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马虎之子,家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上五庄镇友爱村。
我父亲在一九九五年,因修建商品店铺导致资金缺乏,与马某成签订一份协议实为抵押合同,该协议在马某成家里签署,经双方同意,请了个文.凭比较高的代笔人写的,并有两个村干部作为证人在场,他们均为D员,具有一.定的诚信度。该协议中表明,我父亲向马某成借款12万元,无利息,而我父亲用上下四间房屋作为抵押,抵押期间允许马某成居住或者使用,直到我父亲将借款还清。但是在2012年我父亲曾拿12万元现金并带领证人一同去向马某成偿还借款,但却遭到拒绝,原因是对方要求我父亲偿还60万元,才能将房屋返还。马某成不履行协议约定,强行将房屋占为己有,拒绝返还房屋,并附加额外很高条件,这明显已经超出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难道,这不是在欺诈我们吗?
1997年,我父亲曾与青海省乡镇企业房屋建筑湟中.公司因修建我家商品房屋的工程款有过F院的判决,并有马某成作为第三方在场,因马某成以对该房屋(上下四间房)无产权为由,拒不承担工程款,因此,所有的工程款均是我父亲马虎所给付。
在2020年,我们与马某成就房子一事对簿公堂,可是马某成竟然拿出一张1997年的收条,上面写着今收到马某成买房屋地皮钱共计元,签字人是我父亲,但是此签名与之前签名明显不一样,此收据怎.么可能是我父亲所写,而且此收条也没有明确表明是哪块房屋地皮。还有,在1998年修建房屋交付工程款时,马某成为何不将该收条拿出来,现在凭空冒出一张收条,这不是疑点重重吗?更过分的事,F院竟然不调查直接认为该收据就是真实存在的,以此判定我父亲将房子卖给了马某成。马某成不守诚信,不顾协议规定也就算了,F院怎.么也能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就随意判断?两次我父亲的签名字迹大相径庭,难道就随意决定了吗?暗中有何“秘密”?
我父亲为了修建商品房屋,所有的手续都一一办妥:前有借款依据《抵押书》,用以证明因修建房屋,我父亲马虎向马某成借款12万元的事实,并且不计利息、不计年限,在此期间将四间房屋借与马某成使用至债务还清之时;后有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8年12月31日-2028年12月31日),以及湟中县土地管.理局临时用地使用证、临时土地管.理费收据,在之前,以上事实马某成都是同意的,况且这些明明都有据可查,为何过了几年,却不承认了?
我拿着原先协议好的金额赎我的房子,为何马某成现在不承认协议,反而提出高额的附加条件,一直占有我们的房屋,这就是在违反法律规定,F院是公平公正的象征,为何在我们人证、物证俱备的情形下,也能堂而皇之地将原本属于我们的房屋随意判给别人。我们就是老实本分人,没有什.么强大的背景,连自.己的房子也守不住,实在是有苦难言。所有青海省的F院我们都申请了,但都不受理,真的是投诉无门,之所以将此案公布出来,我仅希望马某成将我的房屋还给我。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