寄送起诉状的方式可以作为合法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
20、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审理阶段“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海科公司主张债权的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故债权转让的效力不及于海科公司。合同法第八十条第*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本案的实际情况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将其债权转让何荣兰后,双方共同就债权转让的事实在山东法制报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山东法制报是在山东省内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一审法院认为债权人在该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并无不妥。且本案中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均未对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效力提出异议,债务人及担保人只是对债务款项利息的数额有异议,一审法院已作审查处理。海科公司在上诉请求中,没有涉及债权转让内容及效力问题的异议,即海科公司对双方债权债务存在的事实是认可的。海科公司通过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已明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且知道履行债务的对象。本案中的债权转让并没有致使债务人错误履行债务、双重履行债务或加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也没有损害海科公司的利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及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科公司仅以债权人在报纸上登载债权转让通知不当为由,否认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二审案》[(2003)民一终字第46号]。
延伸阅读
我国法律对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未作具体的规定,基于此现状,笔者检索和梳理了13个案例,总结了六种可以被法院认可有效的通知形式,供读者参考。
1
登报通知(案例1、案例2)
案例1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卜贤永与黄茂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2014)宿中民终字第0547号]认为,“二审中,周某、卜某、刘某、孙某于2014年5月7日在《宿迁晚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在公告中,周某、卜某、刘某、孙某明确称已经于2012年1月15日将对黄茂祥的债权转让给卜贤永,并表示对黄茂祥作债权转让通知。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加重债务人的负担。本案中,周某、卜某、刘某、孙某对黄茂祥的债权系民间借贷形成,债权应是确定的,卜贤永成为新的债权人并不损害黄茂祥的权益。同时,法律对通知的形式并未具体规定,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通知的情况下,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周某、卜某、刘某、孙某在《宿迁晚报》上刊登债权公告,虽然是在二审诉讼中,但依据诉讼经济原则,本院对其通知的效力依法予以认定。卜贤永向黄茂祥主张债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2
*人民法院审理的阜新盛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法执复48号]认为,“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债权人可自主选择通知形式,但应保证能够为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本案中,盛京民主支行在《沈阳晚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该方式并不能确保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但是,从结果来看,克莱斯特第一公司已实际知悉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客观上达到了通知的效果。在此情况下,不应以债权人对通知义务不适当履行为由否定债权转让和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法律效力。克莱斯特第一公司认为债权人的不适当履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
2
债务人自身行为认可(案例3)
案例3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周厚山与刘华林、徐州金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2013)徐民初字第0230号]认为,“从债权转让通知形式上看。本院认为,债权转让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债权人通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通知,也可以是口头通知或其他形式。刘华林辩称债权转让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但债权转让通知不一定是书面形式,债务人以自身的行为认可债权转让事实的,应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刘华林辩称债权转让未经通知,但2012年12月31日刘华林因借冯安的款向周厚山出具借条,这一行为即表明其已认可债权转让事实,且借条中明确记明:原借冯安1080万元,其中含89万元利息,不仅如此,刘华林其后还向周厚山出具承诺书,对还款数额及还款时间作了明确约定。上述事实证明刘华林以其自身的行为已知晓涉案债权转让的事实,本案债权转让的通知已到达刘华林,涉案债权转让对刘华林已发生效力。”
3
特快专递方式通知(案例4)
案例4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庆泰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石黎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4)威商终字第376号]认为,“从本案事实来看,石黎公司主张其将与东阳威海公司购销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庆泰公司后,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上诉人虽然否认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但合同法对通知的形式并未做具体规定,二被上诉人通过本案诉讼通知了上诉人债权转让的事实,该转让协议对上诉人发生法律效力。\"
4
口头通知(案例5、案例6)
案例5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田炜与邯郸市鼎众物资有限公司、武丽红买卖合同纠纷[(2015)邯市民一初字第00031号]认为,“邯郸市鼎众物资有限公司、武丽红认为新乡市盛华物资有限公司转让债权应出具书面通知的主张,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款并未规定具体转让时通知的形式,而本案中邯郸市鼎众物资有限公司认可新乡市盛华物资有限公司口头通知其转让债权,故该债权转让成立,田炜有权向邯郸市鼎众物资有限公司、武丽红主张权利,邯郸市鼎众物资有限公司、武丽红应当按照承诺书中的承诺履行其相应义务。”
