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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22-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6月2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6月24日 9点30分,依次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7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至2022年6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于2022年3月26日和2022年4月30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相关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3-1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7-8、议案10、议案12-1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二) 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4月30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相关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三) 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登陆互联*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在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将视同其在本公司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上对A股类别股东大会对应议案进行了同样的表决。参加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将分别在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H股股东参会事项请参见公司2022年5月25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发布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告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会议通告。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A股股东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H股股东
拟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详见公司2022年5月25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披露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告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会议通告。
(三)现场会议出席登记
拟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临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应于2022年6月23日17:00前至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19楼进行登记。
鉴于疫情防控需要,本公司建议A股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H股股东优先通过委托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务必提前关注并遵守国家、河南省及郑州市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健康状况申报、隔离、观察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将对现场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采取参会登记、体温检测、检查健康码、行程码等疫情防控措施,请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如有发热等症状或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将无法进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如现场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人数已达到股东大会当天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规定的上限,将按“先签到先入场”的原则入场,后续到达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将可能无法进入会议现场。相关股东仍可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六、 其他事项
(一) 本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邮编:45001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9177590
邮 箱:investor@ccnew.com
(二) 本次现场会议预计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交通及食宿自理。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附件2:授权委托书(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附件1:授权委托书(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6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授权委托书(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授权委托书(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6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02月12日讯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中邮核心优势,代码590003)02月11日净值上涨1.86%,引起投资者关注。当前基金单位净值为1.2030元,累计净值为1.3830元。
中邮核心优势基金成立以来收益41.59%,今年以来收益4.52%,近一月收益2.47%,近一年收益-4.75%,近三年收益-27.88%。
中邮核心优势基金成立以来分红4次,累计分红金额6.78亿元。目前该基金开放申购。
基金经理为张腾,自2015年03月18日管理该基金,任职期内收益-25.14%。
*基金定期报告显示,该基金重仓持有登海种业(持仓比例3.86%)、山东黄金(持仓比例3.36%)、中金黄金(持仓比例3.11%)、视源股份(持仓比例2.71%)、普利制药(持仓比例2.39%)、航天信息(持仓比例2.26%)、安图生物(持仓比例2.06%)、盈趣科技(持仓比例1.95%)、永新光学(持仓比例1.82%)、航天科技(持仓比例1.75%)。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四季度,国内外风险进一步加剧,去杠杆对实体经济盈利的影响逐渐显现,贸易战和美国加息,引起的人民币贬值和避险资金的流出,都对股市造成较大压力。展望未来,国际环境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在这背景下,本基金策略上转为保守,一方面降低仓位分散组合预防黑天鹅和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调整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降低组合的进攻性,将一部分弹性较大的中小创股换为受益于货币政策适度宽松的债券及大金融板块,并在季度末进一步增加军工和黄金等对冲性防御品种。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151元,累计净值为1.331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8.65%,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6.83%。
自2020年至今,上市券商密集“补血”,再融资总规模已超千亿。
在面临行业大变局之际,证券公司为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增厚业绩,应对更为激烈的行业竞争,打造航母级券商或特色券商,资本金需求非常强烈。
但是,
“券商未来的业务发展以资本中介和投资为核心。”深圳诚诺资产管理公司合伙人兼研究总监胡宇认为,在券商从轻资产低杠杆向重资产高杠杆的商业模式过渡中,证券行业的两极分化加大,在高峰期,券商的盈利会大幅上升,而到了市场波动较大阶段,不排除部分券商因为投资收益及资本中介业务出现业绩大幅下降甚至亏损。
中原证券定增挖坑
2020年7月,中原证券完成36.45亿元定增。
公告显示,包括高毅资产、中金公司、中信建投等18位发行对象认购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7.74亿股股份,发行价格为4.71元/股。
具体来看,参与此次定增的高毅资产出手*方,认购1.17亿股,认购金额为5.49亿元;中金公司第二,认购0.91亿股,认购金额为4.3亿元;国泰君安认购0.83亿股,认购金额为3.9亿元。
中原证券表示,公司迫切需要通过非公开发行增强资金实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依托独特的区域优势,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促进公司业务更好更快地发展的同时,为全体股东带来更丰厚的回报。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优化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各项业务持续快速发展提供资本保障,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发生重大改变。”中原证券指出。
然而,募资完成后,公司的业绩并不理想。
据中原证券2020年三季报,前9个月实现营业收入22.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24%,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675万元,同比减少70.13%。
特别是净资产收益率仅为0.82%,大幅低于去年同期2.91%。也低于国有银行中一年期定存利率1.75%。
净资产收益率是衡量公司的赚钱能力,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经营管理水平核心指标之一。
一般来说,净资产收益率是越高越好,下限则是不低于银行利率。比如,证监会曾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公开增发时,三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得低于6%。
业绩的下滑,中原证券表示是受到资本市场波动,自营及境外业务收入同比下降影响;同时,中原证券计提减值准备同比增加。
