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和结算。如果外国工程款只开了结算单,则可能需要进一步解释合同条款以确定支付方式和时间。此外,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常见的结算方式包括电汇、信用证、承兑汇票等。如果要追回工程款,中国人有权要求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2、起诉前可以要求对方进行工程结算,如果对方拒绝结算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定额结算单位对工程量和金额进行清算,然后持合同和清算数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农民工出国打工,有的赚钱,有的不赚钱,只看你个人能力会不会混,能不能出国很好的与人沟通交流。的确有一些农民工出去打工赚着钱了。因为他有出国合法的手续,不会被其他国家派遣回国,而且眼光好,能够找到合适的工作。一个人想在国外打工,必须要吃苦耐劳,忍辱负重。
4、如果你问的在当地,那叫超高薪,因为这边本地人普遍工资都是差不多1000~2000RMB左右一个月的,如果你问比较中国,那也不错了,属于白领工资!本人认识的几个本地朋友,他们工资都是14000比索左右,折合RMB2000,所以你的工资在这里是超高薪。
1、进度款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进度款只是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而支付的工程款项,它只是与工程进度大致匹配,但不准确,有可能会超前也有可能会拖后,所以工程进度款不能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2、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 1 按月结算,对在建施工工程,每月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月报表及其工程款结算单,一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管理公司、总包单位)办理已完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宜在按实调整的工程范围实施。 2 分段结算: 按建筑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将工程划分几个段落进行结算。
3、能作为结算依据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月报表及其工程款结算单,一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管理公司、总包单位)办理已完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宜在按实调整的工程范围实施。
4、这个款项不作为结算依据是因合同约定、实际施工情况。合同约定:有些合同中明确规定进度款不作为结算依据,可能是为了防止双方在工程过程中产生纠纷,影响最终结算。实际施工情况: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一些变更、签证等情况,导致进度款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一致。
1、这说起来情况复杂,如果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的,则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自己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不能直接引用通用条款来作依据的。
2、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3、工程结算单有法律效力。出现工程纠纷时,工程结算单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此外还其他证据的证明。工程双方有法定权限的代理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要按工程结算单上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4、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