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通常情况下,以房抵款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所有的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抵付工程款。第二种形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抵付工程款。第三种形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已在建商品房抵付工程款。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按施工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分段结算,邮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小,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工程款结算方式具体有: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或单位)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
1、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它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2、《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29条规定:“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你可按上述规定确定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日后结算完成后,其价值与暂估金额不符,进行多退少补 。
3、这意味着,可以依据当前单位认可的成本进行折旧计算,后续如与施工方存在费用差异,可通过调整入账金额的方式解决。建议以较小的成本数量先行入账,待最终解决与施工方的费用差异后,追加固定资产原值,并相应调整所得税计算。因此,对于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和转产手续的房产,原则上可以提取折旧费用。
1、房地产企业确认销售收入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基础生活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②如果是选择分期收款方式来销售的话,那么需要按照销售合同或者是按照销售协议约定的价款来确定收入的实现。③如果是选择银行按揭的方式来销售产品的话,那么开发商应该按照销售合同以及协议的约定价款来确定收入的具体总额。
3、房地产企业收入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代建房产实际上要求有建造合同。归纳起来,其条件有:有建造合同,并且合同不可撤销的;买方累计付款超过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其余应收款能够收回;开发项目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