3月3日,中原证券收报4.66元,低于定增发行价,参与其增发的豪华股东团均获账面浮亏。
半数券商补血后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
2020年是券商再融资的大年,共有14家上市券商年内实施了定增、配股,实际融资金额超过1000亿元。
其中,中信建投、南京证券、海通证券等8家上市券商定增落地,累计募集资金高达694亿元;招商证券、国元证券、山西证券等6家券商实施配股,募资合计372亿元。
深圳诚诺资产管理公司合伙人兼研究总监胡宇认为,股东应该是憧憬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机会,“一是,资本市场的大发展有利于券商业务的发展,二是,券商盈利的增长点还没有完全释放出来。比如T+0,比如财富管理业务,目前仍属于大牛市的前夜。预计2023年之后,券商行业才会迎来爆发式的增长。”
天风证券认为,参考美国经验,杠杆倍数是决定 ROE 的核心指标,中国券商的杠杆倍数正处于提升期(类似 于美国证券行业的 1975-1990 年),资本中介业务、机构交易业务(基于 FICC、衍生品) 的政策变化与业务发展值得期待。
华创证券表示,市场扩容结合资本市场改革进程加速,市场制度机制将不断完善。展望将来,交易型业务有望成为驱动券商ROE上行的重要因素,参照高盛集团2000年至2007年的发展过程,资本实力强、机构业务好、风险控制严密、研究定价销售能力*、融资渠道广的头部券商将有可能做大交易型业务规模,来驱动ROE持续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在前三季度,ROE为14.26%,位列行业第一,其股价也在一定程度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3月3日收报31.8元,上涨3.48%。
还有500亿规模在路上
2021年,券商再融资再次提速。
国海证券、东兴证券、国联证券和中信证券先后抛出再融资方案,募资额合计不超过490亿元,接近去年再融资总额的一半。
中信证券表示,本次配股募资280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四项业务:拟投入金额不超190亿元用于发展资本中介业务;增加对子公司的投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以及补充其他营运资金。
对于如此大额对资本中介业务发展进行补充,中信证券认为:“资本中介业务具有客户广泛、产品丰富、利差稳定、风险可控的特征,是公司近年来重点培育的业务方向,公司在资本中介业务领域建立了较强的竞争优势,业务规模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收益互换、股权衍生品等创新型资本中介业务已成为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
统计数据也显示,在去年的券商再融资中,扩大投资和交易业务规模、发展资本中介业务、增资子公司为券商募资的主要投向。
也有券商募资用于其他业务,比如投行、信息系统建设或营业网点建设等方面。
“券商内部资金使用成本比较高。”某券商分管投行业务相关人士反馈,对于新公司新募集的资金金,部门需求量不大。
对此,业内专业人士指出,实施定增的上市券商应该围绕公司主业做大做强,定增完成后要合理使用资金,建议中小型券对自身进行差异化的定位,进行错位竞争,寻找新的增长点。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 李玉敏 见习
中原证券对此向
中原证券还表示,孙某所述与南阳分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不是和我公司签订,相关资金从未进入我公司账户。
20%保底收益的委托投资
孙先生称,自2018年至2020年间,他本人与时任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杨青陆续签订5份《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截至2021年8月1日的收益共计119.59万元。合同加盖了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公章,并开具了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合同签订地点位于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人民路170号。当时还有办公室人员马某、申某等人在场,并有工作人员帮忙完成账户开立、资金结算等流程。
后杨青因涉嫌经济犯罪被立案侦查,孙先生找到中原证券要求退还本金及利息等损失却被拒绝。于是,2021年7月 29日,孙先生以中原证券为被告,诉至法院索要委托理财本金及收益。2021年9月22 日,法院依职权追加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对此,中原公司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孙先生经被告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原负责人杨青的介绍,双方先后签订了八份《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孙先生在被告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开立账户并投入资金,由被告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进行委托管理,每份合同均承诺年利率20%的保底收益,按季度付息,委托期限均为48个月,其中已有两份合同履行完毕并重新续签新的合同,有一份合同已于2021年6月25日到期,剩余五份合同均未到期。
法院还查明,2021年5月18日,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杨青涉嫌集资诈骗并由该分公司现负责人董保军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出具《受案回执》一份,对该报警事项予以受理。
民事起诉被驳回
孙先生起诉中原证券的案件,法院以孙先生所诉事项涉嫌经济犯罪,与杨青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属同一事实,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孙先生的起诉。并且表示孙先生可向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进行登记、确认债权。
法院裁定书还显示,庭审结束后、法院经与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的张警官电话联系得知,杨青自2013年担任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以来,长期以提供委托理财服务的名义招揽客户并承诺固定收益年20%,按季度付息,杨青与客户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出具《收据》,合同上加盖有\"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办公室\"字样的公章,收据上加盖有\"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财务专用章\"。
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网站于2021年8月17日披露的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4号、15号显示,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存在内控和合规管理不完善的违规行为。杨青作为时任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对印章管理不规范、财务专用章部分用印记录未登记等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等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认定杨青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至于和孙先生类似的投资者还有多少人?中原证券方面表示,关于杨青个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所涉金额及人数和孙某所述合同中的公章真伪问题,这正是公安机关目前正在调查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办期间公安机关不向我公司通报上述问题情况。
孙先生表示,他曾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投诉,河南证监局回复称,已对中原证券进行了行政监管处理,对经济类的诉求,还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称可通过三种途径挽损
当事人如遇到相关情况应采取何种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的吴萃律师向
吴萃律师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如果孙先生与中原证券及南阳分公司之间委托资产理财合同纠纷案的法律事实,与杨青刑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不是同一事实,那么法院此时应当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主要法律依据是*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18条之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需要提醒的是,本案当事人提出委托资产理财合同纠纷案,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够再次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杨青的刑事案件因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刑事判决之后没有处理孙先生民事赔偿事宜时,孙先生的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条件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其次,杨青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杨青被法院判处刑罚时,也会根据情况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判决的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财产方式挽回经济损失。在刑事执行后,若孙先生能从杨青处得到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则可以结束救济流程。
第三,如果刑事案件执行之后,孙先生不能从杨青处得到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则可以就赔偿不足的经济损失,另行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该单位应当承担的份额。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者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中原证券及南阳分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中原证券及南阳分公司与行为人杨青承担责任的大小还需要根据后续查清的事实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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