案例6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永正与来凤县安捷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50号]认为,“对于通知的形式,法律并未作特别的规定,故李永正代表三丰公司将债权转让的事宜口头告知安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田某,田某对该事实予以认可的行为,应视为三丰公司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的行为合法有效,李永正据此取得主张该笔债权的权利,成为该笔借款的债权人。”
5
起诉通知(案例7~案例12)
案例7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周芬宜与珠海市韦柏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珠中法民三终字第236号]认为,“根据证据认定部分的分析,周芬宜提供的录音资料不能证明其与冯学友、杨光志向韦柏辉公司通知债权转让事宜,因此周芬宜以此主张其在起诉前已经通知韦柏辉公司,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通知的形式,由于法律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本院认为,周芬宜以债权人身份提起诉讼,韦柏辉公司签收了周芬宜的诉状副本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应视为韦柏辉公司知悉了周芬宜与冯学友、杨光志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实。由于周芬宜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诉讼的形式完成了通知义务,因此该债权转让协议对韦柏辉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周芬宜要求韦柏辉公司返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8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学勤与王军、泗洪嘉豪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2015)浙绍商终字第491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但上述规定并未限制通知的形式,即通知的形式并非仅限于书面通知,债权受让人以原告身份起诉并持有相应的债权凭证,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该诉讼行为可视为履行通知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收到应诉通知后仍未及时履行债务的,应视为债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综上,案涉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对上诉人王军依法产生效力。”
案例9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阳春安蒂丝纤维有限公司与诸葛益民、吴银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39号]认为,“阳春安蒂丝公司在一审起诉状上载明了钱洁仪女士已经将本案涉及之债权转让予阳春安蒂丝公司,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向诸葛益民、吴银仙送达了一审起诉状,在诉讼中的送达也是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之一,阳春安蒂丝公司之债权转让行为,既无违反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且已多次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诸葛益民、吴银仙的上诉理由并无事实依据。另外,《合同法》没有规定只有债权人才能成为通知主体,受让第三人也可以对债务人出具债权转让的通知,并且同样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10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冮冬云、郭素娟、沈阳大通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6)辽01民终8104号]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权人。对通知的形式和通知的主体,合同法未加以严格限制。本案中,郭素娟转让给冮冬云的300万元债权不属于专属债权,冮冬云已通过起诉形式通知新兴铜业债权转让事宜,且原审审理中郭素娟也明确承认了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原审认定郭素娟将对新兴铜业的部分债权即本案300万元债权转让给冮冬云成立,且已尽通知义务,冮冬云享有对新兴铜业的300万元债权,判决对冮冬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11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奎云与王伟伟、李国强、何海霞债权转让纠纷[(2015)晋市法民申字第31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和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原审法院以王奎云、王伟伟收到李国强、何海霞的起诉状副本之时,视为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王奎云、王伟伟的时间并无不妥。李国强在原审时委托代理人代为其参加诉讼,且原始借据全部交于何海霞,本案债权转让事实清楚。”
案例12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张俏与被上诉人吴淑玲、李超、李芳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民终8535号]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以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并未规定具体通知的形式,因此,本案上诉人主张以起诉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一审以未在起诉前通知债务人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6
诉讼中通知(案例13)
案例13: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钟金章与洪曙光民间借贷纠纷[(2016)浙07民终2268号]认为,“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但对通知的形式法律并无作明确要求。根据法理及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债权转让中的通知只要达到了让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事宜的效果,就可认定为有效。虽然案外人叶佩的自述视频系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但通过法院依法向钟金章、钟雪珍送达该证据材料及钟金章、钟雪珍质证的过程,钟金章、钟雪珍已知晓叶佩与洪曙光之间的债权转让的事实,此时本案达到了债权转让通知的效果,故本案中案外人叶佩与洪曙光之间的债权转让对钟金章具有效力。”
来源·法客帝国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益民优势》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益民优势、刘文正简介相关的财经新闻请继续关注本站,是给小编*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