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名叫成求智,家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黄河路。我与陈某勇和任某亮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不服F院判决。律师艾某伦伪造证据、颠倒是非,导致审判存在大量疑点,错误认定我与陈某勇和任某亮存在民间借贷。现下我把我的情况向社会大众说明,希望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案子基本事实非常清晰,律师艾某伦却颠倒黑白
贵阳市白云区众能小.额D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能公司)和贵阳市修文县众弗小.额D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弗公司)对外以月息百分之2.5的标准吸.引借款,然后放贷给贵州众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汇公司)。而众能公司和众弗公司其实都是一套班子在运作。本人是众能公司原始股东,与案外人陈某辉系发小(陈某辉是陈某勇的哥哥)。机缘巧合之下,陈某辉通过我认识了众能公司执行董事。于是,陈某辉及其一家人开始试着放贷给众能公司和众弗公司,以图获取高息回报。从2009年9月3日至13年2月26日,分别以陈某辉、李某莉、陈某勇、任某亮的名义分21次出借共计元给众能公司和众弗公司,其中14次是通过我的银行账户代收,6次是通过(众能公司和众弗公司股东)的银行账户代收。众能公司、众弗公司每次收到借款后,均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给出借人,然后两公司又放贷给众汇公司,由众汇公司出具加盖众汇公司公章的《借条》给众能公司和众弗公司。后因众汇投..资失败,不能按期付借款利息。于是,陈某辉和陈某勇连哄带骗地让我在一份他们事先准备好的《对账协议》上按捺指印,然后又以《对账协议》为依据向F院提起Su讼。
但在对方律师艾某伦的“协助”下,却导致“Y假错案”的发生。律师艾某伦虚造证据,严重违背法治精神,损害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人没有人际交往及公司的经.营需.要 不存在借款事实
我和陈某勇和任某亮没任何经济往来和任何交际,从来没有电.话等任何形式的联系,所以我们之间不可能会互相借钱。我只是和陈某辉有来往,因为我和陈某辉是同学关系,但是和陈某勇、任某亮从来没有来往过。
我是3年4月份才受让聚财公司百分之20的股份,也是在受让了股份之后才参与聚财公司的经.营。在此之前,我与聚财公司没任何关系,09年开始不存在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的情形,事实上,我也从来没有向任何人借款过。陈某勇说我借钱是为了聚财公司的经.营,这个完全是睁眼说瞎话。2009年的时候聚财公司都不存在,那.些资料也都是等到2012年要成立的时候才有的。我就算要拿到,至少也是13年受让公司股..权之后的事情了。
陈某辉一家人放贷的事实证据确凿 与我本人没任何关系
案子发生的根本在于陈某辉、陈某勇、陈某兰一家人放高Li贷给众能小贷公司,获取高Li贷才产生的。陈某兰本来就在众能小贷公司担任出纳,公司里的很多人(和家人)都会放贷到公司来。2010年到2012年,正是高Li贷挣钱利润高的期间,所以大家都在放高Li贷。
年以后公司经.营出了问题,不仅利息兑现不了,本金也追不回来了。陈某兰和陈某辉他们都知道,为了这个事情,陈某辉找了我很多次,让我帮助他们一家人把本金追回来。我和陈某辉是好朋友,所以我也愿意帮他把本金追回来。我在法庭上拿了我和陈某辉的聊天记录,从聊天内容也能证明我的这两个案件确实是陈某辉、陈某勇、陈某兰、任某亮一家人放贷到小贷公司的事实。
从案件能看出,陈某辉、陈某勇、任某亮他们一家人已经从众能小贷公司领.取了差不多300万的利息了。每个月的利息都是从公司领的一小部分现金,大部分都转到李某莉银行账户上,一直到2012年12月份,领了几年。他们自己也承认利息是陈兰兰从公司领.取的,陈某勇、任某亮从来没有找过我要一分钱利息,因为我们之间没有借贷的事实,所以他们都是找小贷公司对接。
陈某辉及其律师恶意设计假冒证据 并用其对我进行诬告
《收款收据》是众能和众弗小贷公司出具的,陈某勇的律师艾某伦在他家门口是亲眼看到陈某辉、陈某勇、李某莉、任某亮的借条原件,但是庭审中故意不拿出来核对。
《对账协议》是假的,是陈某辉和艾某伦设计出来的,当时就开始算计我本人,因他们很多银h流水过的是我的账户,刚好聚财公司要拆Q,有一笔拆Q款,陈某辉和艾某伦就找到我,要我帮忙。他们对我又是引诱哄骗,又是威胁,让我在虚假的《对账协议》上签字,然后把聚财公司搞成担.保人。然后,他们通过诉讼的方式,执行聚财公司拆Q款,把小贷公司的借款追回来。
当时陈某勇只是开出租车的,收入维持家庭开支就不错了,哪儿有这么多钱放高Li贷呢?本案陈某勇说的那15笔借款,很多都是他哥和嫂子的(两位都是贵州省人民医院L导),因为他们知道放高Li贷是违法违G的,他们怕被查,所以艾某伦就给陈某辉出主意,做一个假的《对账协议》和担.保人,用陈某勇的名字来起Su的。
律师艾某伦的诬告导致F院审理失之偏颇 造成“Y假错案”
几年过去了,我一直在维Q。很多看了材料的人都看出问题,但律师艾某伦虚造证据,把天说成地,把地说成天,导致F院给予我不公平的判决。
在律师艾某伦的辩解下,一F院认为我不能证明与陈某勇和任某亮不存在借贷关系,不能反驳陈某勇和任某亮提交的银h转账凭证和对账协议证明的借贷事实。而陈某辉和艾某伦就是利用银h流水做了《对账协议》,虚构借贷事实提起了诉讼。但是花.溪F院在之前审理的几个案件,已经认定本人收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不能单凭转账而认定对账协议的真实性,因为转账可.以是代收款行为。现在又有这么多证据证明借贷的借款人是小贷公司,可是F院在律师艾某伦的误导下,忽视事实调查,对虚假诉讼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这完全罔顾了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Yuan假错案的发生。
陈某辉一家人背信弃义、罔顾商业道德,律师颠倒是非导致F院误判,请求F院公正判决,还我一个公道!
作为朋友,我曾经帮助他们解.决生意上的难题。作为合作伙伴,我曾经帮助他们出谋划策,然而,他们却背信弃义、罔顾商业道德,陷害我,捏造本人的罪名,致我于水火之中。这实在是有违人伦、有违天理。
而本应主持公平正义的F院更是在律师艾某伦的误导下,为他们开脱,无视我大量基于事实基础上提出来的证据。所以,我不能接受法F院判决,恳请F院查明事实,将恶意诉讼的被上诉人陈某勇、任某亮移交给相关部门调查,使该案能够公正地处理好。我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我期盼F院能公正判决,维护正义!同时,还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争取我的合fa权益,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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